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 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文新
联系方式:021-50958038
注册时间:2017-03-22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00号3802室
简介: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管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朱碎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582民初338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华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碎花与被告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气东输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碎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胜、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恩、李崇兴、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碎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8448.1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误工费14400元(120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66638元(33319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21.30元(父、母亲每人5年*10071元/年*10%/5人+儿子2年*10071元/年*10%/2人)等共计153297.41元;2.判令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8日10时30分许,原告乘坐李飞驾驶川M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阴市孟塬镇司家三岔路口左转弯驶出310国道过程中,适逢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的司机驾驶其单位所有的陕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的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乘坐车辆司机李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外伤致左侧第3-7肋骨骨折,可见两处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的事故车辆陕AXXXXX号的驾驶人系其单位司机,车辆在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西气东输分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本案的事故经过没有异议。我公司的车辆由西向东直行行驶,驾驶员发现案外人李飞驾驶的车辆时,已尽可能的采取了制动、避让等措施,因此,我公司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涉案交通责任认定书有误,我公司不应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2.即使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误,我公司在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应由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全部承担,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我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3.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平安陕西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陕AXXXXX号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医疗费不应计算胡家建的,另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超出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费我公司仅按次要责任承担20%。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0元/天,计算住院天数因2018年12月4日11时从西安红会医院出院,当天14时就入住西安红会医院,不能两头计算,故应是12天,不是原告所说的13天;营养费认可20元/天,营养期限同意鉴定的90天;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产生的误工费证据,酌情认可80元/天,护理期限同意鉴定的60天;误工费因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误工证明,证明其存在误工收入,不认可;残疾赔偿金不认可,对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等级的结论有异议(对三期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无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另原告未提交农村居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情况的证据,提交的购买燃气的用气地址与购买水、电清单的用户地址不一致,又无法提交房产证及银行流水等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认可;后续治疗费以及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的鉴定结论认可;诉讼费、鉴定费不在我公司承担的范围内,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38448.11元中含有三张胡家建的票据82元应予以减除,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应为38366.11元;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被告认可每天30元,原告虽无相应证据证明,但本院根据原告的住院地点参照相关公职人员差旅费规定认为每天40元适宜,住院天数被告认为是12天不正确,应是13天;被告认可营养费每天20元过低、应按原告要求的每天30元计算比较适宜;原告要求护理费每天12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可每天80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情况及住院地等情况酌定每天护理费100元;原告要求误工费每天120元,被告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收入不认可,但原告受伤误工是客观必然,本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居住生活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情况酌定误工费每天90元;原告被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平安陕西分公司有异议,申请了重新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仍构成十级伤残,本院对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交农村居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情况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瑞阳新区房屋征收安置情况汇总结算表、房屋购买协议、高安市瑞州街道瑞祥苑居民委员会证明、滨海投资高安泰达燃气有限公司专用收据、高安水务有限公司用户用水清单、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高安市供电分公司的电费清单,除提交的滨海投资高安泰达燃气有限公司专用收据的用气地址(高安区新XX道XX苑XX#4-5-01)与用水清单、电费清单上的用户地址(瑞祥苑43#4-507号)不完全一致外,楼号、单元号、楼层均一致,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在城市购置了房产,幷长期居住生活,可以认为原告符合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条件;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3000元,被告认为原告的交通费票据大部分不是她本人发生,缺少关联性,但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交通费是客观必然,本院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居住地、处理事故的过程及往返距离等酌定为2600元;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因没有其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只能认定其被扶养人只有其父、母,父亲朱某某,生于1940年XX月XX日;母亲金某某生于1941年XX月XX日,原告有兄妹五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及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为1000元。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与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实不符,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西气东输分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在该起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比较客观,据此认定被告西气东输分公司的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幷无不当
判决结果
一、朱碎花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8366.1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14.20元、交通费2600元、鉴定费2400元,以上共计143038.3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1452.2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2475.83元,共计赔付113928.03元; 二、驳回朱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5元(原告交付3185元),减半收取1682.50元,由朱碎花负担393.50元,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负担1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增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培
判决日期
2019-12-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