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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36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志雄
联系方式:0514-87760030
注册时间:1987-02-10
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勘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船舶修理;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船舶制造;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气安装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建筑劳务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供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打字复印;办公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环境保护监测;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家具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仪器仪表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装卸搬运;国内贸易代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翻译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制造;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艺产品销售;园艺产品种植;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洗烫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房地产经纪;家政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砌块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安全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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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623民初5004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7880元,公估费1390元,施救费88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8日8时4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唐明建驾驶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遇有刘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原告的车辆损坏。2017年6月6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明建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被告未派人定损,后原告委托第三方评估为27880元。因车辆受损,交警中队派人组织施救,起吊、拖运等共花费施救费8800元。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无异议,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原告的车辆估损无异议,施救费认可1000元,公估费不属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8时4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唐明建驾驶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遇有刘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原告的车辆损坏。 2017年6月6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明建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未进行定损。2017年7月28日,原告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车辆进行了评估,公估结论为: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总费用27880元。为此,原告支付公估费1390元。 再查明,事故后,苏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如东卫海汽修厂组织人员进行了吊车吊装、货车托运、货物转运等施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计2000元,在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的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等损失(32270元-2000元)/2计15135元,合计人民币1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汇原告账号(开户名: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邵伯支行,账号:11×××5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合议庭
审判员张金山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翔
判决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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