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2民辖终370号
判决日期:2019-12-12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对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所含专用条款并不知情且并未签章确认,无法证明双方已经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即双方并未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应对本案有主管权。综上,上诉人认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受案审理。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申请,本案应由天津仲裁委员会管辖。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申请,本案应由天津仲裁委员会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宝华
审判员李会芝
审判员刘建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楠楠
判决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