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黑71执异8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与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煤业公司)对本院诉讼保全中冻结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伊铁路公司)账户,汇入款项无法对外支付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称,大唐煤业公司称其为两伊铁路公司股东之一,对两伊铁路公司对外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履行担保义务,大唐煤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两伊铁路公司账户汇入450万元,对两伊铁路公司账户存在冻结的情形并不知情,请求将该笔款项划付或返还。
被申请人(原告)答辩称,大唐煤业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案涉账户非专项专用账户,案涉款项所有权人为两伊铁路公司非大唐煤业公司;大唐煤业公司不享有排除保全执行的权益,两伊铁路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金额范围内无处分权;大唐煤业公司与两伊铁路公司之前债权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应另案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3月25日,本院下达(2019)黑71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两伊铁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呼伦贝尔分行海拉尔区铁道支行的账户存款148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2019年5月20日,案外人大唐煤业公司向两伊铁路公司冻结账号汇款450万元,并提供《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伊敏至伊尔施合资铁路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关于落实两伊铁路公司2019年银行各项贷款还付本息资金的提示函》复印件一份,《关于解决两伊公司2019年偿付担保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函》复印件一份,《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支取凭证》复印件及说明一份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曲春光
审判员郭庆钢
审判员李颖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志宇
判决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