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韩非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刘肖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1行初180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肖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市场监管局)工商变更登记,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环球金钥匙(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公司)与被诉变更登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肖及委托代理人丁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庞慧哲、李建昇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金钥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告、鉴定事项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东城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三人金钥匙公司作出京工商东注册企许处字(2017)0219308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局提交的变更申请,经审查,本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说明事项如下:请于2017年11月21日持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备案通知书。 原告刘肖诉称,2019年1月,原告发现自己成为金钥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月10日查询了金钥匙公司企业登记变更记录。其中金钥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签字、《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决定》签字、《执行董事决定》签字、《转让协议》签字等均不是原告本人签字。金钥匙公司办理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登记并非原告办理,原告也没有委托任何第三人代其办理,是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进行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在审查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他人冒用其名义进行公司变更登记。被告错误的变更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将原告登记为金钥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的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第三人的工商档案查询材料,证明原告刘肖为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的事实; 2、2019年5月5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9]文鉴字第99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变更登记材料中的所有“刘肖”签名与鉴定样本上的刘肖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被告东城市场监管局辩称:一、我局依法办理金钥匙公司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经查,本案所涉金钥匙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6层(615)C;法定代表人为刘肖;投资人为刘肖。2017年11月16日,金钥匙公司向我局提交材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新旧两届《执行董事决定》、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协议》等在内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经书面审查后认为,金钥匙公司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我局遂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准予其变更登记。此次变更登记后,原告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二、我局对金钥匙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材料的实质真实性不负有审查职责与能力,对其后果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及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引起的后果,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金钥匙公司为办理本案所涉及的有关变更登记,向我局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相关材料,金钥匙公司作为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受理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后的审查过程中,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已尽到审查义务,对于该次变更登记原告是否知情、是否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签字是否虚假,我局既无职权,更无技术手段予以核实。三、原告有关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诉称对此次变更登记不知情,变更登记档案中的相关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且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办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事宜,但是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我局无法自行撤销。综上,我局做出的准予金钥匙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有关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如下证据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拆迁证明、指定(委托)证明、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及《郑重承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新旧两届《执行董事决定》、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协议两份等文件,被告用以证明2017年11月16日第三人向其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2.被诉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核准第三人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人金钥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陈述意见及证据。 经庭审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2系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接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和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1月16日,金钥匙公司委托他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了《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及《郑重承诺》、《股东决定》、新旧两届《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载明变更登记事项为:住所地由“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1号7层810”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6层(615)C”,法定代表人由“张春红”变更为“刘肖”,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由“丁爱玲、张春红”变更为“刘肖”。申请备案事项为:董事成员由“张春红”变更为“刘肖”,监事成员由“丁爱玲”变更为“杨发容”,经理由“张春红”变更为“刘肖”以及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备案。经审查,被告认为金钥匙公司所提交的上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当即作出被诉通知书,准予上述变更登记。同时,对备案申请进行备案登记。 原告称其于2019年1月因收到法院传票发现涉案变更登记行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认为涉案工商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中“刘肖”字样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要求对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2017年11月2日金钥匙公司提交的《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中“刘肖”的签名,《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刘肖”的签名,《郑重承诺》中法定代表人“刘肖”的签名,2张《转让协议》中受让方“刘肖”的签字是否为刘肖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本院接受原告申请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由本院依法委托该鉴定中心对上述“刘肖”的签名进行鉴定。2019年5月5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9]文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5份检材上的6个“刘肖”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刘肖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另查,因机构改革,自2019年3月22日起,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被撤销,其职权由东城市场监管局承继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对第三人环球金钥匙(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京工商东注册企许处字(2017)0219308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1800元,由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第三人环球金钥匙(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公告费260元,由第三人环球金钥匙(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鹏英 人民陪审员李春兰 人民陪审员田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元君 书记员廖佳明
判决日期
2019-12-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