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瑞彬
联系方式:0753-2130816
注册时间:1994-05-11
公司地址:梅州市环市路中段(梅州地质大厦)
简介:
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及城市规划测量,水文地质勘察与钻井,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
展开
杨何均、杨宏均等与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1403民初1027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何均、杨宏均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蓬径公司)、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以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把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何均、杨宏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球、罗秉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蓬径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黄开仁、被告黎昔带、被告杨茂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银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何均、杨宏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实际开采人)共同赔偿原告评估费、鉴定费共计9744.28元(其中地质项目技术费1744.28元,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受损情况价格评估费8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实际开采人)共同赔偿原告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18368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南蓬径公司作为名义侵权人对上述原告的损失承担连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实际开采人)共同赔偿原告评估费、鉴定费共计8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南蓬径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的地下建筑大理石开采的企业,被告黄开仁、黎昔带至今仍是被告南蓬径公司的股东,被告杨茂生原是被告南蓬径公司股东,后于2018年5月30日将其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李继胜,李继胜受让股权后被告南蓬径公司就没有再生产。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作为径礤村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实际开采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原梅县松南镇在径礤村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的梅县大理石厂,1994年,由被告黄开仁承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期作为当地村民的被告杨茂生也在该地无证开采地下建筑大理石。1999年被告黎昔带入股与被告黄开仁共同经营梅县大理石厂。2004年企业体制改革时,梅县大理石厂转制为私营企业,当时由被告黄开仁、黎昔带共同经营,2005年开始,被告杨茂生正式入股梅县大理石厂,与被告黄开仁、黎昔带分三个工作面、三个班组的方式组织地下建筑大理石的开采。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于2010年8月31日作为股东,共同注册了被告南蓬径公司,注册公司后工作模式仍然是由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分三个工作面、三个班组的方式组织地下建筑大理石的开采。 在被告南蓬径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陆续接到当地村民投诉反映房屋受损开裂等情况,当地政府组织被告南蓬径公司与当地村民进行协商调解,对于零星出现的问题均以协商方式调解解决,政府相关部门也曾对被告南蓬径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危害结果作出行政处罚。但随着被告南蓬径公司生产能力的提高及抽排地下水的影响,2017年起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被告南蓬径公司的生产区范围内及周边的村民房屋大面积出现不同程度受损、开裂情况。当地村民不断向各级政府投诉反映,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政府组织被告南蓬径公司与当地政府多次调解、协商均未果。2018年4月16日,当地村民采取堵路等方式迫使被告南蓬径公司停止生产,停产后,被告杨茂生于2018年5月30日将其名下的股份变更登记给案外人李继胜,李继胜受让股权后被告南蓬径公司一直没有再生产作业。 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其他房屋受损的村民共同委托梅县区国土资源局、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聘请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原告的房屋安全鉴定、受损价格评估及查明当地村民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与开采地下建筑大理石、抽排地下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后梅县区国土资源局及松口镇人民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帮原告及其他房屋受损的村民垫付了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费用864000元(合计108户村民,即每户8000元)、地质项目技术费用566891.53元(合计325户村民,即每户1744.28元)。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坝畲队杨何均、杨宏均房屋的修复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穗安价(估)字【2019】R302号)价格评估结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松口镇径礤村坝畲队杨何均、杨宏均房屋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8368.00元。”2019年3月23日,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邀请省地质专家经调研后,正式出具了《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地质环境调查报告》,将地面(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确定为A、B、C三个区,其中A区村居受损、地面(房)出现裂缝由自然原因、矿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以矿山开采为主要原因;B、C区范围内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由自然原因、矿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矿山开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原告的房屋属于A区范围内。原告认为,根据《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地质环境调查报告》,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作为造成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实际开采人),应对原告因其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蓬径公司作为名义侵权人对上述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南蓬径公司辩称,一、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不应由股东个人承担。1、南蓬径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股东注册资金足额交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由股东承担。2、本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炸药安全购买证,爆破人员持证上岗,生产和销售均以公司名义进行。从本案因果关系来看,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各股东的生产情况由公司统一安排确定,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二、每户8000元评估鉴定费用不应由南蓬径公司承担。1、虽然政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有召集我司开会,我司也同意评估、鉴定,但具体委托评估鉴定时未先告知我司,我司也未出具委托手续。2、第三人在支付评估、鉴定费时也没有征求我司意见。该费用依法应由侵权人或受害人垫付的,第三人单方支付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方承担。三、有关损害程度的问题:A区房屋我司责任不超一半。B、C区我司责任也是微乎其微。涉案房屋损害基本上是农村老旧破败的三合土结构瓦房,我公司开不开采矿山,这种房屋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很多已经是C、D级危房。我司对于A区房屋的损害赔偿问题,责任不应超过50%,B、C区房屋的损害赔偿均是责任不应超过20%。请求法院的分配责任时给予充分考虑。 被告黄开仁、被告黎昔带辩称,与被告南蓬径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杨茂生辩称,一、答辩人的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理由:1、《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南蓬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被告公司在2010年成立,所以被告公司在2010年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2、《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被告公司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由股东承担责任,不应列答辩人为被告。综上,被告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公司股东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应该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二、答辩人不负本案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答辩人已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公司承担。答辩人于2018年5月25日将答辩人在被告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继胜,已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不应列答辩人为被告和负连带责任。2、被答辩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二所述,答辩人的主体不适格,不应负连带责任,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该驳回。三、房屋修复费用,依据不足,应该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的内容,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由自然原因、矿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矿山开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显示,被答辩人的房屋属于B区范围内。被答辩人的房屋受损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形成,并不是由被告公司直接唯一原因造成,赔偿被答辩人房屋受损的全部修复费用请求依据不足,应当驳回。四、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诉讼费用。本案由于被答辩人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所以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述称,法院受理杨何均、杨宏均与被告南蓬径公司、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请四被告评估费、鉴定费、房屋受损修复费用是由第三人先行垫付,因此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提出请求:一、判决原告诉请四被告评估费、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支付给第三人;二、判决原告诉请四被告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18368元支付给第三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何均、杨宏均系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村民,其在该村现居住房屋为一幢混合结构二层楼房,该房建于2003年,建筑面积为368.78㎡。被告南蓬径公司登记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开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黄开仁,公司成立时股东有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三股东注资比例分别为33%、34%、33%,后于2018年5月变更股东为李继胜、被告黄开仁、黎昔带。 在被告南蓬径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陆续接到当地村民投诉反映房屋受损开裂等情况,对于零星出现的问题被告南蓬径公司与村民均以协商方式调解解决,政府相关部门也曾对被告南蓬径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危害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被告南蓬径公司生产能力的提高及抽排地下水的影响,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被告南蓬径公司的生产区范围内及周边的村民房屋大面积出现不同程度受损、开裂情况。当地村民不断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反映。2018年4月16日,当地村民采取堵路等方式迫使被告南蓬径公司停止生产。停产后,被告杨茂生于2018年5月30日将其名下的股份变更登记给李继胜,李继胜受让股权后被告南蓬径公司一直没有再生产作业。 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政府组织被告南蓬径公司与村民多次调解、协商均未果。2018年5月10日、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其他房屋受损的村民共同委托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梅县区国土资源局聘请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原告的房屋安全鉴定、受损价格评估及查明当地村民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与开采地下建筑大理石、抽排地下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018年5月24日,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中星鉴字[2018]M168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84]第678号),评定梅州市梅县松口镇径礤村坝畲队杨何均、杨宏均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按现状可正常使用,但对房屋有损坏的部位应作修缮处理。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坝畲队杨何均、杨宏均房屋的修复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穗安价(估)字[2019]R302号},结论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松口镇径礤村坝畲队杨何均、杨宏均房屋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8368.00元。”2019年3月23日,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邀请省地质专家经调研后,正式出具了《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径礤村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报告中对地面(房屋)裂缝原因初步分析,其中(一)可溶岩区A区内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由自然原因,矿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以矿山开采为主要原因;(二)南部东南部非可溶岩区B区内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由自然原因、矿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矿山开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三)北部非可溶岩局部可溶岩区C区内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由自然原因、矿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矿山开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根据《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均确认原告房屋位置属于B区范围。 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垫付了原告及其他房屋受损的村民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费用864000元(先期鉴定的108户村民,即每户8000元)及地质环境调查评估项目前期技术费用200000元(该款由被告南蓬径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支付给第三人),梅县区国土资源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地质环境调查评估项目后期技术费用566891.53元(合计325户村民,即每户1744.28元)。庭审中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述称,对于地质项目技术费用,不在本案处理。 为查明案件情况,本院向上述鉴定机构发出征询及收到相关复函,分别为:一、于2019年6月21日向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发出《征询函》,征询:“在调查报告中虽然明确各区区内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形成,但未明确各种原因的参与度比例。请明确调查报告中ABC区区内村居受损、地面(房屋)裂缝各种作用原因的参与度比例,特别是与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施工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参与度)比例。”2019年6月25日,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复函如下:“经综合分析,1、A区内矿山开采作用原因的参与度大概为70%—80%,自然因素作用原因的参与度大概为20%—30%;2、B区内矿山开采作用原因的参与度大概为50%,自然因素作用原因的参与度大概为50%;3、C区内矿山开采作用原因的参与度大概为50%,自然因素作用原因的参与度大概50%。”二、于2019年7月8日向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征询:“关于你公司对原告等16户房屋鉴定费用的收费依据是什么?收费标准是否合理?”2019年7月12日,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复函如下:“1、自2015年以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已不进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参照行业的指导价;我国房屋司法鉴定尚无收费标准,房屋司法鉴定收费应高于其他类别的房屋鉴定的收费。2、我司对该案件的收费是参照协会行业的指导价,并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工作难度、地域成本、人工成本、时间成本等综合测算出来的收费。我司认为此次的司法鉴定收费合理。”三、于2019年7月8日向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征询:“关于你公司对原告等16户房屋鉴定费用的收费依据是什么?收费标准是否合理?”2019年7月10日,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复函如下:“1、本次房屋维修价格评估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4号)及广州市物价局(穗价39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执行。(注:所签订合同内已有表述。)2、关于评估费用收费标准问题,原则上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通知,已经开放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对上述复函内容,原告、第三人表示无异议,被告南蓬径公司、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表示公司开采对房屋有影响,但没有那么大,坚持开庭时的意见,对A区的影响度为50%,B、C区的影响度为20%,对于评估价格按每户8000元收费有异议。 另向被告询问时,四被告陈述:上世纪八十年代,原梅县松南镇在径礤村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的梅县大理石厂,1994年由被告黄开仁承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期作为当地村民的被告杨茂生也在该地无证开采地下建筑大理石。1999年被告黎昔带入股与被告黄开仁共同经营梅县大理石厂。2003年企业体制改革时,梅县大理石厂转制为私营企业,2004年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各自开采的井合并办理一个采矿许可证,三方约定三条井的生产由各人自负盈亏,产品各自对外销售。2010年8月31日,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作为股东,共同注册了被告南蓬径公司,注册公司后仍然按之前的三方约定,每月所有公共开支由三股东平均分摊,各自开采范围和工班由各股东负责,自负盈亏,各自雇请的工人由股东自行发放工资。 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为先行解决村民的房屋居住问题,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根据上述鉴定并根据原告的选择(自行维修房屋),第三人垫付了维修费用18368元给原告,原告则配合第三人对责任企业进行追索工作。庭审中,原、被告对第三人垫付了鉴定费、维修费用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均同意赔偿金额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则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有关我镇代为垫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价格评估费用(每户合计8000元)及损失赔偿款,如果法院判决按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经研究同意对于判决由农户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费、价格评估费及损失赔偿的部分,我镇自愿承担,不再向农户追索。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企业登记机读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房屋安全鉴定合同书、建(构)筑物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技术服务合同、交易回单、协议书、房屋损害维修意向书、承诺书、发票、征询函、回复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原告杨何均、杨宏均房屋受损产生的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受损情况价格评估费4000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 二、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原告杨何均、杨宏均房屋受损产生的修复费用9184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 三、被告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何均、杨宏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1元,由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海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红
判决日期
2019-12-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