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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振汉
联系方式:15307313507
注册时间:2011-09-13
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楼22楼
简介:
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投资及相关管理与服务;其他民生公共领域投资及运营管理与服务;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自有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土地开发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开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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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11民初10610号         判决日期:2019-12-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性安居公司)、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9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在进行岳阳楼区蔡家居民保障房项目中,经岳阳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授权第三人作为业主,并委托齐家岭街道办事处行使业主职能,确定原告为项目开发建设方。2013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申请开展项目合作的函》,希望被告投入资金进行蔡家安置房项目合作共同开发。但原告属于垫资方,不是项目的主体,被告要求将项目主体变更至被告名下,即可达到融资目的。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与各方协调,第三人也同意将主体变更至被告名下。同时被告也向岳阳市发改委、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局、岳阳市环保局岳阳楼区分局发出《关于办理岳阳楼蔡家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变更手续的函》,2014年3月7日,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被告颁发了蔡家安置房项目的“四证一书”,至此,被告已成为了蔡家安置房项目的建设主体。被告在对项目进行了半年时间的考察、调查,还委托了会计事务所对原告进行了财务调查后,于2014年9月13日与第三人、原告签订了《岳阳楼区蔡家保障房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融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被告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到位,融资额度暂定2亿元。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岳阳楼区蔡家保障房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委托开发管理承包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筹建建设资金,及时核拨资金,原告全面负责管理项目的开发建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至今被告怠于履行开发义务,仍未解决融资问题,给原告工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原告曾致被告一份《关于请求从速融资解困的报告》,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徐德智曾在该份报告上签署“要求公司融资部、工程部尽快支持解决资金问题,确保工程不再停工”,但被告却一直没有解决融资问题。2015年年初,被告突然向原告致送一份《关于岳阳楼区蔡家安置房项目终止合作的函》,单方面通知解除融资合作协议与委托开发管理承包协议,终止合作。被告单方面终止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导致该保障房工程资金不足,工程进展长期延滞,廉租房、安置房住户数十次群体性上访、闹事,数千居民无法按期入住,导致原告缺少资金而拖欠工程款、工期延误、部分已建项目停工,未建项目无法启动,预售许可证延期办理二造成部分客户解约。因被告单方面违约,造成原告数千万元的损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失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300元(已预交)予以退还给原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佳洁
判决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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