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杨斌华、许兰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402执171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10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77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1821244.51元,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则清偿部分可予以扣除;杨斌华、许兰秀、杨波、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79710元;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内承担还款责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对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1-3层房产(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新字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39930954.51元;杨斌华、许兰秀、杨波、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481元,由杨斌华、许兰秀、杨波、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6月23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被执行人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邮件均无人接受法律文书被退回,被执行人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邮件由杨忠签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苏0402执171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同日作出(2017)苏0402执171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7年6月23日、2019年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斌华、许兰秀、杨波、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斌华名下尾号为323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7091.71元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7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17年8月8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①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时代商务广场××不动产××套,该不动产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②被执行人杨斌、许兰秀名下有坐落于本市××大学新村××丁单元××室、××甲单元××室××不动产××套,该2套不动产均系安置房,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③被执行人杨斌、许兰秀、杨波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路(嘉宏世纪大厦)19号1613室、2708室的不动产2套,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④被执行人江苏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北区××路××不动产××套,该不动产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本案予以查封,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该不动产的查封。
5、2017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7)苏0402执17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时代商务广场××幢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经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6504.7万元,后经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普通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6、2019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7、2019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053435.51元,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用7092.71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亦佳
审判员徐惜民
审判员杨川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龚伟康
书记员蒋科
判决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