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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联系方式:17782366977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A座133号附5-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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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20751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告北京东美富侨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美富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侨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东美富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军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侨控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美富侨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2.东美富侨公司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富侨”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及标识;3.东美富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57400元及合理开支42600元。事实与理由:富侨控股公司是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富侨”相关标识,经过富侨控股公司二十多年的投入与经营,成为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并成为足疗保健领域的第一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富侨控股公司产生了紧密的联系。东美富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富侨控股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在线上线下均以“富侨”名义宣传与经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控股公司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东美富侨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亦使用“富侨”二字,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美富侨公司辩称:1.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两个案由,应分案处理;2.富侨控股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申请人是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富侨控股公司或其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公证法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东美富侨公司使用“江南富侨”是对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江南是突出地理位置,店内装修风格是江南风格,门店招牌写的是足疗、养生等字样,强调了服务项目;4.东美富侨公司首次涉及足疗行业,不了解富侨控股公司的影响力,不存在侵权恶意,接到起诉后为避免争议就已经将店铺招牌改成“江南富水”;5.东美富侨公司使用的“江南富侨”文字及图与涉案商标有明显区别;6.“东美富侨”作为公司的字号是普通汉字的组合,并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江南富侨”及图形商标;7.富侨控股公司只是重庆区域内的知名企业,尚不是驰名商标,在北京没有显著影响力,东美富侨公司的行为不必然导致富侨控股公司利益受损,且东美富侨公司从2017年6月19日成立后一直装修,自2017年11月8日才开始营业,获利较少。综上,不同意富侨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情况 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见附件1),于200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2年11月6日,注册人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见附件2),于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注册人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见附件3),于200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注册人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保健按摩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及市场价值,为此提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出具的《星级品牌评价证书》,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联合授予的《荣誉证书》,由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商业协会、人民日报社等机构授予的《荣誉证书》三份,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出具的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证书,以及题为《“中国足浴第一股”将在澳大利亚上市富侨市值可达5亿》的文章网页打印件。 二、关于东美富侨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 2017年12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标有“江南富侨”的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9248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门店预订消费项目一个,支付人民币118元,并取得签购单一张、名片一张及收据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五张,其中显示门店招牌上标有“江南富侨南苑店”字样,门店前台同样标有“江南富侨”字样,店内摆放的“充值送豪礼”宣传海报左上角标有“江南富侨”字样;名片中印有”江南富侨“及”北京江南富侨养生会所“字样。收据中盖有东美富侨公司印章。 2018年2月2日,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网页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363号、364号公证书载明:在360浏览器的网页地址栏输入网址www.meituan.com/xiuxianyule/159768122,进入美团网的“北京美团-北京休闲娱乐-北京足疗按摩”项目,显示有“江南富侨养生会所”的团购项目;在360浏览器的网页地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shop/92980036,进入大众点评的“北京休闲娱乐-足疗按摩-丰台区-公益西桥-江南富侨养生会所”项目,显示有“江南富侨养生会所”的团购项目。上述网站中显示的店铺经营地址均为“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A17”。 富侨控股公司据此主张,东美富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和对外促销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东美富侨公司将涉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富侨控股公司当庭确认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中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东美富侨公司对于“江南富侨”店铺是由其经营、店铺和对外促销活动中的使用行为均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东美富侨公司提交了6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东美富侨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第35、38、44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江南富侨”文字及图形商标,据此证明东美富侨公司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影响力的情形。东美富侨公司还提交了其营业执照,主张其实际经营时间是自2107年11月开始。 三、其他情况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市场中假冒、侵权店铺众多,给富侨控股公司及涉案商标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此提交了赢商网和厦门网的文章报道。 富侨控股公司还提交了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行业利润证明》,该证明中指出“重庆本土代表性品牌——富侨,店面利润率达到了40%-60%”。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东美富侨公司赔偿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2400元、调查取证费82元、购买服务费118元,并提交了金额为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和金额为4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其余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案立案时,富侨控股公司将美团网的运营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庭审后,富侨控股公司撤回对三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富侨控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发票,东美富侨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营业执照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美富侨健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北京东美富侨健身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富侨”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东美富侨健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东美富侨健身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栖鸾 审判员李莉莎 审判员陈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鲁子君
判决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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