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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3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东进
联系方式:010-84528347
注册时间:1983-02-2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简介:
组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油、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天然气的加工利用及产品的销售和仓储,液化天然气项目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网输送,化肥、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业务,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矿产品的勘探、开采提供服务,工程总承包,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原油、成品油进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限销售分公司经营,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0日);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风能、生物质能、水合物、煤化工和太阳能等新能源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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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霞等与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2民初22113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岸、张海霞(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岸、原告张海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对电梯进行减震降噪,使电梯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值在原告房屋内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预交噪声检测费1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原告四个月房租费用172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1月购入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XXX号院X-X-XXXX室房产,于2013年装修后入住。由于该单元楼的电梯机房设计安放在原告房屋上方,并且机房与房屋共用一个墙体。电梯启停和运行过程中会产生震动噪音,并通过固体传播至原告的起居室和卧室。小区电梯由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由于电梯噪音较大,造成原告经常失眠、心悸,正常作息和身体健康均受到影响。原告入住后曾多次通过口头、电话、信函方式向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反映情况,但是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在此期间,原告对噪声进行检测,发现房屋内的噪音值在电梯运行过程中约为35dB(A),在启停过程为40dB(A)至50dB(A),均超过了国家关于夜间0、1类环境功能区(民用住宅属于1类)的室内噪音限值30dB(A)。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电梯产生的震动噪声在原告卧室内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相关研究表明持续的低频噪音污染会对人的神经、心率、脑血管、心理等产生持久的损害。经查询,市场上已经存在电梯降噪处理的成熟方案和技术。由于物业聘请的电梯运营维护公司不具备这种技术资质,迟迟无法对电梯进行有效的减震降噪,原告曾向被告建议聘请专业公司进行处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被告这种漠视业主健康权益的行为,导致原告长期遭受电梯噪音污染的侵害。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XXX号院X号楼XX层X单元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涉案房屋系二原告共同出资购买的二手房,位于XX层。涉案房屋所在的古韵新居小区系由被告开发建设,小区电梯亦由被告购买安装。2019年5月16日,原告委托中环环境检测(北京)实验室对涉案房屋进行噪声检测。检测机构依据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二原告次卧室内噪声夜间噪声排放数值达到33.3dB(A)。二原告次卧夜间实测噪声值不满足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1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夜间A类房间(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30dB(A)的要求;在125Hz、250Hz、500Hz三个频带上均未满足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1类夜间A类房间:125Hz≤39dB,250Hz≤30dB,500Hz≤24dB的要求。二原告交纳检测费15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二原告租住通州区陈列馆路惠兰美居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共支付租金172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XXX号院X号楼X单元的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电梯运行噪声在原告韦岸、原告张海霞所有的X号楼XX层X单元XXXX号房屋内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韦岸、原告张海霞检测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韦岸、原告张海霞四个月租金1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宿鹏涛 书记员郭维维
判决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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