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启航钻机厂与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402民初6097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与被告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丰到庭参加诉
讼。被告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5836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便宜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自2017年8月2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安徽启航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我厂KY-250型钻机一台及配件,总价153216元。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21日,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后,陆续为被告开具货款发票4枚。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1日,被告分三次总共向原告汇款137380元,尚欠158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支付货款158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颢文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宁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仲妍
判决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