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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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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玲玲、郑涵玉等与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1102民初1862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玲玲、郑涵玉诉被告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玲玲及其与原告郑涵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玲玲、郑涵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885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2日下午19时许,原告的亲属郑海章驾驶无号牌的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黄冈市黄州区××路××4S店前路段时,由于此处道路破损严重,造成郑海章骑车经过时,其摩托车前轮右侧擦轧破损路面的碎石并引发车体失衡右倒侧移,至郑海章头部着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13日,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郑海章骑行摩托车的工况以及事故发生形态等进行鉴定。2018年8月17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事故发生前,摩托车未收外力作用,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道路碎石所致。后郑海章在黄冈市中医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19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事发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应当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但依据事发现场的相关照片、视频资料以及现场,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辩称,本案系单方事故,受害本人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的。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其已经将道路清洁委托给第三方黄冈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且支付了费用。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玲玲、郑涵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及其亲属郑海章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被告的机构代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与死者之间的关系,郑海章为城镇户口;被告的主体资格。 二、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三、中共黄冈市委文件《黄办发(2017)21号》,证明被告负责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当然包括对园区的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承担城市的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被告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道路破损长时间未维修,被告在管理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失职。 五、原告亲属郑海章住院费、购药费的发票、用药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受伤住院的情况。 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发票、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亲属郑海章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医治无效于2018年9月19日死亡并已经安葬,原告亲属在就医、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过程中花费的费用。 七、摩托车维修票据、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受损维修发生的费用以及办理丧事期间的相关费用。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户口本需要看原件,请法庭予以核实。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达不到被告要求的证明目的,道路是被告维修,修建与被告没有关系。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道路破损长时间未维修,被告在管理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失职有异议,只能证明道路破损,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长时间维修。对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交通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处理。对证据七的摩托车维修费,请法院酌情处理。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一、二、四、五本院依法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三、六、七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反驳原告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了黄冈工业园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合同,证明原告将南湖五路外包给黄冈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保洁。 原告何玲玲、郑涵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仅将道路的清扫以及垃圾的清运承包给了向阳物业,对道路的维修和维护应还是被告承担。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到2018年8月8日终止,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8月12日。 本院认为,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证据在事故发生前合同期已满,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2日下午19时许,郑海章驾驶无号牌的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沿黄州区南湖工业园南湖五路南向北行驶,行至“三鑫电机厂”门前破损路段时,因其摩托车前轮右侧擦轧破损路面的碎石引发车体失衡右倒,造成郑海章 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郑海章受伤后,被送往黄冈市中医医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63561.38元。2018年9月15日,郑海章再次入住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1天。后郑海章经治疗无效,于2018年9月19日死亡。2018年8月13日,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郑海章骑行摩托车的前大灯和制动系工况、车身受损痕形成条件及有无外力作用痕迹、事故发生形态、事发时摩托车的形式速度等进行鉴定。2018年8月17日,该所作出平安行司法所[2018]交鉴字第1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无号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的前大灯和前、后轮制动性能经检验,基本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2、通过车体痕迹勘验,无号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前轮右侧检见的受损痕符合擦轧破损路面的碎石所致;无号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右侧前未遭受过外力作用。3、事故发生形态:事发前的无号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东侧路边行至事发地点,其前轮右侧擦轧破损路面的碎石并引发车体失衡右倒滑移。4、无号济南·重骑牌两轮摩托车右倒滑移初速度介于42.9km/h~45km/h之间;其事发前的行驶速度无条件计算。2018年8月24日,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2018081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郑海章驾驶摩托车因其前轮右侧擦轧破损路面的碎石引发车体失衡右倒,造成郑海章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原告何玲玲、郑涵玉系死者郑海章的妻子及女儿。郑海章系城镇户口。黄州区南湖工业园南湖五路“三鑫电机厂”门前路段属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路段。事发路段系宽约15.4m的干水泥路面(局部破损)。2017年8月19日,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黄冈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黄冈工业园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对道路清扫保洁(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垃圾清扫、清运、部分建筑垃圾填埋等),合同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2018年11月23日,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黄冈市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南湖工业园2018年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 还查明,2017年11月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黄冈高新区“一区七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被告的职责范围和分园区管委会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被告的协调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规划,对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玲玲、郑涵玉各项损失152266.38元; 二、被告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玲玲、郑涵玉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何玲玲、郑涵玉负担556元,由被告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峰 人民陪审员肖萍 人民陪审员祁梦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芯果
判决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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