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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98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长松
联系方式:0513-84510686
注册时间:1993-06-04
公司地址: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41号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施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工程机械、建筑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农田土地整理服务;河道保洁服务;水泥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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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23民初3081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飞、被告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给付工程款313098.3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止;诉讼费用由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负担。诉讼中,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明确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其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工程款票据483920元,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383920元,余款100000元应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其于2017年12月21日出具工程款票据213098.31元,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未予支付,应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其公司中标了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审计后工程造价为2147018.31元,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尚欠工程款313098.31至今未能给付,请求依法判决。 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辩称,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有误,其学校只欠工程款53098.31元,同意支付。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其不同意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利息请求,且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错误,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分为三个阶段,即至2013年底支付合同价的6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80%,审计结束后的第二年年底付至审定价的100%,工程造价于2017年12月18日完成审计,即工程款应于2018年底付清,故即使本案应当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以2018年底未付款53098.3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本院经审理,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为:2013年7月25日,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7月27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419574.69元,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13年底前支付合同价的60%;审计结束后2014年底付至审定价的80%,2015年底付至审定价的100%。工程于2013年12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于2015年1月30日送审。2017年12月18日,如东县审计局发出“东审投函〔2017〕108号”《关于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的函》,明确审定工程造价为2147018.31元。2014年1月26日、2015年2月15日,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分别支付给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50000元、383920元。工程实际负责人为案外人张彪,张彪与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劳动人事关系。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2016年12月31日,张彪出具《委托书》,委托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向案外人陆斌账户汇款85000元。2017年1月25日,加盖“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委托书》载明:委托张彪收取工程款100000元,明确将款项汇至张彪的账户。2017年2月20日,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分别向张彪账户汇款15000元,向陆斌账户汇款85000元。2017年2月18日,加盖“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委托书》载明:委托张彪收取余款213098.31元,也明确款项汇至张彪的账户。2017年2月21日,张彪又出具一份《收款委托书》,委托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将工程款160000元汇到陆斌账户,后于2018年2月13日实际汇付。 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对2017年1月25日的《委托书》不知情,未在《委托书》上加盖过印章,对张彪出具的《委托书》、《收款委托书》签名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认为张彪无权处分公司的工程款,要求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责任。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认为,张彪为工程实际负责人、实际施工人,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出具《委托书》,其学校完全有理由相信张彪享有工程款支配权
判决结果
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3098.31元,并以53098.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由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负担508元(案件受理费由南通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如东县马塘镇邱陞中学负担的部分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96元 (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合议庭
审判员黄卫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海平 书记员王亚燕
判决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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