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勋
联系方式:0718-8243181
注册时间:1998-10-06
公司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 复制
简介: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监理、市政道桥工程监理、给排水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恩施市中心医院与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2801民初3586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简称市医院)与被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同欣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冬明、任焯煊、被告同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15日和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综合楼监理补充合同》和《恩施市中心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增加工程量监理补充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监理费156.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主合同),约定被告对市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在建工程(简称案涉工程)进行监理,监理报酬总额为115万元,报酬总额不随工程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增加而变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15日和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综合楼监理补充合同》和《恩施市中心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增加工程量监理补充合同》,分别增加监理费100万元和56.5万元,共计156.5万元。2015年5月29日,恩施市审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责令原告收回多付的监理费156.5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补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监理费未果,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同欣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主合同及其二份补充合同依法签订,应当合法有效。2.二份补充合同是对主合同的变更,三合同效力相同。虽然在主合同附加协议中约定了监理报酬为固定价,不随工程总投资和工程规模的变化而增减。但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二补充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工程造价而提高监理报酬,本质上将主合同所规定的固定监理报酬的条款推翻,主合同已经被变更,监理报酬应当依照二补充合同支付。 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综合楼监理补充合同》《恩施市中心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增加工程量监理补充合同》《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两份)。被告提交的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综合楼监理补充合同》《恩施市中心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增加工程量监理补充合同》。 原告提交的《刑事判决书》(两份),系对被告人王泽恩(原告原法定代表人)、邓开伟(原告原基建办主任)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其中无与被告相关的事实,即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系书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为恩施市中心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规模为39655平方米,总投资为8000万元。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以下部分为手写内容)本工程经双方协商,监理报酬总额为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万元),监理报酬总额不随工程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增加而变化。“附加协议条款”:1.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为固定价,不随工程总投资及工程规模的变化而增减。2.本工程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从武汉公司派出,不得在恩施州内聘用(附监理人承诺书),违者一人一次扣款壹万元。3.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从业资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4.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师、总监代表必须经委托人认可。5.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必须保证2/3的时间在现场,每少一天扣款100元;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24小时在现场。6.本工程的监理机构常驻现场人员不得少于4人,每少1人扣监理报酬总额的1%。7.本工程若荣获“楚天杯”奖励监理人伍万元。8.本工程监理合同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承建方承诺工期基础上顺延2个月。9.若超过服务期限还需监理服务,委托人则按每月1.5万元的固定标准支付监理报酬。10.应委托人的要求,监理人提前进驻。该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2月15日,双方签订《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综合楼监理补充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08年12月份签订了甲方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监理合同,当时该工程设计建筑面积为39655平方米,总投资约为8000万元,相关配套项目暂无设计或未招标。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际工程建筑面积增至42000平方米,且相关配套项目如二次装修、中央空调、净化手术室等的设计和招标陆续完成,各项目工程的投资累计达到了1.5亿元,大大超过了8000万元,其总工程造价计算大约如下:1.中央空调工程:1300万元;2.净化工程:1200万元;3.大楼主体结构工程:4800万元(含网架);4.二次装修装潢工程:7200万元(含水电、消防);5.电梯、制氧、深基坑支护:1000万元。根据现场工程实际情况,其建筑面积增加了2400平方米,工程造价增加了7000多万元,这远远超出了原合同的工程量及造价。又因其他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到目前工程才完成总工程量的50%不到,工期还大大延长,这使乙方的监理工作量增大,要求相应更高,监理成本大大增加,因而远远超过了乙方的承受能力。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议如下:1.根据发改委[2007]670号文件价格标准,按增加工程造价7000万元计算,其施工监理服务费应为160.927万元,又根据当地建管部门文件下浮30%的要求计算,其增加的监理服务费应为112.649万元,双方协商同意实际增加监理服务费壹佰万元(1000000.00元)。2.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监理服务费肆拾万元(400000.00元);(2)2012年5月份支付监理服务费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3)2012年10月份支付监理服务费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服务费拾万元(100000.00元)。3.乙方在现有5位监理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一名富有装饰装修经验的监理工程师。4.本补充合同签订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该补充合同尾部朱江手写签署了“此工程在(再)不增加监理费到完工”的意见 2013年9月27日,双方签订《恩施市中心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增加工程量监理补充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先后于2009年1月6日及2012年2月15日签订了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补充合同,监理工程量分别暂为8000万元及15000万元,因当时甲方的某些配套项目尚未招标而无法确定监理工程量,现该工程已近尾声,所有项目的工程量及造价已明确,总计达17100万元(见附表),较之2012年2月15日监理补充合同的15000万元增加了2100万元。另外附楼加层、主楼增加电梯前室、室内外装修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还不包括在17100万元内,这样现在增加的工程量为2100万元。甲乙双方就增加的监理工程量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现在增加的监理工程量为2100万元,最终以审计后的总造价按实结算。2.根据发改委[2007]670号文件价格标准,增加工程造价贰仟壹佰万元(21000000.00元),其施工监理费应为人民币伍拾陆万伍仟元(565000.00元)。3.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监理服务费贰拾万元(200000.00元);(2)工程完成60%后支付监理服务费贰拾万元(200000.00元);(3)工程完工后结算余款壹拾陆万伍仟元(165000.00元)。4.本补充合同签订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5年5月29日,恩施市审计局对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恩施市中心医院2004-2014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载明:“多支付工程监理费1565000.00元。市医院与恩施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门诊综合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报酬总额为115万元,不随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投资总额增加而变化,若超过服务期限还需监理服务,委托人则按每月1.5万元的固定标准支付监理报酬。按合同市医院应该支付合同内监理费115万元,逾期监理费51万元,合计166万元。2012年至2013年,恩施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市医院两次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总投资15000万元和17100万元标准,分别增加监理费100万元和56.50万元,实际支付监理费322.50万元,多支付监理费156.50万元。责令市医院限期收回多付监理费156.50万元。” 审理中,双方对监理报酬已经领取322.5万元,案涉工程在建过程中,增加工程量,现案涉工程的审计结果尚未完成的事实无异议。原告陈述,在对现案涉工程的审计中,施工人送审金额为1.57亿元。 另查明,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年)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报送审计金额1.57亿元计算,为280万元,加上逾期监理费51万元,合计应为331万元,被告收取322.5万元,未超过该规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计算)9443元,由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陈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颖
判决日期
2019-12-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