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忠与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902民初1715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向忠与被告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向忠、被告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向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向忠工资24000元及其相关利息;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向忠负责农民工招聘管理,在工地工作120天(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每日200元,共计24000元,证明人:高xx(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电话187××××1662,证明人:刘xx(施工农民工),151××××8729。刘向忠多次去被告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泰安市劳动监察支队、泰安市欠薪办公室讨薪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诉。
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安排原告负责农民工招聘与管理,被告也从未要求原告为其工作,更没有谈到每日多少钱的事实,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欠其工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自己书写的讨薪书要求被告偿还其工资24000元。讨薪书的内容为:“尊敬的领导,我们是跟随高铁新区曹家路南段(原三英技校北段)施工,并且是按日结算工资的民工,自2014年道路工程完工后到现在还欠我们工资贰万零九百伍拾元(20950),望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联系人:刘向忠(领工);负责人:高xx(工程处);农民工:刘x、马xx、王xx、韦xx”。原告陈述讨薪书是其自己所写,联系人、负责人签字都是原告所签,农民工由本人签字;高铁新区曹家路南段工程是被告发包给刘xx,刘xx委托杨xx找原告到现场管理,刘xx确认原告工资带车一天200元,因刘xx不具备施工资质,所以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当时刘xx让杨xx确认工资,没有给签字。被告称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刘xx属实,没有签订合同,干完活就已经支付完工程款;根据原告陈述,原告与刘xx形成劳务关系,应当向刘xx主张权利,被告对原告的工资一概不知。
庭审中,原告还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其中的第五条“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称对该文件无异议,如原告认为是工资关系应仲裁前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向忠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向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穆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文科
书记员冯娟
判决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