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信深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5758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科信深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深度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代寒玲、宣晓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软公司申请再审称,华软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请求,不影响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规定。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驳回华软公司诉讼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与立法目的相悖。代寒玲虽未有书面明确同意变更股权,但也应当认定其代持股权期间以及转让给宣晓峰代持股权的行为,是对于华软公司随时有可能要求股东显名登记的明知和默认。自科信深度公司成立至今,并无对外债务,华软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东不存在影响第三人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华软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科信深度公司提交意见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种人合性是公司法认可的符合公平、效力、诚信原则的人合性。原审审理过程已充分查明本案事实,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科信深度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均已向法院充分阐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软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华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苏伟
书记员阿晗
判决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