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623民初5004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7880元,公估费1390元,施救费88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8日8时4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唐明建驾驶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遇有刘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原告的车辆损坏。2017年6月6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明建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被告未派人定损,后原告委托第三方评估为27880元。因车辆受损,交警中队派人组织施救,起吊、拖运等共花费施救费8800元。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无异议,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原告的车辆估损无异议,施救费认可1000元,公估费不属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8时4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唐明建驾驶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遇有刘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原告的车辆损坏。
2017年6月6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明建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未进行定损。2017年7月28日,原告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车辆进行了评估,公估结论为: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总费用27880元。为此,原告支付公估费1390元。
再查明,事故后,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如东卫海汽修厂组织人员进行了吊车吊装、货车托运、货物转运等施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计2000元,在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的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等损失(32270元-2000元)/2计15135元,合计人民币1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汇原告账号(开户名: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邵伯支行,账号:11×××5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合议庭
审判员张金山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翔
判决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