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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伟
联系方式:010-62373470
注册时间:2006-06-12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601-607室(德胜园区)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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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世环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民终10011号         判决日期:2019-12-0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东方亚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亚琛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创世环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环球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尚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博文化公司)、北京五洲钦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钦天公司)、王达、徐放、北京宝融昌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融昌业中心)、致诚行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诚行公司)、陈芋颖、孙绪华、王宏震、王宏斌、北京宏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体育文化公司)、北京宏腾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旅行社公司)、北京中诚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环球公司)、北京金海瑞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瑞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方亚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东方亚琛公司的一审本诉请求,驳回创世环球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东方亚琛公司在本项目中垫付的款项,不仅包括各类机器设备款、工程款、设计费用等,还包括东方亚琛公司为麦钟桥项目聘请的管理人员费用、安保人员费用、税金等,上述所有费用均在审计报告中体现。一审判决未以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支持东方亚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准确的。从麦钟桥项目现场移走的机器设备均为东方亚琛公司为麦钟桥冰场项目所购买,上述机器设备已在项目现场安装完毕,故上述机器设备款项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东方亚琛公司即使支付设备货款,也应计算合理的折旧费用。 针对东方亚琛公司的上诉请求,创世环球公司辩称,不同意东方亚琛公司的上诉请求,东方亚琛公司在代理工程中发生的所有项目费用创世环球公司均不认可,创世环球公司在现场未发现任何设备,东方亚琛公司作为建设方有保管义务,相关设备设施未经创世环球公司的同意即被挪移,东方亚琛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创世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东方亚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创世环球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事实错误。创世环球公司不应对其发起人与东方亚琛公司之间委托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创世环球公司未明示确认受委托合同约束,也未以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默示确认受委托合同的约束。东方亚琛公司作为受托人,未尽到审慎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东方亚琛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东方亚琛公司在麦钟桥项目选址过程中,未尽善意注意义务,且未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相关事实告知各发起人。麦钟桥项目停工后,东方亚琛公司未及时与发起人结算,也未将相关财产转交给发起人。东方亚琛公司的施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未尽善意建设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东方亚琛公司为处理委托事项垫付4523394.4元,属事实认定错误。东方亚琛公司从未与创世环球公司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依据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认定东方亚琛公司垫付款项数额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东方亚琛公司向宋延龙、魏敦新、韦志飞及中诚环球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认定各发起人向徐放转账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出资,均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创世环球公司所受损失数额存在错误。陈芋颖支付的50万元款项、宏腾旅行社公司支付的20万元租金、发起人向徐放支付的254.4万元出资均属于创世环球公司因项目不能正常进行遭受的损失,即发起人支付的522万元均应属于损失。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一审调取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向东方亚琛公司提交证据的相关方进行核查、核实,均违反了法定程序。 针对创世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东方亚琛公司辩称,不同意创世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创世环球公司发起人与东方亚琛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创世环球公司也受上述委托关系约束。东方亚琛公司不存在过错,项目选址是发起人共同确定的,创世环球公司作为实际承租方和建设方,应当承担项目不能建设的责任。对一审调取的证据,创世环球公司并无反证推翻。发起人对徐放的转账不是出资款。 尚博文化公司、五洲钦天公司、王达、徐放述称,同意东方亚琛公司的意见。 宝融昌业中心、致诚行公司、陈芋颖、王宏斌述称,同意创世环球公司的意见。 中诚环球公司述称,对东方亚琛公司及创世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 孙绪华、王宏震、宏腾体育文化公司、宏腾旅行社公司、金海瑞福公司未参加二审询问,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东方亚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创世环球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垫付款项9708475.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共计9708475.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创世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东方亚琛公司返还创世环球公司已支付的投资款522万元;2.要求东方亚琛公司以52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2%,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诉讼中,创世环球公司提交一份陈芋颖出具的《出资说明》,载明:“2016年9月始,陈芋颖、王宏斌、王宏震、徐放、王达、孙绪华等发起人协商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开展冰球场馆运营(即下文所述麦钟桥项目),约定由徐放及徐放担任实际控制人的东方亚琛公司负责项目场地选址、租赁及建设工作。各发起人确定由发起人先将出资款打入徐放或第三方账户,出资款用于麦钟桥项目对外工程款、设备采购及租金的支付……”用以证明陈芋颖系宝融昌业中心、致诚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前,陈芋颖代上述两股东支付167.5万元出资款,用于麦钟桥项目设备采购、工程款及租金支付。东方亚琛公司表示,对该《出资说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说明可以证明创世环球公司委托东方亚琛公司负责麦钟桥项目的相关事项,包括选址、租赁及建设等,东方亚琛公司与创世环球公司之间属委托关系,东方亚琛公司履行了受托义务。审理中,创世环球公司主张徐放系东方亚琛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亚琛公司表示徐放系东方亚琛公司持股50%的股东。经查,徐放系东方亚琛公司股东,认缴出资2500万元,东方亚琛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王宏震、刘杨阳(后退出投资)、陈芋颖、王达、徐放等人曾组织了万柳冰场项目(即麦钟桥项目)股东会微信群(共9人),该微信群中有关麦钟桥项目建设情况部分聊天记录为:2016年9月20日,王宏震询问:“业主是第二次承包的出租方还是原来场地的业主?”刘杨阳表示:“全北京所有的冰场,从手续上说,这家是最全的,业主能提出的保证最全,像虎仔的气膜馆,能有这些性质用地的,能有起气膜的手续的,有这些相关证照的,几乎没有”;2016年9月24日,陈芋颖曾在该群中表示,“明儿辛苦两位啦,@‘达’(王达),@徐某(徐放);周一我安排设计制图团队负责人辅助您的蓝图设计指挥及其相关@刘杨阳”,王达表示“跟大家汇报”,刘杨阳表示,“等你们好消息”;2016年9月24日,徐放发送了有3张共200万元的支票照片,并表示:“在刘总的努力下,麦钟桥的第一笔营业收入已经到账了,一共230万,是庞清、佟健租一部分冰时的营业收入”,后王达发送了表情,陈芋颖表示:“刘总给力”;2016年9月25日,刘杨阳曾在该群中表示:“万柳项目正式启动,建议明早10点,所有股东一起开会商议职能分工等问题”,徐放、陈芋颖回答收到;在协商公司出资过程中,2016年9月27日,刘杨阳表示:“建议把款打到徐放公司的账户,然后以支票形式后期付款”,徐放表示:“个人账户出资的打徐放个人卡,公司出资的,给徐放开支票,用于背书对外支出”,后陈芋颖发送了一份转账截屏,徐放表示收到,刘杨阳要求徐放提供公司的基本户账号,王宏震表示要从其公司账户汇款,王达表示:“要求开支票、新公司还没成立、钱进不了新公司、先用徐放这个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租金、但钱不是给徐放”;关于施工、购置设备事宜,2016年10月8日,徐放在微信群中发放麦钟桥项目的照片,显示现场有红砖及混凝土形成的构筑物,同时徐放表示“这两天开始切现场的垛子,原图是两个气膜,现在改成一个气膜的新图还没出来”;2016年10月28日,徐放表示:“鉴于冰场结构原设计是按照羽毛球馆设计……我建议找个设计院出结构加固和钢结构图纸……”,刘杨阳进行了回复;2016年11月9日,徐放表示“下午需要付5万增容的定金……”,刘杨阳表示:“无异议……”;2016年11月14日,王达表示:“要抓紧了,外面很多家长传西面冰场早已经因为手续问题停工了”,徐放表示“等我们开起来,就往外面传我们有厉害的股东……”,陈芋颖表示:“(不文明用语)……”,王宏震应徐放要求提供了其电话,刘杨阳要求抓紧;2016年12月13日,徐放表示:“@SUN(孙绪华)大师,算得准啊,工地门被堵了,欠薪加要活,现在不报警,我怕警察进场影响我们工期,一旦要查我们相关的东西,如果劳动和建委进来的话,影响我们自己的事”,王达表示:“欠薪也不关咱们的事,你小心点”,刘杨阳表示:“王健怎么说,我找一下海淀分局,我找个刑警过去,把清垃圾的活给他”,陈芋颖表示:“几个所的所长正一起吃饭呢,其中一位是我好友,需要的话咱可以,警察不查咱任何手续”,并出示了陈芋颖与相关人员沟通的照片,照片显示,陈芋颖向对方表示:“先不报警,怕警察查我们施工劳动手续,影响我们施工,手续不齐备”,照片中对方表示:“安排好了,咱们的人打电话报警68419305”,孙绪华发送了点赞的表情,并表示:“@徐某(徐放)辛苦您了”,王宏震表示:“谈的怎么样?不好就先撤”,王宏斌表示:“@徐某(徐放)辛苦了,这事在年底要谨慎处理,但是我们所有手续要小心,不要被他人拿着我们命脉,先稳住他们,解决问题,问问城管执法和规划,侧面了解我们这个项目存在的风险,大家考虑清楚再决定,所有环节设计好了以后万无一失”,2016年12月14日,徐放表示:“不是工人坐地非要吃拿卡要咱们,是确实欠钱,据说王健公司的人都欠薪一个月了”;2016年12月22日,徐放表示:“地面混凝土作业已完成,已凝固成型,地梁和冰场的圈梁5天弄完。下周三之前膜结构钢梁到货,争取1月初起膜”,刘杨阳表示:“徐总功劳卓著……”;2016年12月26日,刘杨阳表示:“今天可以开工吧”,徐放发送《备案材料》的照片一张,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局,因经营需要,中诚环球公司和麦钟桥游泳场计划在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的北京市麦钟桥游泳场投资改建1800平方米气膜冰场和1500平方米健身游泳馆,特致函给贵局备案,中诚环球公司、北京市麦钟桥游泳场。2016年11月10日”,王达表示:“合法起航”,陈芋颖发送了表情,徐放表示:“城管过来让停两天,说有居民举报,让甲方公司(指中诚环球公司)领导去城管大队”;2016年12月31日,徐放表示:“圈梁即将完工”并发送照片,照片显示麦钟桥项目冰场圈梁的情况,陈芋颖表示:“仿佛看到冰面就在那里”,王达表示:“今年最后一天的最好消息”,孙绪华发送了表情,刘杨阳表示:“冰面是否可以同期”,徐放表示:“机房开始弄了”,王宏斌表示:“@徐某(点赞符号)”,陈芋颖表示:“这是2016最强音”,徐放表示:“嗯,膜结构开始加工了,元旦过后开始抢工”;2017年1月12日,孙绪华询问:“啥时候能上膜@徐某(徐放)”,徐放表示:“今天跟甲方谈的是节前,今天甲方也跟我说了,从现在立柱起来开始,到砌墙,到气膜完成前是最危险的,一直有人在举报,现在甲方跟海淀紫竹桥支队关系不错,现在帮我们也在抗着,现在谁有海淀区城管的关系,绍介一下”,陈芋颖表示:“海淀区城管,我问下……海淀城管已经联系了,有事及时沟通”;2017年1月18日,孙绪华询问:“徐总,效率非常快,王健那边答应我们17号可以起膜,今天已经18号了,万柳那边的膜给我们起了没有?”徐放表示:“没有,上次签的补充协议是17号用膜把现场给挡住,我们的墙砌完了才能起膜,现在我们砌起来的墙已经都挡上了,等墙砌完起膜,我要求他的膜和设备23号到场,现在这个挡住的部分里边是钢结构,外边是砖砌的墙,这个高度已经可以算违建了”同时,徐放发送一张照片,照片显示麦钟桥项目现场周围有用白色材料遮挡的墙体;2017年1月19日,刘杨阳表示:“今天有人把我们外教给点了(举报),@徐某(徐放)你知道虎仔是怎么干的了吧,咱们工地天天都危险,与虎仔得全面开战了”,陈芋颖表示:“非法务工?我这在跟海淀城管说一下,保证咱工地安全”,徐放表示:“没问题,支队现在王健那在持续勾兑,大队那有陈总沟通,已经开始了,那天甲方陈总说奇怪了,总有人举报,宏博和红山口起膜前的时候也没有这样,王健说可能旁边那楼是公检法家属楼的原因,他们之前那两个项目,包括宏博和红山口,都是起膜后举报的多,起膜前他们也没碰到一直有举报的事情”,王宏斌表示:“建议最近小狼要低调一些,虽然和昆仑鸿星签约是好事,但也不要说东南西北建冰场的事,先低调,要把冰场建立起来,最大的麻烦是冰场还没建起来他开始捣乱,因为他知道我们和小狼有很大的关系,这就是我们风险最大的了,建起来之后,这个事情后面好操作,如果没建起来,对我们损失太大,另外,虎仔团队的管理者不太厚道,他们可能有很大的问题,咱们万柳旁边有公务员家庭宿舍楼,但是我觉得应该不是他们举报的,我觉得还是因为我们和小狼扯的关系,最主要的目的还是针对小狼,我们要尽量减少漏洞”,徐放表示:“宏博的第二个膜吹起来又降下去了,被投诉降了2米”,王宏斌表示:“他们周围居民不多,显然是有人在捣乱”,孙绪华表示:“那是一定的……”,徐放表示:“大家放心,而且麦钟桥项目已在海淀区主要领导处报备,必须做得好”;2017年1月25日,王宏斌表示:“需要给甲方一些压力,一定要在他们把你吹起之前解决,还有给我们公司提供场地租赁证明,否则我们将无照经营”;2017年2月9日,王宏震表示:“徐总,麦钟桥的气膜和吹膜设备到现场吗?”徐放表示:“初九就开始干了”,孙绪华发送了一个动画表情,王宏震询问:“膜馆什么时候可以吹起来?”徐放表示:“等呢,前天刚去甲方那催了,气膜和所有设备所有的采购合同都有,过了15全能到”,孙绪华表示:“昨天也有电话催促王总让他盯着施工现场,确保早日开业”,王宏震表示:“他还是承诺春节前就到吗……房产证明盖章可以取了吗”,孙绪华表示:“我们必须每天都轮流盯着”;2017年2月19日,徐放发送了4张照片,显示灰色钢结构(立柱)与砌体形成的围墙及地面的红色钢结构、二层的灰色钢结构,并表示:“我们开始做场内结构”,刘杨阳@徐放并发送了笑脸表情,王宏斌发送了鼓掌的表情,孙绪华亦进行了回复,后徐放表示:“空的是预留的安全门,我们场内的立柱”并发送了一张有灰色钢结构(立柱)与砌体形成的围墙和地面的红色钢结构的照片,孙绪华表示:今天给刘总和陈总接风,王宏斌表示赞同,后徐放又发送了一张有金属管道的照片,并表示:“机房和管沟,晚上我可以”;2017年2月20日,刘杨阳表示:“我和徐总今天已与王健交涉,昨晚上我已与我方总工商议,不等膜,冰场先行施工,垅、防水、钢筋水泥保护层、二次两层防水、保护层15天到20天完工,上面四层盘管加保温5至7天,然后浇冰……所有所需办照、跑手续、租房事宜将在各股东指导下推进工作,我负责统一安排,所有因工作产生的人员工资等支出全部由小狼及昆仑承担”,后孙绪华发送了日本一处冰场的照片;2017年2月28日,徐放表示:“现在需要找海淀区城管局局长或者书记,我们找关系打招呼,一天这内把膜吹起来,之后施工就不受影响了”;2017年3月12日,陈芋颖表示:“开学校方就催要我们的报价和具体书面方案,部分西边学生家长催家委会负责人要训练,不然就去宏博了”,徐放表示:“@刘杨阳,可以赌一下,四月我说肯定能上冰”,刘杨阳表示:“赌!我愿意输”,徐放表示:“安排人去海淀建委以麦钟桥游泳场内部装修改造的名义尝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王宏斌表示:“@徐某(徐放),(点赞符号)……能缩短时间更好,如果不行我们要考虑下一步如何善后处理”;2017年3月14日,陈芋颖表示:“刚跟相关人员吃过饭,明天委员陆续出京,可以起膜施工”,刘杨阳表示:“成败在此一膜”;2017年4月3日,徐放表示:“@陈芋颖,下一步找城管主要领导起膜的事了,节后其他工作即将全部就绪”,陈芋颖表示:“几号,好”;2017年4月14日,孙绪华询问:“徐总,麦钟桥的气膜已经吹起来了吗”,徐放表示:“在陈总的努力下,城管即将搞定”;2017年5月2日,王宏震询问:“麦钟桥的膜馆吹起来了吗?”徐放表示:“区城管和紫竹苑城管,区里我和陈总都协调差不多了”;2017年5月4日,陈芋颖表示:“关于麦钟桥起膜,徐总跟我找的相关单位的朋友正全力协调中”,刘杨阳表示:“宏博也没有手续,这事肯定不能一板一眼,得想办法强行起”,王宏斌表示:“能理解,我们周末见”,刘杨阳表示:“如果不能果断起膜,我们有项目搁浅的风险,同时边起膜边协调是王健答应的,宏博在同样背景下起的膜,建议召开全体董事会讨论”,王宏斌表示:“建议与街道办事处搞一下亲民政策……大家都同意了再做可能更好一点,但是设备是不是大家都同意了随时可以过来”,刘杨阳表示:“同意,成立社区冰球队”,孙绪华表示:“同意共建社区冰球队”;2017年5月21日,徐放表示:“麦钟桥项目已经复工……城管已打好招呼有人投诉的话,把投诉人叫到现场谈赔偿”,王宏斌进行了点赞;2017年6月4日王宏斌询问冰场进展,徐放表示:“一直在干,没停”;2017年6月19日,孙绪华询问万柳项目的进展,徐放表示:“甲方说三个投诉源解决了二个,城管被陈总搞定了”,陈芋颖表示:“我是按领导们意思办”;2017年6月26日,王宏斌询问项目进展,徐放表示:“王健在海淀区体育局报批公益类项目以求保住项目”;关于签订租赁合同一事,2017年3月8日,王宏斌询问,“是否出资汇给徐放,徐放与其公司签协议,还是等合资公司成立后再签正式协议”,刘杨阳表示,“租赁合同已签,昆仑已直接付业主了,乙方是徐放的公司,等合资公司成立转签。”后王宏斌发送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徐放要求大家在委托书处盖公章,把电子版发给徐放做账,王达则要求徐放直接与王达的财务联系。该微信群自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有大量发起人之间的微信记录。 徐放、王达、陈芋颖、王宏震、刘杨阳(乙方)与中诚环球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海淀区总建筑面积约2850平方米的气膜场馆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场馆用于开设冰上运动中心、体能训练及冰上文化服务等配套场所;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25日至2034年3月31日,其中,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免租建设期;每年租金270万元;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因维持气膜状态而发生的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待乙方公司注册成立之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补充协议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规定的乙方责任义务全部由乙方指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刘杨阳在本合同承担的乙方责任与义务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甲方为乙方代办400千瓦时变压器,费用为50万元,于2016年12月18日前送电,如有问题甲方负责;合同附件包括平面图、交付单、北京市麦钟桥游泳场关于搭建气膜冰场的确认函(中诚环球公司盖章注明于2016年10月31日前提供给乙方)等,中诚环球公司在合同中盖章,中诚环球公司授权代表王健在合同中签字,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当时气膜场馆尚未建成,仅有地下室,地下室亦无规划审批)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上述各方及创世环球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具体日期未注明),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概括由创世环球公司承继。 经查,王健原系中诚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后麦钟桥项目处形成了地下及地上建筑。 2016年9月27日,陈芋颖个人向徐放个人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2016年11月21日,陈芋颖个人向王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2017年1月19日,陈芋颖个人向徐放个人账户转账77.5万元。陈芋颖陈述,上述三笔款项共167.5万元系代宝融昌业中心、致诚行公司向创世环球公司缴纳的出资款。徐放曾在2017年1月18日时通过微信聊天确认陈芋颖的上述2016年9月27日、2016年11月21日出资。 2016年12月1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制冰冷冻机组预付款39万元。2017年1月4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制冰冷冻机组费用58.5万元。2017年1月17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创世环球公司陈述该款项系支付的租金)。审理中,双方均提交一份收据,显示:2017年1月25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游泳场(冰场)项目50万元。上述四笔款项共计167.5万元。宏腾旅行社公司陈述,上述款项系该公司代宏腾体育文化公司缴纳的对创世环球公司的出资款。徐放曾在2018年6月18日通过微信聊天确认宏腾体育文化公司的上述出资。 2017年1月9日,孙绪华个人陆续向徐放个人转账共25万元,2017年1月10日,孙绪华个人陆续向徐放个人转账共50万元。孙绪华陈述,上述款项75万元系其对创世环球公司的出资款。2019年4月8日庭前谈话时,东方亚琛公司对孙绪华的上述出资认可。 上述融昌业中心、致诚行公司、孙绪华、宏腾体育文化公司所支出款项共计410万元,其中,陈芋颖、孙绪华直接支付给徐放个人的款项共计1925000元。2018年6月18日,王宏斌曾在微信中表示要起诉王健(中诚环球公司代表)索赔,2018年6月19日,徐放在微信中表示:“@stevenhockeyCHINA(即王宏斌),关于宏腾付的款项,39万和58.5万那两笔是制冷机组,发票和合同今天一并给过去了。50万的支票对应的就是住总正通的收据,今天把合同也给您了。20万支票是给王健的,对应的是租赁合同,给的那天我和宏震总一直去的,王健并没给我们收据。王总,创世环球和东方亚琛签个合同,东方亚琛把发票直接开给创世环球。东方环球承诺合同内容真实,且审计金额不低于你们股东入资款410万。创世环球直接向王健追索即可,钱回来也是回到创世环球公司账户。这是最简单的路径。当时为了控制成本,很多工作都是找施工队直接做的,直接给的现金,现在让别人代开发票,如果有假发票更麻烦。那不如我直接把发票一起开了。”2018年7月3日,徐放通过微信向王宏斌表示:“你们三方给我410万,我给你们435万的证据。”王宏斌表示,“实际数字就行。”(上述微信记录审理中系由创世环球公司提交) 此前,2017年1月18日,徐放在微信中表示:“股东会确认麦钟桥冰场预算金额750万元,除注册资本金外,各股东需按持股比例准备250万,各股东应出资比例如下:陈芋颖262.5万元,王宏斌及王宏震262.5万元,王达90万元,孙绪华75万元,徐放60万元。截至2017年1月18日,陈芋颖已出资40万元(现金)+50万元(2016年11月21日支付电增容费用),王宏斌及王宏震已出资126.96万元,王达已出资52万元,孙绪华已出资75万元,徐放已出资60万元。”经询问,徐放表示,王达的52万出资有50万是支付的工程款,另外的2万是王达个人转到徐放的账户;徐放当时所述出资60万元是五洲钦天公司打到徐放或东方亚琛公司的一笔单独的出资款项,不包括其他垫付的货款、工程款、租金。 2017年11月14日,创世环球公司成立,股东为尚博文化公司(认缴出资60万元)、五洲钦天公司(认缴出资40万元)、宝融昌业中心(认缴出资87.5万元)、致诚行公司(认缴出资87.5万元)、孙绪华(认缴出资50万元)、宏腾体育文化公司(认缴出资175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30年10月10日。 2018年6月5日,五洲钦天公司职工徐颖将创世环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一枚移交给宏腾体育文化公司,创世环球公司在交接清单中盖章。经询问,双方认可徐颖系徐放担任实际控制人的五洲钦天公司的员工。 2018年6月7日,徐放与陈芋颖签订《麦钟桥合作备忘录》,约定:徐放与陈芋颖等,决定在北京共同建设麦钟桥冰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出租方:中诚环球公司,业主代表:王健,面积:1800平方米,徐放,陈芋颖等约定共同组建创世环球公司建设运营麦钟桥项目,委托东方亚琛公司进行前期租赁和建设。至2018年6月6日本项目陈芋颖共出资167.50万元。2019年3月6日庭前谈话时,双方认可“徐放、陈芋颖等”中的等人指的是王宏斌、王宏振、王达、孙绪华、刘杨阳,刘杨阳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退出。 2017年10月13日,北京翼翔冰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翔公司)将被告东方亚琛公司、第三人北京昆仑鸿星小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鸿星小狼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案号为(2017)京0108民初52238号,翼翔公司要求:1.解除翼翔公司与东方亚琛公司、昆仑鸿星小狼公司(原名北京小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冰场租赁协议》;2.判令东方亚琛公司退还租金余款175万元,并赔偿利息、律师费。东方亚琛公司在该案中辩称,我公司此前不知道翼翔公司与昆仑鸿星小狼公司解除了合同,是事后才知道此事的,所以我公司在返还租金问题上没有过错。现我公司同意解除三方协议,并在三个月内退还相应租金,但不同意翼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如下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9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出租方、甲方)与翼翔公司(承租方、乙方)、昆仑鸿星小狼公司(原名北京小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冰场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冰上使用面积为1800平方米冰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开展花样滑冰培训、表演、赛事等相关业务使用。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整体租赁甲方的承租地点,但自甲方建设完成并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整体租赁期限,整体租赁期为三年。若甲方迟于2017年3月31日向乙方交付承租冰场,则乙方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接收承租冰场,如乙方选择拒绝接收,则三方将按照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将第一年租金自动转换为原冰场租金。年租金230万元,协议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一年租金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自收到发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4(3)三方均知悉并同意,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在2017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乙方交付承租地点的冰场,则乙方先期支付的第一年租金,自动转为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桥平房村48号2号冰场的租金(原冰场租金)。惟免歧义,原冰场租金为180万/年。如自动转为原冰场租金,则甲方和丙方负有连带责任,应将超过部分(50万元)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乙丙双方于2016年签署了《冰场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桥平房村48号2号冰场的承租期为一年,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6月15日。现双方达成一致,将《冰场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延长3年,即双方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桥平房村48号2号冰场的承租期延期3年,自2017年6月15日延期至2020年6月14日,租金保持不变,即每年180万元整。三方均同意,如因甲方迟于2017年3月31日向乙方交付符合乙方验收标准的承租冰场,而导致乙方选择拒绝继续等待冰场交付,将预付第一年的租金自动转为原冰场租金,则《冰场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延长条款保持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翼翔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租赁冰场第一年租金230万元,而东方亚琛公司未能于协议约定的2017年3月31日前向翼翔公司交付冰场。东方亚琛公司先后于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21日共计退还翼翔公司租金55万元,其余175万元未能退还。北京翼翔冰雪时尚文化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5月就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48号冰场(以下简称朝阳冰场)与昆仑鸿星小狼公司签订《冰场租赁协议》,后双方另于2017年7月9日签署《和解协议书》,确定该朝阳冰场协议于2017年9月16日终止。昆仑鸿星小狼公司在该案中述称,我公司此前并未收到东方亚琛公司转来本案冰场租金,也未与东方亚琛公司就该笔款项作为朝阳区冰场租金在财务上作相应记账处理。且我公司已与翼翔公司就朝阳冰场解除了租赁合同,本案租金退还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同意解除上述三方协议。海淀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翼翔公司要求东方亚琛公司退还其余租金175万元,东方亚琛公司表示同意,但虽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就退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翼翔公司另要求东方亚琛公司支付迟延退款利息及律师费,东方亚琛公司则主张不知翼翔公司与昆仑鸿星小狼公司已解除协议而无过错,翼翔公司未能就此主张向本院充分举证。2018年1月31日,海淀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522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翼翔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与东方亚琛公司、昆仑鸿星小狼公司签订的《冰场租赁协议》;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东方亚琛公司返还翼翔公司租赁费175万元;三、驳回翼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29元,由翼翔公司负担1515元,已交纳;由东方亚琛公司负担202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东方亚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案诉讼中,刘杨阳系昆仑鸿星小狼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行政执法局调取了京海城管罚字(2016)000249号卷宗,卷宗记载,2016年6月29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发现金海瑞福公司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于2016年2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地下建设建筑物一处,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4312平方米,深度3.3米。2016年6月29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6月29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拍摄的照片显示地下部分有楼梯及若干房间、地上部分为稍高出地面的地下室顶部并有若干混凝土形成的构筑物。2016年12月26日,经复查,该处地下建筑物未拆除。2016年12月26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处有地下室、通往地下部分的楼梯及楼梯上的雨棚。2017年2月23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金海瑞福公司拆除。卷宗中2017年2月23日的照片显示该处地上及地下均有建筑(为地下室、地下室顶部上方钢立柱与砌体形成的围墙、通往地下部分的楼梯及楼梯上的雨棚,比2016年12月26日的建筑物有所增加)。2017年3月12日,经复查,该处地下建筑物未拆除。2017年8月28日,经复查,该处地下建筑物未拆除。经对比2017年3月12日与2017年8月28日的现场照片,2017年8月28日现场地上部分的钢结构与砌体上方又新形成了顶部。2017年9月7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催告金海瑞福公司拆除上述地下违法建设。2017年9月22日,经复查,该处地下建筑物未拆除。2017年9月22日的现场照片与2017年8月28日的现场照片无明显变化。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2018年6月6日,海淀区行政执法局公告,于2018年6月13日对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2018年10月8日,经复查,上述位置的地下违建已拆除,当时的照片显示,从地下至地上的建筑已全部被拆除,遗留有地下部分的空地。 经该院2019年6月4日、7月19日现场勘查,现场尚遗留有角钢、玻璃门,白色PPR管材、控制柜、变电站、应急门4个(已安装在地下部分墙壁上)等物品,(现场西北角处有一小院落,角钢、玻璃在该院存放),现场北侧有一处L型黄色房屋,室内西侧地窖内存放有灯具(现场无楼梯可供进入,灯具数量不明),现场现由中诚环球公司留守人员矫正看守,现场地下部分空地西南侧的地面上,有一处被切开的长约6米、宽约4米的混凝土板(地下部分有构筑物),如附图。 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 一、东方亚琛公司为麦钟桥项目支出的费用 东方亚琛公司公司主张麦钟桥项目造价为5959995.56元,创世环球公司不予认可。 对此,东方亚琛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咨询报告,载明:审核单位: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基本情况,本工程为北京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项目主体结构为气膜结构,功能用房为钢结构,项目目前已实施内容涉及冰场及游泳馆两部分。北京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地下室加固、冰场及游泳馆结构建设、功能区精装修、制冷系统、水电系统、室外电力变压器产权购买等。二、咨询内容,本项目已施工完成的主要内容为:一层钢结构、二层过道钢结构、地面防水、局部砌体及顶板、冰场围墙、泳池围墙、制冷机组安装、泵组及主管道安装、冷却塔安装、外电变压器产权购买等项目,本咨询内容仅针对已完项目进行结算造价咨询。四、咨询说明,1、项目结算书各专业已完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各专业合同资料及现场勘察情况确定;2、项目结算书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各专业采购合同资料、《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格、市场价格确定;3、项目结算书辅材价格根据施工期《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格、市场价格确定;4、项目结算书其他费用及各项税费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京建发[2012]538号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他计价规定确定;5、项目设计费用根据相关合同资料确定。五、咨询结果,北京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咨询金额为5959995.56元。六、其他说明,1、体育中心钢结构、防水工程等工程量仅计算现场已完成部分;2、制冷机组、水泵等已安装设备按照设备停放时间计算折旧费用;3、定压补水设备包含红山口冰场及麦钟桥冰场2项目定压补水泵等采购,本次结算范围内扣减红山口冰场结算范围内已计入设备;4、冰场建造设计合同为含麦钟桥、亦庄或金盏2块冰场设计费用,结算按照各承担50%原则计入;5、保温棉、旋转门、应急门等采购仅计算设备及材料费用;6、浇冰车不在结算范围内;7、制冷系统冰层管道材料及施工费用不在结算范围内。其中,工程费用汇总表载明:1.建筑结构工程,2167745.06元,其中,分部分项1826706.08元,措施项目90417.84元,规费35799.56元,税金214821.58元,1.1楼梯改造、冰车房融冰池等零星项目143324.44元,其中,分部分项132951.27元,措施项目-3304.57元,规费-525.58元,税金14203.32元,1.1.1楼梯改造、冰车房融冰池等零星项目(合同金额)206460元,其中,分部分项186000元,税金20460元,1.1.2楼梯改造、冰车房融冰池等零星项目(扣减未实施项目)-63135.56元,其中,分部分项-53048.73元,措施项目-3304.57元,规费-525.58元,税金-6256.68元,1.2冰场气膜内一层钢结构、防水及顶板工程2022200.62元,其中,分部分项1691754.81元,措施项目93722.41元,规费36325.14元,税金200398.26元,1.2.1冰场气膜内一层钢结构856959.09元,其中,分部分项720755.17元,措施项目39928.96元,规费11351.09元,税金84923.87元,1.2.2防水、混凝土顶板等工程483458.58元,其中,分部分项402308.34元,措施项目22287.98元,规费10951.95元,税金47910.31元,1.2.3冰场围墙、游泳池围墙、过道二层钢构681782.95元,其中,分部分项568691.3元,措施项目31505.47元,规费14022.1元,税金67564.08元,1.3前期垃圾清理费用:2220元,其中,分部分项2000元,税金220元;2安装工程:2.1制冷机房及管道系统610500元,其中,分部分项55万元,税金60500元,工程费用汇总表还列明了其他项目,如后附图。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该咨询报告系东方亚琛公司单方委托相关机构出具,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作出的结算造价结论,部分依据证据2至证据15等各项合同资料,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麦钟桥项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2、麦钟桥结构工程施工安装承包合同书,载明创世环球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气膜场馆楼梯地下室加固,地下室机房设备基础和管道沟,冰车房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宋延龙,总价款11.8万元,工程款分3期支付,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创世环球公司加盖有公章,创世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注明叶晋海,合同中有宋延龙签字字样,电话:132XXXXXXXX并注明2018年2月10日。经询问,东方亚琛公司表示合同是后补的,工程是先做的。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原因:(1)该合同虽然以创世环球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署,但合同签署时间是东方亚琛公司占用被告公章期间,创世环球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该份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该份合同并未有创世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2)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合同载明工程承包系麦钟桥项目中的工程,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2.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3、麦钟桥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书及支付凭证3张,合同载明:甲方:中诚环球公司,乙方:宋延龙,丙方:创世环球公司,工程名称为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中心气膜馆,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工程内容为气膜场馆外围结构及东侧通道二层钢结构基础、框架、安置,及凹形钢板,凹槽内钢筋的敷设,砌墙及抹灰,工期自2016年1月2日至2017年3月15日,总价款69万元,甲方工程师矫正,乙方项目经理宋延龙,因甲方资金困难,由丙方替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全部完工,丙方支付至80%,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丙方支付至95%,其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具体付款时间:2017年4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7年5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7年6月15日支付20万元,2017年7月15日支付5.55万元,其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至乙方。中诚环球公司在上述合同中加盖公章,中诚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为王健,中诚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矫正,创世环球公司亦加盖了公章,创世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叶晋海,合同中有宋延龙签字字样并注明2018年2月8日。支付凭证显示,2017年1月13日尾号为4658的账号向宋延龙付款3万元,2018年2月12日,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向宋延龙尾号为3369的账户付款2万元,2018年2月13日,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向宋延龙尾号为3369的账户付款2万元。经询问,东方亚琛公司表示合同是后补的,工程是先做的。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份合同虽然以创世环球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署,但该份合同签署时间是东方亚琛公司占用创世环球公司公章期间,创世环球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该份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该份合同并未有创世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2.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合同载明工程承包系麦钟桥项目中的工程,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3.对3张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1)尾号4658向宋延龙转账3万元的付款凭证,无付款人信息,无法证明系东方亚琛公司付款;(2)3张凭证对应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不一致,无法证明系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且3张支付凭证合计金额7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69万元合同价款。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4、麦钟桥冰场制冰主机、冷却塔设备移机合同及发票,合同载明:甲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麦钟桥游泳场,乙方负责设计、拆除、吊装、运输甲方所要求的移机设备,工期15天,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向乙方支付67500元,工程量清单:钩机场地平整费2000元,机房顶水锯切割费10000元,气割设备及辅料6000元,主机、水泵、冷却塔吊装费9000元,主机、水泵及冷却塔运费4500元,发电机租赁费5000元,人工费32000元,共计68500元(原文如此),方式:将现有厚度为20公分混凝土层机房顶采用专用机械切开至6米长、4米宽吊装口,将2台5吨重的主机用重型吊车吊出。东方亚琛公司在该合同中盖章,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盖章,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发票显示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东方亚琛公司开具工程款67500元的发票,发票中注明电话177XXXXXXXX,开票人邢冲。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该发票系东方亚琛公司单方提供,且无对应支付凭证,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系均不予以认可。3.东方亚琛公司未提供支付凭证,亦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5、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收据,合同载明:发包人:东方亚琛公司,承包人: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麦钟桥游泳场(冰场),工程地点:海淀厂洼西街,承包范围:施工图纸中(冰场女儿墙内)一、二层钢结构,合同价款共计:1515595.55元,合同工期:70日历天,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12月10日,发包人代表:徐放,承包人代表:陈士强,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预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总价30%的额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每月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收据显示,2017年1月24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游泳场(冰场)项目工程款50万元,2018年6月8日,王达代东方亚琛公司向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游泳场(冰场)项目工程款50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宏腾旅行社公司开具的麦钟桥游泳场(冰场)项目50万元工程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王达代东方亚琛公司支付麦钟桥游泳场(冰场)项目50万元工程款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6、览讯产品购销合同及支付凭证,合同载明:需方:东方亚琛公司,供方: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6年12月7日,货物内容及价格:览讯牌HMK-150-N-L方形横流式低噪声冷却塔2台,单价33600元,览讯牌HMK-150-N-L电加热(不含控制柜不含线缆及安装)2台,单价1400元,小计7万元,供方负责送货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发货前付合同总价70%供方发货,冷却塔所有权自需方付清100%货款时起转移至需方,需方未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属于供方,东方亚琛公司经办人为徐放。支付凭证显示,2016年12月7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21000元,2017年2月6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9000元。东方亚琛公司陈述,冷却塔遗留在麦钟桥项目现场,由中诚环球公司控制,后来如何处置的不清楚,电加热和冷却塔设备是在一起的。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除上述理由外,该支付凭证无发票对应,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7、麦钟桥冰场项目结构加固及改造技术咨询及施工图设计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合同载明:甲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麦钟桥冰场项目结构加固及改造施工图设计事项签订本合同,本项目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设计内容:1.地下室砖混结构加固设计,2.地上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3.配合设备厂家及其他专业顾问公司进行深化设计,4.本项目主体结构相关技术咨询与现场服务,设计深度至少按照最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执行,设计完成时间2016年12月1日,设计咨询费金额固定为6万元,第一次付款:乙方提交完成所有设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4.8万元,第二次付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安装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1.2万元,东方亚琛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徐放,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雷远德,电话为88426915138XXXXXXXX。支付凭证显示,2016年11月28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8万元,2017年5月11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2万元。发票显示,2016年11月29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开具4.8万元的发票,2017年12月7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开具1.2万元的发票。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支付凭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8、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及支付凭证,合同载明:供方: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需方:东方亚琛公司,产品名称:1、KQL150/315-30/4单级泵3台,单价10400元,2、KQL150/285-18.5/4单级泵3台,单价7365元,3、KQL65/140-3/2单级泵2台,单价4164元,共计57459元,合同交货期2017年1月13日,交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预付30%,发货前付清。支付凭证显示:2016年12月13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7237.7元。2017年1月3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0221.3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除上述理由外,该支付凭证无发票对应,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9、订货合同、代付款协议及支付凭证,订货合同载明:卖方: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方:东方亚琛公司,产品名称:制冷机组,价格:97.5万元,产品类型和描述:1、CRK2350-XLYGC,R404A低温螺杆制冷机组1台,单价588580元,2、CRK1175-XLYGC,R404A低温螺杆制冷机组1台,单价338540元,3、PLC控制末端控制柜1台,单价38180元,4、运费+保费(含增值税)9700元。40%订金,60%出厂前付清。出厂日期:计划出货2017年1月5日至1月12日,以收到定金之日起计算35-42天,东方亚琛公司联系人徐放。合同的技术附件载明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联系人为销售经理邓宏宾,180XXXXXXXX。代付款协议载明:甲方:宏腾旅行社公司,乙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委托甲方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万元,2016年12月1日。支付凭证显示,2016年12月1日,宏腾旅行社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制冰冷冻机组预付款39万元,2017年1月4日,宏腾旅行社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制冰冷冻机组费用58.5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宏腾旅行社公司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39万元、58.5万元两笔款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3.本合同97.5万元设备款系由宏腾旅行社公司代创世环球公司股东宏腾体育文化公司支付的出资款,东方亚琛公司并未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我方只认付款的真实性,据我们了解这些设备被徐放用于其他项目了,在亚运村,并没有保存,双方和其他几个发起人王宏斌、王达、陈芋颖说合作的项目有好几个,包括亚运村,但是这个项目徐放并未让其他发起人参与。 10、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载明:甲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中诚环球公司,双方就乙方转让飞驰牌500千伏变压器(出场序号2016013-YBM-0001)产权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将位于麦钟桥游泳场的飞驰牌500千伏变压器(出场序号2016013-YBM-0001)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为55万元,2016年11月22日。支付凭证显示,2016年11月9日,徐放账户通过招商银行个人账户向王健转账5万元,2016年11月21日,陈芋颖个人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王健转账50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陈芋颖50万元支付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徐放5万元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本合同50万元转让价款系由创世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芋颖支付,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11、麦钟桥冰场建造合作协议及支付凭证,协议载明:甲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姚建海,乙方负责甲方现有麦钟桥真冰场及亦庄或者金盏两块冰场的图纸绘制、设备选型及建造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指导甲方施工人员作业,保证甲方冰场顺利建造完成开业,负责图纸内容为两块真冰场施工全部图纸(冰场圈梁土建图、设备基础图、冰车房结构图、设备布置图、给排水点位图、管路布局图、结构图、冰球线绘制图、探头布置图、界墙图及竣工图)。费用:图纸绘制费用为两块冰场全套图纸共计9万元,技术支持为11万元,总金额为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图纸绘制定金3万元,乙方收到付款后两日内提供第一块冰场设备选型参数表及冰场土建部分图纸以保证冰场土建部分提前施工,十日内完成第一块冰场全套图纸甲方需支付图纸绘制费3万元,款到后乙方提供全套电子版CAD图纸,待甲方提供第二块冰场平面图后20日内(此周期不包含第一块15天的绘制时间)完成第二块冰场全部图纸后甲方支付余款3万元(款到后乙方提供全套电子版CAD图纸)。第一块冰:合同生效后甲方需支付技术支持费用2万元,乙方开始进行服务,待完成第一块冰场沙层防结露层管道后甲方支付2万元,待达到制冰条件后支付1万元,制冰完成支付5000元,第二块冰:付款方式同第一块冰。甲方代表人为徐放。支付凭证显示,2016年11月24日,徐放尾号为9306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姚建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2016年12月5日,徐放另通过支付宝向姚建海分三次支付共3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万元微信转账,无法证明收款人为姚建海;无法证明支付凭证系支付本协议款项;无发票对应。3.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代创世环球公司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12、麦钟桥冰场机房、冰面管道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合同载明:甲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魏敦新,工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工程内容:1、冰场机房管道及保温供货(除甲供设备外)及安装,2、冰场冰面PPR管、PE管铺设,其中主管道及管件由甲方供货外,其余所有辅料均由乙方采购及安装,3、本合同内容不包括机组吊装、强弱电施工;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1月7日,计划竣工时间2017年3月9日,工程总价为80万元,其中价款组成为:1、冰场机房管道及保温、设备安装供货及安装为55万元(不含两台主机吊装,另行计量),2、冰场冰面PPR管、PE管铺设人工费16万元,3、冰场冰面施工所需辅材费(除甲供管件外,见附件)9万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10%,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实际进度支付80%工程款,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即支付至合同总额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质保金,该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附件列明了甲供和乙供材料的范围。支付凭证显示,2017年2月13日,魏敦新向徐放出具收施工费10万元的收条,2017年3月7日,魏敦新向徐放出具收施工费10万元的收条,2017年5月23日,魏敦新向徐放出具收施工费10万元的收条,2017年6月12日,魏敦新向徐放出具收施工费5万元的收条,2017年6月23日,魏敦新向徐放出具收施工费98894元的收条,2017年11月20日,徐放尾号为8363的招商银行账户向魏敦新转账15万元,2017年11月20日,魏敦新向徐放出具收施工费15万元的收条。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支付凭证、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对东方亚琛公司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3、委托设计合同及支付凭证,合同载明:甲方:东方亚琛公司,乙方:韦志飞,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麦钟桥冰场精装修项目设计,冰场一层总面积2770平方米,其中冰场占地面积为1770平方米,二层面积770平方米,精装修专业设计包括一层各功能区总计1000平方米,二层功能区总计770平方米,包括以下内容:1、精装修设计方案及精装修施工图设计一二层共计1770平方米,2、机电专业设计面积为3470平方米,机电专业内容包含:强电、弱电专业,3、给排水专业施工图,4、施工过程中的现场配合;付款方式:按177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设计费为60元,总计106200元,取整为10万元,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20%(2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将设计方案效果图和施工图电子版提交给甲方,甲方需签字确认签收,第二次付款:提交效果图电子版经甲方签字确认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用的40%(4万元),第三次付款:提交施工图电子版经甲方签字确认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用的40%(4万元),2017年2月25日。支付凭证显示,2017年1月27日,徐放通过微信方式给付韦志飞5000元,2017年1月27日,韦志飞向徐放出具收到徐放替东方亚琛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精装设计费5000元的收据,2017年4月15日,徐放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韦志飞转账45000元,2017年4月15日,韦志飞向徐放出具收到徐放替东方亚琛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精装设计费45000元的收据,2017年12月29日,徐放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韦志飞转账30000元,2017年12月29日,韦志飞向徐放出具收到徐放替东方亚琛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精装设计费30000元的收据,2018年5月28日,徐放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韦志飞转账20000元,2018年5月28日,韦志飞向徐放出具收到徐放替东方亚琛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项目精装设计费20000元的收据。经询问,东方亚琛公司表示精装修工程没有施工。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发起人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对支付凭证、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对东方亚琛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4、购销协议及支付凭证,购销协议载明:采购方:东方亚琛公司,供货方:涿州市影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的数量、价款:定压补水(Q=2md3,H=30M,N-0.55KW,4台,SQL400×0.6,4台,低压控制柜GZD-0.55,4台,底座阀门管件仪表,4套),单价6000元,金额24000元;请发货到以下2个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2、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9-5号悦动全民体育中心;首付8000元,货到工地验货后卸车前付清16000元,采购方委托人为徐放,2017年3月20日。支付凭证显示,2017年3月20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涿州市影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定压补水设备款8000元,2017年4月7日,东方亚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涿州市影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创世环球公司未授权或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根据购销协议,货物发至麦钟桥游泳场、悦动全民体育中心两个地址,后一地址为另一在建冰场项目;2.除上述理由外,支付凭证无发票对应,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对东方亚琛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5、机器设备、材料费用计划表及支付凭证,计划表载明:项目名称:麦钟桥冰球气膜馆,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1、保温棉,9963平方米,单价9.6元,合价95644.8元,厂家:青岛泰岳,联系电话139XXXXXXXX,负责人:赵小姐,到货时间:付款后15天,备注:三层保温;2、控制柜,1台,单价37590元,合价37590元,厂家:驰拓智能,联系电话152XXXXXXXX,负责人沈先生,到货时间:付款后7天,备注:发货款;3、应急门4樘,单价7332元,4、泄压阀,1套,单价980元,应急门与泄压阀合价21215.6元,应急门与泄压阀的厂家为龙电兴业,联系电话136XXXXXXXX,负责人:吴小姐,到货时间:付款后7天;5、旋转门2扇,单价:38000元/35000元,合价73000元,厂家:智明,联系电话183XXXXXXXX,负责人:罗先生、王彩霞,到货时间:付款后7天组装调试完成,备注:一大一小;6、照明灯具28套,单价1560元,合价43680元,7、配电箱7台,单价2600元,合价18200元,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厂家均为冠欣达,联系电话为186XXXXXXXX,负责人为施云石,到货时间为付款后15天;8、角钢300米,单价72元,合价19370元,厂家:钢材市场,联系电话:183XXXXXXXX,负责人:罗先生,到货时间:付款后一天,上述合计308700.4元,计划表下方标明:计划:莫祖武。支付凭证显示,2017年5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95644.8元,2017年5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94215.6元,2017年5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9370元,2017年5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37590元,2017年5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1880元;2017年5月23日,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青岛泰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95644.8元(用途写明隔热材),2017年5月23日,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妹支付二笔共计61880元(用途写明灯具及配电箱),2017年5月23日,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王彩霞支付二笔共计92370元(用途写明旋转门及角钢,王彩霞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天秀支行),2017年5月23日,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广州驰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7590元(用途写明控制柜),2017年5月23日,中诚环球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市龙电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1215.6元(用途写明应急门及泄压阀)。上述证据证明中诚环球公司租给东方亚琛公司场地,同时向东方亚琛公司出售证据10的变压器及证据15中的8种物品,东方亚琛公司把采购的款项支付给中诚环球公司,中诚环球公司把气膜馆建好后,东方亚琛公司在气膜馆内施工,东方亚琛公司施工的内容对应证据2、证据3、证据5、证据7、证据12。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机器设备、材料费用计划表系由东方亚琛公司单方提供,并未有任何合同、票据支撑,对该计划表及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显示: 对应上述证据3,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6年12月31日给付宋延龙3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1月2日给付宋延龙5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1月9日给付宋延龙3万元,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1月9日分四笔给付宋延龙共计20万元,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1月13日给付宋延龙2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1月23日分三笔给付宋延龙共12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2月27日给付宋延龙2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3月24日给付宋延龙4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4月7日给付宋延龙5万元,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5月9日给付宋延龙2万元,上述给付宋延龙的款项共计58万元,上述款项与证据10显示给付宋延龙的款项共计65万元; 对应上述证据10,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6年11月9日向王健支付5万元(该笔与证据10中的支付凭证系一笔款项); 对应上述证据11,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6年11月24日给付姚建海5万元(该笔与证据11中的支付凭证系一笔款项),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3月14日给付姚建海3万元,上述给付姚建海的款项共计8万元,上述款项与证据11显示给付姚建海的款项共计11万元; 对应上述证据12,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2月13日给付魏敦新5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2月13日给付魏敦新5万元,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3月7日给付魏敦新4.5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3月7日给付魏敦新5.5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5月23日给付魏敦新10万元,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6月12日给付魏敦新5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6月23日分三笔给付魏敦新共98894元,上述给付魏敦新的款项共计448894元;上述款项与证据12显示给付魏敦新的款项共计598894元; 对应上述证据13,徐放尾号为8363的账户于2017年4月15日给付韦志飞4.5万元(与证据13显示的款项系同一笔);上述款项与证据13显示给付韦志飞的款项共计10万元; 对应下述证据27、28,翼翔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徐放尾号为9363的账户支付5笔共计25万元,翼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健于2016年9月1日向徐放尾号为9363的账户支付5万元,上述款项共计30万元。 对应下述证据30,徐放尾号为9363的账户于2016年9月1日向王健支付20万元,于2016年9月2日向王健支付10万元,于2016年9月26日向王健支付30万元,徐放尾号为9306的账户于2017年2月23日向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70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17、浇冰车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合同载明:需方:创世环球公司,供方:上海未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额:1、Olympia二手浇冰车一台,型号OlympiaXL110,产地加拿大,制造日期1994年,制造商Olympia,总金额75000欧元,2、Zamboni二手浇冰车一台,型号Zamboni500,产地美国,制造日期1993年,制造商Zamboni,总金额90000欧元;交货地点:北京;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中浇冰车的定金人民币20万元,4.10日前支付设备款人民币80万元,浇冰车在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后,需方先垫付运费,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剩余款,合同中需方所留联系电话为136XXXXXXXX,该电话为徐放号码,需方处未加盖公章,供方处加盖有上海未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印章。支付凭证显示:2017年4月6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上海未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20万元,2017年4月17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上海未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2017年5月23日,东方亚琛公司向上海未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55万元,2017年5月23日,上海未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退回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上述扣除退回款之外的款项共计100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1)该份合同虽然以创世环球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署,但该份合同签署时间是东方亚琛公司占用创世环球公司公章的时候签署的,创世环球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该份合同无创世环球公司签字盖章;(2)该合同项下浇冰车未在麦钟桥冰场,该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2.除上述理由外,支付凭证无发票对应,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合同载明:委托方东方亚琛公司与受托方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北京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算造价咨询,自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终结,造价咨询服务费=5959995.56×0.8%=47680元,乙方提供甲方正式发票后,甲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费用。发票显示:2018年7月18日,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出具发票,载明鉴证咨询服务费、审计费47680元。支付凭证显示:2018年8月1日,东方亚琛公司向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冰场审计费3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该合同由东方亚琛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与相对方签署,该合同是否用于本项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创世环球公司无法确认,因此,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2.除上述理由外,发票无支付凭证对应,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对支付凭证不认可。 19、刻章发票,显示:2017年11月1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方寸阁印章美术社向创世环球公司出具发票,记载刻章费800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2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划款凭证,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东方亚琛公司作出(2018)京0108执5780号执行通知书,载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52238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翼翔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东方亚琛公司履行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行号102100005930),户名:(2018)京0108执5780号,账号:×××。扣划凭证显示,2018年5月3日,东方亚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待提出票据交换及转汇款账户支付20152元,2018年5月3日,东方亚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待提出票据交换及转汇款账户支付1791751.5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1.对执行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执行通知书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2.划款凭证系东方亚琛公司单方提供,且收款人账号与(2018)京0108执5780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列明的账号不一致,对该划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3.东方亚琛公司与翼翔公司的纠纷,为东方亚琛公司在明知麦钟桥场地为违建,将面临拆除的情况下,未经创世环球公司及创世环球公司股东同意,擅自出租给翼翔公司,并擅自收取翼翔公司租金230余万元。东方亚琛公司基于本证据所列执行通知书付款,实际为退还其违约收取的翼翔冰雪租金,而非其所称代创世环球公司退款,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翼翔公司不是我们或者其他发起人找来的。 21、造价公司人员前往麦钟桥项目实地测量照片及视频,照片及视频显示,场地地面以上部分整体由位于场地中部偏南的过道分隔为南北二处,北侧形成冰场一处,由蓝灰色钢结构立柱与砌体形成的围墙围拢,北侧冰场内的北侧、西侧有红色钢结构,部分红色钢结构上方有混凝土板,北侧冰场内西南角从场地外的地下室至冰场内伸入二条红色的金属管道(在视频中鉴定单位人员表示该管道系冰场制冷管),北侧冰场部分的地平面及地面四周的圈梁处有黑色防水层,场地中部偏南的过道处有蓝灰色的钢结构二层,南侧场地内有游泳池二处,南侧游泳池由蓝灰色钢结构立柱与砌体形成的围墙围拢,南侧游泳池场地内未见单独的钢结构,上述北侧冰场、二层钢结构过道、南侧游泳池形成的场地整体外部的西侧有地下室,上述场地整体外西南侧有一处已被切开的混凝土板,场地整体东侧过道上堆放有未使用的白色PPR管,场地还存放有曲面玻璃,整体格局见鸟瞰图。上述照片的拍摄时间显示系2018年6月8日及11日。证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是公司根据麦钟桥项目拆除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确定的。(上述构筑物及地平面在本案审理中现场勘查时已不存在,现场仅余地下部分的空地及周边的墙体基础。)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东方亚琛公司未提供照片、视频原始载体,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照片、视频中未见东方亚琛公司声称的代创世环球公司购买且用于麦钟桥项目的机器设备、材料、设计图纸等。东方亚琛公司提供的《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第3项设备及材料采购费用(1579708.94元)、第4项变压器产权购买及机组移机费用(685425元)、第6项设计费(288600元)等对应的实物、工作成果,均未在视频、照片中体现,上述费用合计2553733.94元。此外,《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工程费用汇总表”第7项管理人员及安保费用(510600元)无任何合同、付款凭证依据。东方亚琛公司关于该份证据用以证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公司根据麦钟桥项目拆除之前己完成工程量确定的这一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22、麦钟桥移机照片,照片显示,室内存放有设备(文件名尾号为510、048、713的照片能够显示设备位于地面被切割开的混凝土板下方,尾号为000、661、733的照片显示被切割开的混凝土板下方有设备),上述南侧场地内的游泳池处堆放有零散的设备(均未见设备具体铭牌),有人员切割场地西南侧地面的混凝土板,有货车搭载设备在麦钟桥项目北侧冰场以北停留,证据21所涉及红色制冷管道位于地面被切割的混凝土板的北侧,照片拍摄时间显示为2018年1月。证明在麦钟桥项目认定违建之前,东方亚琛公司代创世环球公司购买的相关机器设备已完成了组装。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编号过长,以下照片编号指照片后三位数字),1、东方亚琛公司未提供照片原始载体且未见视频证据,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根据该份证据中显示机器设备的照片(编号422、824、538、728、510、502、048、088、943、713),只能确认机器设备被放置于室内,无法确认被放置于麦钟桥项目现场且用于麦钟桥项目;编号466、000、248、864、661、733号照片拍摄角度为从场地向室内拍摄,但均未见照片中室内位置有机器设备,无法确认相关机器设备被放置于麦钟桥项目现场;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代创世环球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均已用于麦钟桥项目,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设计成果,显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麦钟桥冰场项目出具钢结构设计总说明、地梁结构布置图、二层结构布置图、二层楼板配筋图、梁柱节点详图、磨冰车房结构图、磨冰车房及冷却塔节点图等图纸,载明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万柳冰场项目功能用房钢结构部分,结构地上二层(二层结构由装饰装修进行二次设计),采用钢框架结构,下部采用钢圈梁支承于下部砌体承重墙上。图纸制图人显示系雷远德。证明证据7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约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该设计成果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设计成果是否用于麦钟桥项目无法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4、姚建海设计成果,显示如下各组图纸:一、“1冰场土建要求20161127”,包括:冰场平面布置图、冰场圈梁图、冰场给排水图、冰场制冷机房基础图、冰场冷却塔基础图、冰场冷却塔基础图、冰场冰车房基础图。二、“北京麦种桥(原文如此)冰场设计图20161205-2”,包括:图纸目录、人工冰场设计说明(记载工程概况为,本工程为北京麦钟桥真冰溜冰场工程项目,真冰场冰面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制冰机房、冰车房与冰场同层,冷却塔位于在机房屋面。按室内永久型砂层埋制冷排管冰场设计建造,设计范围包括:1、制冰系统,包括冰场专用制冰机组、制冷循环泵、制冷系统管道及附件,2、冰场制冰排管系统,包括集管、制冰排管、专用制冰排管支架及配件,3、热回收系统,包括机组热回收单元、热水循环泵及热水管道,4、融冰池系统,包括融冰池加热排管、控制阀件及管路,5、冰场底板防结露系统,包括地坪加热排管、加热集管、排管支架,6、冰场制冰结构层,沙层、保温层、防水层、砂浆找平层、混凝土层,7、冰场周围防撞围栏)、冰场平面布置图、冰场圈梁图、冰场给排水图、冰场制冷机房基础图、冰场冰车房基础图、冰场冷却塔基础图、冰场结构层剖面图、冰场冷却塔外形图、预埋套管图、机房设备布置图、冰场管道布置图、屋面管道布置图、融冰池管道图、冰场制冷及热回收系统图、冰球划线图、冰场界墙大样图、冰场温度传感器布置图、温度传感器安装节点。三、“北京万柳冰场-新”,图纸内容基本同第二组(没有屋面管道布置图,添加冷却塔管道布置图)。四、制冷机房及冰车房位置图。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该设计成果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证据11设计范围包括麦钟桥冰场和亦庄或金盏冰场两块场地,该份设计成果是否为麦钟桥项目的设计成果无法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5、韦志飞设计成果,显示如下各组图纸、方案:一、“001冰场精装施工图”,包括:小狼国际冰场中心室内设计施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主要材料表、门表、平面布置图、隔墙尺寸图、地面辅装图、天花布置图、天花造型尺寸图、灯位尺寸图、照明连线图、强弱电点位图、给排水点位图、前厅接待立面图、大厅立面图、卫生间给排水图。二、“002立面图2017.03.23”,包括:小狼国际冰场中心室内设计施工图男卫生间立面图、女卫生间立面图、沐浴区立面图、沐浴区卫生间立面图。三、“冰场概念设计确定方案(1)”,标题为小狼国际冰场中心概念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位置(指示位于麦钟桥项目处)、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效果设计。四、“冰场设计方案2.22”,标题为小狼国际冰场设计方案汇报,内容为效果图。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该设计成果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设计成果是否用于麦钟桥项目无法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6、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2017年5月31日,尚博文化公司向北京兴源华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证明证据5中王达实际支付了相应款项。经本院询问,东方亚琛公司、王达表示该50万元系王达本人出资,2017年1月18日徐放在微信中确认的王达的另2万元出资系由王达转账至徐放账户。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东方亚琛公司未提供该份证据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证据5合同相对方为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项证据收款人名称为北京兴源华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证据5收款人主体不一致;本项证据付款人为尚博文化公司而非王达,付款人主体不一致;本项证据付款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证据5收据写明收款日期为2018年6月8日,日期不一致。东方亚琛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付款回单为王达支付证据5中款项,对该份证据与本案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27、(2017)京0108民初522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同前述事实。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与本案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该份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冰场租赁合同》签约主体为东方亚琛公司(出租方)、翼翔公司、昆仑鸿星小狼公司。《冰场租赁合同》签约时,创世环球公司出资人陈芋颖、王宏斌、孙绪华等对东方亚琛公司将项目场地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事宜并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东方亚琛公司对外租赁场地,东方亚琛公司系擅自对外出租并擅自收取租金,且第一年230万元场地租金是由承租方翼翔冰雪直接付至东方亚琛公司账户,创世环球公司并未收取。东方亚琛公司向翼翔冰雪返还230万元租金及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系退还其擅自收取的租金,而非代创世环球公司支付,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8、冰场租赁协议,内容同前述事实。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东方亚琛公司未提供原件,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创世环球公司及创世环球公司出资人陈芋颖、王宏斌、孙绪华并非协议签约方,对本协议不知情,也未授权东方亚琛公司对外出租麦钟桥场馆,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后果与创世环球公司无关,应由东方亚琛公司承担;东方亚琛公司向翼翔公司支付的230余万元款项,实际为退还其违法、违约收取的翼翔公司租金,而非其所称代创世环球公司退款,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29、设备采购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回单,载明:需方: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供方:东方亚琛公司,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额、单价及合同额:1、CRK2350-XLYGC,R404A低温螺杆制冷机组1台,总金额45万元,2、CRK1175-XLYGC,R404A低温螺杆制冷机组1台,总金额27万元,3、PLC控制末端控制柜1台,总金额1万元,4、Olympia二手浇冰车一台,型号OlympiaXL110,产地加拿大,制造日期1994年,制造商Olympia,总金额35万元,5、Zamboni二手浇冰车一台,型号Zamboni500,产地美国,制造日期1995年,制造商Zamboni,总金额42万元;交货时间2018年5月15日前,交货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162号。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需方指定地点交接,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150万元,签约时间2018年4月28日。回单显示,2018年5月28日,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150万元。东方亚琛公司陈述,证据8显示的单级泵及证据14显示的定压补水设备均组装到制冷机组上,一并出售了,末端控制柜和制冷机组是一起的。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设备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设备采购合同中东方亚琛公司出售的制冷机组、浇冰车,是否为用于麦钟桥项目的设备无法核实;3、按照东方亚琛公司主张,制冷机组、浇冰车为东方亚琛公司受创世环球公司委托,购买后用于麦钟桥项目的设备,制冷机组、浇冰车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创世环球公司而非东方亚琛公司。东方亚琛公司未经创世环球公司允许,擅自出售上述设备属于无权处分,其出售设备所获150万元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创世环球公司。此外,150万元机器设备售价,远低于东方亚琛公司在证据9和证据17中主张的制冷机组、浇冰车197.5万元原值,创世环球公司对该售价不予认可;4、设备采购合同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东方亚琛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已经出售上述设备并获利,在此情况下,其仍起诉要求创世环球公司支付证据9制冷机组97.5万元设备款及证据17总价100万元浇冰车设备款,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5、设备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达,股东之一为尚博文化公司。尚博文化公司也是创世环球公司股东,且由王达实际控制。王达与东方亚琛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放为一致行动人,该证据从侧面证明王达、徐放正在运营除麦钟桥项目之外的其他冰场项目,并将其声称用于麦钟桥项目的机器设备擅自用于其他项目。即使东方亚琛公司购买了相关设备,但其处置行为未经创世环球公司以及各股东同意,属于非法处置。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东方亚琛公司及徐放所控制的另一个项目的实施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对其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均不认可。东方亚琛公司主张遗留在麦钟桥项目场地中的设备被中诚环球公司处置,该主张不能成立,东方亚琛公司违反了其作为建设方的合同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东方亚琛公司承担。 30、2016年9月26日中诚环球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徐放交来麦钟桥冰场定金260万元;支票影印件3张,显示2016年9月26日翼翔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开具3张支票,金额共计200万元,东方亚琛公司将其中2张每张50万元的支付背书给北京健佳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东方亚琛公司将其中1张100万元的支票背书给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1张,显示翼翔公司账户于2016年9月26日通过支票方式对外支付2笔50万元,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支票方式对外支付1笔100万元。 经质证,创世环球公司表示,对收据,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徐放,不是东方亚琛公司,对支票影印件、中国民生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的真实性认可,但收款人不是中诚环球公司。 对上述部分争议的证据,该院与相关各方进行了调查或电话联系核实,情况如下: 1、经该院与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结算造价咨询报告第1.1项,楼梯改造、冰车房融冰池等零星项目中,1.1.1的合同额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两份合同计算的,一份是与宋延龙签的11.8万的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总额为6.8万的合同。东方亚琛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与宋延龙签的11.8万的合同是这一份,6.8万的合同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合同里面没有。对6.8万元的材料我们不记得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资料,肯定有相关资料。1.1.2的扣减项目是根据图纸,再去现场抽查尺寸,现场和图纸结合计算的未施工项目,套定额计算的未施工金额。扣减的1.1扣融冰池墙体是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扣减的1.2项目冷却塔处设备基础钢结构未安装费用也是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但是我们计算的金额要比4万元要少,经过委托方同意,我们就高计算,扣除了4万元。关于1.2冰场气膜内一层钢结构、防水及顶板工程,住总正通公司签订的1515959.55元的合同,以及与宋延龙签订的69万元的合同,这两份合同没有计入我们的鉴定报告,1.2项下的三个子目涉及的施工项目,是按照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及现场抽查的尺寸情况,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定额计算的。按照现场来看,大部分钢构已经做完,价值较高的防水也已经做了,混凝土顶板也已经存在。1.3前期垃圾清理费用按平整场地测算,但实际需要的肯定要比2220元多。2.1制冷机房及管道系统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与魏敦新签订的合同计算的,根据现场的情况,该合同第四条、1)、1约定的冰场机房管道及保温、设备供货及安装,约定55万元,这部分已经做了,我们就是按照合同价格计入的鉴定报告。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审计实测照片中显示的红色管道上的离心玻璃棉就是保温材料。关于3设备及材料采购费用、4变压器产权购买及机组移机费用,我们去现场看了,变压器等部分材料存在,是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合同计算的。5设备折旧费用是按年限折算的。6设计费是按设计合同计算的,按照正常项目实施程序,以上费用应发生,图纸都有。7管理人员及安保费用按施工时间及相关人员工资的市场价格计算。规费税金措施项目是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定的费率计算的。” 2、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2、3中显示的承包人宋延龙(132XXXXXXXX)联系,其表示:“我是与一个名字里有环球创世几个字的公司签了2份合同,是徐放和徐放手下一个叫叶什么海的人办理的,我还单独与姓叶的签过一份合同,工程内容就是合同上的,包括上边整体的钢结构、冰车房、楼梯改造,挺零碎的,我是2016年9、10月份开始干,干到2017年5、6月份,给了60多万工程款。现在还欠我20多万元没给,他们失踪了,找不到人了,徐放也不接电话,始终是徐放出头弄的,在劳动局给徐放打电话,他说他退股了。我干完又过了一年被当违建拆了。” 3、经该院与提供东方亚琛公司证据4中制冰主机、冷却塔移机的厂家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邢冲(177XXXXXXXX)联系,其表示,“麦钟桥项目的主机、水泵、机房的管路和冷却塔散件由我移到了亚运村的冰场,做的安装,冷却塔是在麦钟桥游泳池堆放的散件,冷却塔的散件运到亚运村冰场后发现都淋糟了,如果要重新拼起来的话钱快赶上新买的了,业主就没拼,我是和东方亚琛公司签的合同,但是东方亚琛公司的这份合同作废了,东方亚琛这份合同的钱也没有给,因为移机的钱包括在亚运村冰场的合同里了,关于亚运村冰场我和梦想之地公司另签了一份合同,钱是在亚运村冰场的合同里收的。” 4、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6中显示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020-38065191)联系,该公司表示:“此项目已供货。”并提供了送货签收单扫描件。送货签收单显示证据6记载的冷却塔、电加热于2017年2月7日送货至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由杨志签收。 5、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7中显示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表示,“麦钟桥项目一个股东找我们做过咨询,出过一个送审图,是一个CAD文件,放大可以看到每根线,都是一起的,我这边只给他出了土建的,膜是单独一套图,6万元已经给了”,“88426915的电话是该单位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雷远德的”。 6、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8中显示的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63707383-830)联系,该公司表示:“货已发到到厂洼西街18号,发票都有。”并提供了合同扫描件及发货单照片。合同与证据8一致,发货单显示证据8记载的单级泵于2017年1月17日送货至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 7、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9显示的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邓宏宾(180XXXXXXXX)联系,邓宏宾提供了销售出库单照片,显示相应货物于2017年1月12日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8号麦钟桥游泳场内,由姚建海签收。 8、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1中显示的姚建海(150XXXXXXXX)联系,姚建海表示:“图纸做了两套,一个是麦钟桥的,另一个的名字想不起来了。麦钟桥的项目整套的图纸以电子版的形式给徐放公司了。约定制图费是9万,还有技术指导的3万多块钱,徐放没给全,最后还差我几千,我也没再要。我和徐放没签过别的协议,徐放基本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付的钱,银行卡也有。我收过徐放支付宝的钱。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出库单上的签字有可能是我签的,时间长了我忘了,这事儿是有,厂家是我帮忙联系的。签收这些货物时我在现场。麦钟桥和辛店路的项目都是一家的。” 9、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2显示的魏敦新(158XXXXXXXX)联系,魏敦新表示:“我干的活是,麦钟桥冰场,半地下,我们把机器运到半地下,安装好,安装冰场的管道,已经安到冰场里,料都进齐了,都快完工了,一下就停了。安装冰场的2台制冷机,安装管道,制冷管道,安装阀门,还有管道的保温。保温材料是华美的橡塑板。包到管道外面。防结露的。我们板到了,管道是刷完防锈漆,还没包,我们板已经买过去了。我们想拉都拉不出来了。200多平方米橡塑板。正常施工应该裹到红色的管道上,都打完压准备要保温了。我供的管道、阀门,所有的材料都是我们买的,除了制冷主机的其他材料。PPR管、PE管没安,材料进来了,有白色的,有黑色的,两种。下边铺白色的,上边铺黑色的。就是PE管都来齐了。来了没安,现场还有没有安装的,好几根。给了50多万,都是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我身份证号是×××,都是东方亚琛转给我的,应该能查到。” 10、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3显示的韦志飞(151XXXXXXXX)联系,其表示,“麦钟桥的项目是我为徐放做的,图纸名字写有小狼国际是因为小狼国际是运营这个项目的公司,也是股东之一,制冷机组的位置和现场尺寸就是麦钟桥项目的。我还给徐放设计过另一个项目,在辛店路,但两个项目的制冷机组的位置、现场尺寸不一样,不会套别的图纸。” 11、经该院与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4中的涿州市影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影(135XXXXXXXX)联系,并通过微信向其出示证据14显示的购销协议,胡影表示,“我知道这个合同,发过这个设备。” 12、经该院与供应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5中保温棉的厂家“青岛泰岳”工作人员赵女士(139XXXXXXXX)联系,其表示:“买方是我们老客户,名称是北京厚仓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是一个姓柯的经理联系的,当时是2017年5月份签的合同,合同后来作废了,又跟一个个人签了合同,后来好像说哪里有问题,保温棉没有发到北京,而是发到广州和深圳了。” 13、经该院与供应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5中控制柜的厂家“驰拓智能”工作人员邝建珲(152XXXXXXXX)联系,其表示:“麦钟桥这个项目我们已经发货了。控制柜是控制风机和附属设备用的。”并提供了出货清单照片,出货清单显示,货物为气膜控制柜,规格型号为:1500×800×450,品牌为CTS,数量为1台,另附有外围设备若干,收货人处有莫祖武签字。 14、经该院与供应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5中应急门、泄压阀的厂家“龙兴电业”工作人员吴木兰(136XXXXXXXX)联系,其表示:“买方是一个叫厚仓的公司,柯龙知道这个事,当时不是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不开发票,从我这里订了6个门,2个泄压阀,订了2批货,给了定金,发了4个门、1个阀,买方还欠我方约1万元没给,门是定制的,无法另行出售。”并提供了与买方人员联系的短信截图,短信截图显示,2017年3月8日、9日,吴木兰与手机号152XXXXXXXX的机主(即下文莫祖武)协调货物数量、货款,2017年7月至10月,吴木兰与标称为“北京厚仓(柯龙)”的联系人协商,表示放在其公司还有一个应急门没发,并向对方催要货款。 15、经该院与供应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5中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厂家“冠欣达”工作人员施云石(186XXXXXXXX)联系,其表示,“照明灯具和配电箱应该是前年已发货,当时是货款同清的。会让当时负责收货的姓莫的人联系法院,公司名字忘了。” 16、莫祖武(152XXXXXXXX)主动联系该院,莫祖武表示:“我原来是中诚环球公司在麦钟桥项目的技术员,现已离职,机器设备、材料费用计划表是我做的,其中的保温棉没有发送到麦钟桥项目,钱是徐放他们公司给的,钱应该没有退,付给厂家了,厂家仓库没有空间了,把货发给其他公司了,如果项目启动了可以让厂家生产再发货,但现项目不可能继续启动了;控制柜到现场了;应急门4个、泄压阀1个已经到现场了;旋转门是现场组装,材料都到现场了;钱都是徐放付给中诚环球公司,中诚环球公司对外支付的;照明灯具28套到现场了,灯具在地下室放着,单据上写的配电箱应该是28盏灯的启动柜,启动柜到现场了,应该还在地下室;角钢在现场,是300米,角钢进行了加工,把12米长的成品切割成4米长的了,形成了一点废料,放在现场西北侧的小院里的西南角,气膜馆的角钢没用。游泳馆使用了一部分角钢,使用的不是小狼的角钢。” 17、经该院与中诚环球公司在麦钟桥项目留守人员矫正(130XXXXXXXX)联系,矫正表示,“灯具有28套,在现场地下室放着。”该院2019年7月19勘查现场时,矫正提供了显示有灯具的照片(拍摄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5日),并指示了存放灯具的地窖的位置并协助查看,具体勘查情况见上文。 18、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9-5号(东方亚琛公司证据14显示的定压补水设备另一处送货地址)另有一鸿星小狼国际冰球俱乐部。 19、经该院查询北京厚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该公司股东为余乐和王守文。经该院查询中诚环球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诚环球公司的股东为王杰、王守文。经查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该公司的股东为王健、王彩霞。经查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达,股东为尚博文化公司及北京城发德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达为尚博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二、对麦钟桥项目被拆除的责任人 东方亚琛公司主张,东方亚琛公司及徐放对麦钟桥地下建筑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并不知情。创世环球公司主张,麦钟桥项目于2016年2月份建设,2016年6月29日因受到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而被发现,2017年2月份,城管下达了拆除通知,在此期间,东方亚琛公司及徐放作为麦钟桥项目的建设方,负责前期选址和前期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在东方亚琛公司及徐放极力推荐下,2016年10月1日,创世环球公司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与出租方中诚环球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2017年11月14日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与中诚环球公司签订了上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时,在2016年下半年期间,东方亚琛公司开始了麦钟桥项目的建设,东方亚琛公司在选址及租赁合同洽谈期间应负责保证租赁场地的合法性,但是因东方亚琛公司重大疏漏及过失导致了其选择麦钟桥项目的地块地下存在重大违法建设,导致本项目最终停工,东方亚琛公司负有责任,给创世环球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导致巨额投入无法收回。 为证实创世环球公司的主张,王宏震申请该院向王慧调查本案麦钟桥项目场地承租情况,证实场地是由王慧(中诚环球公司职工)向东方亚琛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放推荐,并由徐放向创世环球公司各股东实际控制人推荐,场地选址由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确定,东方亚琛公司应对场地违建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经该院与王慧(138XXXXXXXX)电话联系,王慧表示:“我原来在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体育场馆招商,我们有一个任务,要把麦钟桥气膜部分出租出去,当时有一个叫徐放、刘杨阳、王宏震的来我们公司,跟我们老板谈,我是干招商这个工作的,徐放是来租场地的,是工作关系。徐放是一个朋友给我推荐的,我之前不认识徐放。我是问这个朋友场地内安装变电设备的事情,他做房地产很多年,对北京的情况比较了解,我就问了一下,他就了解到我做的工作,他说挺好,有一个人对这个比较有兴趣,可以谈一下,正好我做招商的工作,然后就这么推荐了一个,我之前跟徐放不认识,徐放来了也是客户的关系。徐放他们就租了。这个地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也不是徐放谈的,当时有一个刘杨阳,后来总来的是王宏震,跟我们老板来,我们老板叫王健,姓孙的人也来谈过。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和中诚环球公司是一个集团性质的公司,中诚环球公司主要负责建设这一块,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做体育板块,包括体育场馆的运营,北京有几个健身俱乐部,我在的时候中诚爱康的法人叫王杰,是王健弟弟。我已经回在天津很久了,不在北京工作了。”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该院认定如下: 1、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北京麦钟桥悦动全民健身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因该证据与证据21、造价公司人员前往麦钟桥项目实地测量照片及视频能相互印证,创世环球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该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东方亚琛公司要求创世环球公司按照上述咨询报告计算东方亚琛公司为麦钟桥项目所支出费用的意见,因该咨询报告的金额与东方亚琛公司因麦钟桥项目实际付款数额不一致,该院对此不予确认,该院按照东方亚琛公司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审查。 2、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麦钟桥结构工程施工安装承包合同书,证据3、麦钟桥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书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与证据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中有关宋延龙的支付情况相印证,同时,结合证据21、造价公司人员前往麦钟桥项目实地测量照片及视频,以及该院调取的拆除违建的档案、该院与宋延龙的核实情况,麦钟桥项目在被拆除前实际进行了建设,故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证据16,该院确认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宋延龙支付工程款共65万元。 3、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4、麦钟桥冰场制冰主机、冷却塔设备移机合同及发票,因经与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开票人邢冲核实,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亚琛公司签订该份合同的情况属实,但东方亚琛公司未提供该合同项下款项已实际支付的证据,结合邢冲的陈述,该院确认该合同项下款项未实际支付,该院对东方亚琛公司主张的该款项不予确认。 4、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5、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收据,虽双方认可宏腾旅行社公司向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但宏腾旅行社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属东方亚琛公司支付,该院不予确认,对东方亚琛公司所提王达支付的工程款50万元,东方亚琛公司主张的王达所支付款项亦不属东方亚琛公司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5、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6、览讯产品购销合同及支付凭证,因该合同与付款凭证相互印证,结合该院与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核实的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根据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4、麦钟桥冰场制冰主机、冷却塔设备移机合同,证据22、麦钟桥移机照片及视频,以及该院与证据4显示的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开票人邢冲核实的情况,堆放在麦钟桥项目南侧游泳池的冷却塔散件已由东方亚琛公司移至亚运村冰场,故该院认定东方亚琛公司所支付冷却塔费用不属东方亚琛公司为麦钟桥项目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6、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7、麦钟桥冰场项目结构加固及改造技术咨询及施工图设计合同、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设计成果相印证,结合该院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核实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6万元。 7、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8、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结合该院与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核实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根据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9、设备采购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回单,以及东方亚琛公司的相关陈述,上述设备已随同制冷机组由东方亚琛公司自行出售给案外人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达),故该院认定东方亚琛公司所支付单级泵费用不属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8、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9、订货合同、代付款协议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双方认可宏腾旅行社公司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相应两笔货款的事实,结合该院与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核实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根据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9、设备采购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回单,证据4、麦钟桥冰场制冰主机、冷却塔设备移机合同,该院与证据4显示的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开票人邢冲核实的情况,以及东方亚琛公司的相关陈述,上述设备由东方亚琛公司自行出售给案外人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达)并移至亚运村冰场,且上述费用并非东方亚琛公司支付,故该院认定上述制冰主机费用不属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9、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0、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中有关徐放向王健支付5万元的情况相印证,且双方认可陈芋颖向中诚环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健支付变压器转让款50万元的事实,故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上述陈芋颖支付的变压器转让款50万元不属东方亚琛公司或徐放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该院确认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中诚环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健支付变压器转让款5万元。 10、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1、麦钟桥冰场建造合作协议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4、姚建海设计成果,证据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中有关姚建海的支付情况相印证,结合该院与姚建海的核实情况及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销售出库单照片中显示的姚建海签收制冷机组等设备的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姚建海与东方亚琛公司所签合同约定了二处冰场的设计及技术服务,且经该院与姚建海核实,姚建海陈述与徐放约定的二处冰场最终的设计费及技术服务费仅为12万余元,同时,徐放仅向姚建海实际支付共计11万元,故该院按麦钟桥项目占用上述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的50%确认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姚建海支付设计费、技术服务费5.5万元。 11、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2、麦钟桥冰场机房、冰面管道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与证据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中有关魏敦新的支付情况相印证,同时,结合证据21、造价公司人员前往麦钟桥项目实地测量照片及视频,以及该院与魏敦新的核实情况、该院调取的拆除违建的档案,麦钟桥项目在被拆除前实际进行了建设,故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证据16,该院确认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魏敦新支付工程款598894元。 12、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3、委托设计合同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5、韦志飞设计成果,证据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中有关韦志飞的支付情况相印证,结合该院与韦志飞、莫祖武的核实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院确认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韦志飞支付精装修设计费10万元。 13、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4、购销协议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结合该院与涿州市影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实情况,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根据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9、设备采购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回单,证据4、麦钟桥冰场制冰主机、冷却塔设备移机合同,该院与证据4显示的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开票人邢冲核实的情况,以及东方亚琛公司的相关陈述,上述定压补水设备均已组装到制冷机组上,连同制冷机组由东方亚琛公司自行出售给案外人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达)并移至亚运村冰场,故该院认定上述定压补水设备费用不属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14、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5,机器设备、材料费用计划表及支付凭证,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与该院与各厂家及莫祖武等人员的核实情况、现场勘查情况相印证,故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院确认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中诚环球公司支付材料款共308700.4元。同时,经该院与供应保温棉的厂家及莫祖武核实,保温棉(价款95644.8元)确未送至麦钟桥项目现场,对此问题该院下文另行论述。 15、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6、徐放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该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16、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7、浇冰车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根据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9、设备采购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回单,以及东方亚琛公司的相关陈述,制冷机组及浇冰车已由东方亚琛公司自行出售给案外人北京梦想之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达)并移至亚运村冰场,故该院认定购买浇冰车费用不属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支付,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17、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东方亚琛公司实际付款情况,该院确认东方亚琛公司实际支付造价咨询费3万元,但因进行造价咨询并非为麦钟桥项目建设而支出,系在麦钟桥项目被拆除前东方亚琛公司为固定证据而支出,该院对此不予确认。 18、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19、刻章发票,该证据载明的时间与创世环球公司成立时间相印证,该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院确认东方亚琛公司为创世环球公司刻章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方寸阁印章美术社支付刻章费800元。 19、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划款凭证,证据27、(2017)京0108民初5223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8、冰场租赁协议,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该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0、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1、审计公司人员前往麦钟桥项目实地测量照片及视频,该证据与证据1印证,结合该院与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该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1、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2、麦钟桥移机照片,该证据与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21、审计公司人员前往麦钟桥项目实地测量照片及视频,证据4、麦钟桥冰场制冰主机、冷却塔设备移机合同及发票,该院与证据4、显示的北京嘉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开票人邢冲核实的情况相印证,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2、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设计成果,证据24、姚建海设计成果,证据25、韦志飞设计成果,上述证据与前述证据7、11、13、16及该院与各方的核实情况相互印证,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3、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6、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根据上述第4段的论述,该证据与东方亚琛公司无关,该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24、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29、设备采购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回单,根据创世环球公司的相应质证意见及上述第16段的论述,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东方亚琛公司据此主张创世环球公司应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东方亚琛公司在麦钟桥项目运作时购买浇冰车的费用100万元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25、对东方亚琛公司提交的证据30、2016年9月26日中诚环球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支票影印件3张,中国民生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1张,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且能在时间上相互印证,且与证据16的付款情况及创世环球公司与中诚环球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相印证,该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东方亚琛公司、徐放向中诚环球公司交纳的租金共270万元(支票200万元,徐放个人向王健、中诚爱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转账70万元),该租金属于为建造、运营麦钟桥项目而支出,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26、对王宏震申请该院调取的王慧的证言,因各方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7、经核算,上述全部支出中,经徐放、东方亚琛公司账户在2017年1月18日前所支出款项共计3216459元(含收取翼翔公司的租金230万元后又支付给中诚环球公司部分),其中,徐放后从麦钟桥项目运走的设备款项价值78459元,其他支出为3138000元;上述支出中,经徐放、东方亚琛公司账户在2017年1月18日后所支出款项共计2543394.4元,其中,徐放后从麦钟桥项目运走的设备款项价值1073000元,其他支出数额为:1385394.4元(扣除审计费3万元及应由另一冰场负担的姚建海的设计服务费5.5万元后);经徐放、东方亚琛公司账户为麦钟桥项目支出的费用共计4523394.4元。经询问,徐放表示同意其个人支出的款项在本案中由东方亚琛公司主张。对上述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支出的各费用是否应由创世环球公司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下文另行论述。 审理中,2018年8月1日,创世环球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京0109民初465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北京创世环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创世环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京01民辖终97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12月10日,一中院退回卷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创世环球公司提交的《出资说明》、东方亚琛公司的陈述、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的历次微信聊天情况、徐放、陈芋颖最终签订《麦钟桥合作备忘录》的情况,该院确认,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约定成立创世环球公司建设、运营麦钟桥项目,并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前委托徐放及徐放任股东的东方亚琛公司负责麦钟桥项目的租赁、建设、运营等工作,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为委托人,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为受托人。上述委托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当属有效。徐放在本案中同意由东方亚琛公司主张其本人所付款项,该院不持异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东方亚琛公司、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宋延龙支付工程款共65万元、向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6万元、向中诚环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健支付变压器转让款5万元、向姚建海支付设计费及技术服务费5.5万元、向魏敦新支付工程款598894元、向韦志飞支付精装修设计费10万元、向中诚环球公司支付材料款共计308700.4元、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方寸阁印章美术社支付刻章费800元、向中诚环球公司支付租金270万元。对上述各笔支出,应属东方亚琛公司及徐放为处理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前各发起人对东方亚琛公司及徐放的委托事务而垫付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各发起人(包括徐放本人)应偿还上述费用及利息。 上述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与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形成的委托合同属发起人为取得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公章等做出的必要行为,属于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为合同相对人。 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东方亚琛公司要求成立后的创世环球公司承担上述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故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与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只有在设立后的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示方式同意成为合同当事人时,才会产生设立后的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合同必须经设立后的公司同意方可约束该公司,其目的在于防止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发起人的利益。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创世环球公司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受上述委托合同关系的约束。 本案中,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前,麦钟桥项目已经进行建设,根据该院调取违建拆除档案的记载、各发起人的微信记录,麦钟桥项目建设活动持续至2017年6月后,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未再进行新的建设活动,后麦钟桥项目于2018年6月至10月间因其所在地下室系违建被拆除,根据现有证据,除租赁费用及宋延龙工程款外(宋延龙工程款的争议下文论述),创世环球公司未明示确认由其支付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上述多笔费用。 其中,对徐放向宋延龙支付的款项,徐放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之前已完成对宋延龙各笔款项的支付,宋延龙所提供施工内容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之前也已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徐放与宋延龙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前已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徐放实际控制创世环球公司公章期间,徐放以创世环球公司名义与宋延龙补签了证据2、证据3所涉两份合同。因徐放筹建麦钟桥项目系受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委托,徐放刻制并占有创世环球公司公章并非非法占有,徐放使用创世环球公司公章与宋延龙补签上述两份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对徐放向宋延龙支付款项的明示确认。 另外,对于创世环球公司是否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方式默示同意承担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上述费用问题,上述徐放及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宋延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姚建海、魏敦新、韦志飞支付的各款项涉及麦钟桥项目工程土建、钢结构、冰场、精装修等的设计及土建、钢结构、安装等施工,在创世环球公司成立后,麦钟桥项目被拆除前,上述款项对应的设计、施工工作已进行,在创世环球公司各发起人的微信记录中,也反映了其他发起人催促建设、徐放向其他发起人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并表示由徐放直接支付过施工人工程款的事实,故上述委托事务对应的合同权利应认定为创世环球公司已实际享有,相应委托事务的后果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故创世环球公司应给付东方亚琛公司上述处理委托事务的垫付款项。 对徐放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中诚环球公司支付的变压器转让款5万元,上述变压器尚在麦钟桥项目,可以确认创世环球公司实际享有了该委托事务对应的合同权利,相应委托事务的后果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论述,创世环球公司应给付东方亚琛公司相应处理委托事务的垫付款项。 对东方亚琛公司为建设麦钟桥项目向中诚环球公司支付的材料款,属于东方亚琛公司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且部分材料已送至麦钟桥项目,根据上述论述,材料款308700.4元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创世环球公司应给付东方亚琛公司相应处理委托事务的垫付款项。对未送至现场的保温棉对应的款项,创世环球公司可另行主张返还货款或交付货物。 对东方亚琛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方寸阁印章美术社支付的刻章费800元,可以确认创世环球公司实际享有了相应委托事务的合同权利,根据上述论述,相应委托事务的后果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创世环球公司应给付东方亚琛公司相应处理委托事务的垫付款项。 对东方亚琛公司、徐放向中诚环球公司支付的租金270万元,因创世环球公司已对租赁事务予以确认,相应租金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 经核算,创世环球公司应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的垫付款项数额为4523394.4元。对东方亚琛公司主张的利息,该院确认创世环球公司应以相应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东方亚琛公司支付利息,对东方亚琛公司主张本金和利息标准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对创世环球公司要求东方亚琛公司赔偿损失522万元的反诉请求,该院逐一论述,对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4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江苏科立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麦钟桥冰场项目制冰冷冻机组预付款390000元、585000元,根据上述论述,上述二笔货款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因东方亚琛公司未经创世环球公司同意自行将上述机组出售,给创世环球公司造成损失,原货款及利息应由东方亚琛公司赔偿创世环球公司。 对2016年11月21日,陈芋颖个人向王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变压器转让款500000元,根据上述论述,上述转让款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因变压器尚在麦钟桥项目现场,不属创世环球公司所受损失,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2017年1月17日,宏腾旅行社公司支付的租金200000元,上述租金系创世环球公司租赁中诚环球公司冰球气膜场馆的租金,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故对相应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对2017年1月9日,孙绪华、陈芋颖向徐放个人转账支付的款项共1925000元以及东方亚琛公司陈述王达向徐放个人账户支付的2万元、东方亚琛公司陈述五洲钦天公司向徐放支付的60万元,根据上述论述,该款项应属创世环球公司为处理委托事务向徐放预付的费用,上述款项共计2545000元,应从创世环球公司应支付东方亚琛公司的处理委托事务的垫付款项4523394.4元中扣除,经核算,扣除后,创世环球公司应支付东方亚琛公司处理委托事务的垫付款项1978394.4元。 对2017年1月25日,宏腾旅行社公司向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麦钟桥游泳场(冰场)项目工程款50万元及王达支付的工程款50万元,根据上述论述,上述二笔工程款应由创世环球公司承担,现麦钟桥项目处所建工程被拆除,该二笔工程款属于创世环球公司因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所受损失。因麦钟桥项目主要是由于其所在地下室因违建被拆除而不能继续进行,而且,各发起人与中诚环球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即未审查中诚环球公司所出租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或规划许可,根据该院与王宏震申请调取其证言的王慧核实的情况及各发起人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在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各发起人知晓麦钟桥项目在缺乏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建造,但在建造过程中均积极谋求项目尽早建造、运营,且据微信群聊记录中刘杨阳的陈述,尚有其他冰场在类似情况下成功建设、运营,在各发起人在明知涉案场地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仍要求尽早建成场馆的情况下,东方亚琛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建设活动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对创世环球公司该项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对创世环球公司主张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对创世环球公司主张的利息,其中,对起算时间,该院予以确认,对计息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该院确认计息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准。 对创世环球公司所述各发起人直接向徐放转账的款项属缴纳出资款的意见,因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上述款项应作为创世环球公司为处理委托事务向徐放预付的费用处理,而非对创世环球公司的出资,对创世环球公司陈述的相应款项的性质,该院不予采纳。 对东方亚琛公司未举证证实实际对外支付的款项,本案不予处理。对现场遗留材料、设备,创世环球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创世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东方亚琛公司扣除创世环球公司已付款项2545000元后的垫付款项金额共计1978394.4元,并以197839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东方亚琛公司利息;二、东方亚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创世环球公司制冷机组货款共计975000元,并以9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创世环球公司利息;三、驳回东方亚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创世环球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北京东方亚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72736元,由北京东方亚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北京创世环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案件受理费55364元,由北京创世环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占山 审判员王晴 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曲建婷 书记员史继伟
判决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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