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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联系方式:17782366977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A座133号附5-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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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20757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告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帘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侨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水帘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洪、孙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侨控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水帘天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水帘天公司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957400元及合理开支43000元。事实与理由:富侨控股公司是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富侨”相关标识,经过富侨控股公司二十多年的投入与经营,成为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并成为足疗保健领域的第一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富侨控股公司产生了紧密的联系。水帘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富侨控股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在线上线下均以“富侨”名义宣传与经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控股公司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水帘天公司辩称:1.水帘天公司在2010年获得了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贵富侨公司)的授权,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系合法使用;2.市场上存在多个“富侨”商标,水帘天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3.富侨控股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律师费不确定是本案支出。综上,不同意富侨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情况 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见附件1),于200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2年11月6日,注册人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保健公司)。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见附件2),于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注册人为富侨保健公司。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见附件3),于200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注册人为富侨保健公司。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保健按摩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及市场价值,为此提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出具的《星级品牌评价证书》,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联合授予的《荣誉证书》,由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商业协会、人民日报社等机构授予的《荣誉证书》三份,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出具的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证书,以及题为《“中国足浴第一股”将在澳大利亚上市富侨市值可达5亿》的文章网页打印件。 二、关于水帘天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 2017年12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标有“富侨足道”的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7)厦思证内字第9252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门店预订消费项目一个,支付人民币159元,并取得刷卡单一张、定位卡一张及收据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六张,其中显示门店招牌上标有“富侨足道水帘天”字样,门店前台同样标有“富侨足道”字样,店内摆放的“贵宾打折卡充值”宣传海报上方有“富侨”图文商标和“富侨足道”字样;店内项目宣传海报上有“富侨足道”字样,订位卡中印有“富侨足道”字样。收据中盖有水帘天公司印章。 2018年2月2日,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网页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363号、364号公证书载明:在360浏览器的网页地址栏输入网址www.meituan.com/xiuxianyule/4500337/,进入美团网的“北京美团-北京休闲娱乐-北京足疗按摩”项目,显示有“富侨足道(六里桥店)”的团购项目;在360浏览器的网页地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shop/20725408,进入大众点评的“北京休闲娱乐-足疗按摩-丰台区-六里桥/丽泽桥-富侨足道(六里桥店)”项目,显示有“富侨足道(六里桥店)”的团购项目。上述网站中显示的店铺经营地址均为“西客站南广场太平桥路尚西泊图店17号楼富侨足道”。 富侨控股公司据此主张,水帘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和对外促销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富侨控股公司当庭确认美团网和大众点评网中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水帘天公司对于公证书中的“富侨足道(六里桥店)”店铺是由其经营、店铺和对外促销活动中的使用行为均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水帘天公司主张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经过合法授权,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北京富侨公司)与水帘天公司(乙方)于2014年9月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富侨公司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家富富侨”足道商标、商号给水帘天公司使用;北京富侨公司提供品牌、商标、技术、管理经验以及合格的技师给水帘天公司使用;水帘天公司开业后挂家富富侨品牌;北京富侨公司尽力通过认证、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渠道将家富富侨创建为驰名品牌,使其为水帘天公司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合同有效期为八年,从2015年9月至2023年9月;如双方均同意继续合作,在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商定重新签定正式合同。2.家贵富侨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许可何秀英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开设分店,使用家贵富侨公司的店招和名称,使用期限为15年,使用范围为该店内。3.富侨保健公司于2007年8月7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富侨”商标的注册人是富侨保健公司,郭家贵先生是富侨保健公司的股东之一,经富侨保健公司许可,郭家贵所有的家贵富侨公司对富侨商标拥有无偿使用权,使用期限为富侨商标的有效期。4.加盟费收据2张、借款单、转账交易记录、网银交易查询明细打印件。收据显示:2014年8月31日收到六里桥交来加盟费,金额为30万元,交款人为张敏;2015年2月27日,收到六里桥加盟费,金额为50万元,收款单位加盖北京郭氏富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款单显示:2014年11月28日,收款单位为富侨总店,借款理由为足疗连锁加盟费,金额为5万元,借款人为孙晓英(何秀英代转)。转账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12月26日,张艳转给孙晓英5万元,用途为足疗店。网银交易查询明细显示:2014年8月15日,罗小平转给肖雯10万元,用途为富侨加盟费。 三、其他情况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经过合法授权的连锁加盟店需要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培训费,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提交了富侨保健公司与游天军、王振东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培训协议书》《委托书》《富侨保健公司特许连锁店申请表》及银行回单,其中约定,五年特许连锁期限的商标使用费为200000元,培训费用为140000元、150000元。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市场中假冒、侵权店铺众多,给富侨控股公司及涉案商标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此提交了赢商网和厦门网的文章报道。 富侨控股公司还提交了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行业利润证明》,该证明中指出“重庆本土代表性品牌——富侨,店面利润率达到了40%-60%”。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水帘天公司赔偿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2400元、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441元、购买服务费159元,并提交了金额为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和金额为4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其余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案立案时,富侨控股公司将美团网的运营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庭审后,富侨控股公司撤回对三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富侨控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发票、网页打印件,水帘天公司提交的合同、授权书、证明、收据、借款单、转账记录和明细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王栖鸾 审判员李莉莎 审判员刘佳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筠曼
判决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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