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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启航钻机厂
普通合伙企业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继成
联系方式:0476-8778013
注册时间:2000-03-18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
简介:
矿山钻机及配件制造、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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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启航钻机厂与花垣县鑫旭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402民初6099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与被告花垣县鑫旭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垣县鑫旭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购买钻机及配件欠款20045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自2017年12月14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购买我厂KY-500型钻机一台,又分次购买钻机配件,总价325645元。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2月13日,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后,陆续共为被告开了货款发票4枚。2017年12月9日至2017年11月27日被告分三次总共向原告汇款305600元。尾欠20045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至今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被告花垣县鑫旭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业务回单、增值税发票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2017年,被告自原告处购买KY-500型钻机设备及配件,10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钻机设备款18万元、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元、11月27日向原告支付5600元。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20045元的钻机设备发票。12月13日,原告为被告开具5600元的发票。现原告以被告尚欠20045元货款未付为由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花垣县鑫旭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200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4日起以20045元为基数按年7.5%标准计算至上述货款本息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自行负担25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花垣县鑫旭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立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
判决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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