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杨斌华、许兰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402执1711号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4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杨川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路朝阳
判决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