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民初2029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准许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6.00元,减半收取计7478.00元,由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李文兵
审判员马常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富莹
判决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