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峰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漳县薛坪镇曾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624民初2261号
判决日期:2019-12-05
法院: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楚峰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峰公司)与被告南漳县薛坪镇曾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曾家坪村)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海、晏世武、被告曾家坪村法定代表人闫仕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楚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9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15日至6月1日,被告安置点工程项目通过南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招标,原告参加投标。2017年6月8日,原告中标并收到中标通知书。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依据招投标内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50天,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8月5日;合同总价款为49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7年7月25日将房屋及附属工程交与被告。被告经验收将房屋用于安置村民居住使用至今。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未付,原告的资金因此被长期占用。
曾家坪村辩称,该项目工程没有验收,扶贫资金不会拨付至村账户,因该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善,项目没有验收、没有审计。只有程序完成后,易迁办才会将工程款拨付给原告。2019年8月5日县政府有会议纪要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安排。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原告楚峰公司中标了南漳县薛坪镇曾家坪村安置点新建猪栏场坪及主体项目工程建设,中标价款为492000元。2017年6月15日,楚峰公司与曾家坪村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混凝土石砌档土墙、建猪栏27间等;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5日,总工期为50天;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合同总价款为492000元,按合同约定全部工程款甲方(曾家坪村)必须打入乙方(楚峰公司)提供的账户。付款方式为主体工程竣工并按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甲方除预留10%质量保修金外(保修期为一年)按照南漳县扶贫办统一时间节点结算。乙方不得因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拖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设规范标准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定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工段,甲方有权制止施工,劝其返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楚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17年8月5日前完工。被告曾家坪村于2017年将猪栏分配给易地搬迁户使用,但一直没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原告楚峰公司因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南漳县薛坪镇曾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北楚峰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200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80元,由南漳县薛坪镇曾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红英
人民陪审员蒋福祖
人民陪审员刘艳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柳
判决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