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 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波华
联系方式:0513-87656148
注册时间:2017-05-26
公司地址:如皋市福寿西路1号13楼
简介:
0
展开
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与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82民初2051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置业公司)律师代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石宇,万都置业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用57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聘请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费为5万元整,同时约定诉讼案件代理费按照一审、反诉每件1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并代理50余件诉讼案件,法律顾问费5万元及案件代理费52万元被告均未支付给原告。2019年1月7日,被告对应支付原告57万元予以确认。 被告万都置业公司辩称,对尚欠原告法律顾问费、律师代理费5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系被告万都置业公司聘请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由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为万都置业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委派律师作为万都置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至2018年11月30日,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均不提出解聘要求,本合同的有效期顺延,法律顾问费为5万元整,诉讼案件代理费一审、反诉案件按每件1万元收费,二审、再审案件按每件5000元收费,万都置业公司指定郑栋、顾静文为联系人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本诉诉讼案件43件,反诉案件9件,合计52件,被告确认应支付原告法律顾问费及代理费合计57万元,但被告因经济困难未能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2019)苏068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万都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原告缴纳了财产保全费377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17.9.1-2019.1.7如皋万都案件明细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判决结果
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57万元,并向原告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支付利息损失(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520元由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迎辉
判决日期
2019-12-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