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执13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80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39400.8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公积金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公积金;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国军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80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