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303执12210-12211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潘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7930、179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8-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罗映霞
审判员张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威
判决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