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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宝民
联系方式:010-83543811
注册时间:1990-01-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内白纸坊西街3号
简介:
编制出版社会需要的各类地图,出版测绘、地理专业图书和两专业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具书(有效期至2021-12-31);本版图书零售、本版图书总发行;餐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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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符文军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终1499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大出版社)与被上诉人符文军、一审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中图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714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工大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符文军、中图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斐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工大出版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判决数额过高,于法无据。三、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依据涉案《合作协议》第10条的约定来确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付酬义务是不正确的。 符文军答辩称:不同意工大出版社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中图社答辩称:上诉请求的补充意见中关于我单位未支付费用的意见与本案无关,其他诉请不涉及我单位权利义务。综上,不同意工大出版社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符文军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判令中图社、工大出版社向我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26313.73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0日我以笔名“闻君”、倪亮亮以笔名“倪亮”作为甲方,与乙方工大出版社、丙方中图社,就由我编著、乙方出版的《世界地理1000问》改成新作品并另外出版的事宜三方签订了《合作协议》。2009年2月乙方、丙方联合出版发行《世界地理1000问》,到2013年11月共印制了11次。但中图社、工大出版社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我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月10日,符文军以笔名闻君(甲方)与工大出版社(乙方)、中图社(丙方)三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甲方编著、乙方出版的《青少年不可不读中国地理1000问》(简称原作品)修改成新的作品,作品名称为《中国地理1000问》(简称作品);甲方拥有原作品的著作权,甲方授权丙方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并授权乙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共同出版发行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甲方的著作权使用费由乙方支付,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丙方不支付甲方任何费用;丙方以版税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版税率为3%,即著作权使用费=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作品由丙方安排印刷,丙方负责发行;乙方应该利用自己的发行渠道促进作品的发行;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9年,上述三方还签订了关于《世界地理1000问》的合同,符文军一方持有的该合同文本已经遗失,但该合同内容与上述关于《中国地理1000问》的合同内容一致,符文军、中图社、工大出版社对两合同的一致性均表示认可。 2009年2月,中图社、工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为闻君、倪亮主编的《世界地理1000问》,书号ISBN978-7-5031-5006-7/K??3111。本案中,“倪亮”出具说明表示其著作权全部归属于符文军。 涉案图书一共进行了11次印刷,符文军提交了第1次、第11次印刷的涉案图书,第1次印刷的涉案图书上载明的印数为15000,定价为45元;第11次印刷的涉案图书上载明定价为38元,没有记载印数。 中图社提交了上述11次印刷的《中国地图出版社印装通知单》复制件,其上载明的印数、样书数、定价分别为:第1次印数15060册、样书60册、定价45元;第2次印数6010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第3次印数12010册、样书10册、定价45元;第4次印数5000册、样书0、定价38元;第5次印数5000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第6次印数17113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其中100本定价25元);第7次印数15000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第8次印数3000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第9次印数3000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第10次印数3000册、样书20册、定价38元;第11次印数3000册、样书10册、定价38元;以上印数合计为87193册。符文军认可上述各次印刷的印数、定价及总印数。 就涉案图书的情况,中图社出具了《〈世界地理1000问〉汇总表》,内容为:发行发货数量83912册、发行样书数量376册、分社样书数量488册、报废数量2393册、库存数量24册,合计87193册。但中图社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涉及的样书、报废、库存情形,符文军对上述样书、报废、库存数量亦不认可。 另,符文军与工大出版社并未对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使用费另行约定,且工大出版社也一直未向符文军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证明、说明、购书发票、涉案图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图书的署名及倪亮的证明,可以确认符文军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符文军、工大出版社、中图社达成涉案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据该协议约定,符文军的著作权使用费由工大出版社支付,工大出版社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工大出版社应当向符文军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且在该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时间,故符文军可以随时要求工大出版社履行,工大出版社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图书的销售数是计算著作权使用费的基础,中图社发行公司就涉案图书样书数、报废数、库存数及合计印数出具说明。根据第1次印刷的涉案图书上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涉案图书第1次印数为15000;根据中图社提交的《中国地图出版社印装通知单》可以认定,涉案图书第2次至第11次的印数分别为6010册、12010册、5000册、5000册、17113册、15000册、3000册、3000册、3000册、3000册,合计为87133册。虽然中图社出具了《〈世界地理1000问〉汇总表》,其中载明了涉案图书的样书、报废、库存情形,但是由于该汇总表中的样书数与《中国地图出版社印装通知单》中载明的样书数无法对应,且对于上述汇总表中载明的样书、报废、库存情形,中图社未能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涉案图书的印数确定销售数。依据实际查明情况,涉案图书的印数即销售数为87133册。 涉案图书的定价是确定著作权使用费的因素之一,根据符文军提交的第1次、第11次印刷的涉案图书及《中国地图出版社印装通知单》,可以认定涉案图书第1次至第11次的定价分别为45元、38元、45元、38元、38元、38元(其中100本定价25元)、38元、38元、38元、38元、38元。 根据合作协议,符文军与工大出版社另行约定著作权使用费,但双方未能约定。上述协议约定了“著作权使用费=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的计算公式,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故本案中确定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4964.7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工大出版社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符文军著作权使用费104964.72元。二、驳回符文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3元,由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洁 审判员宋鹏 审判员李志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田芬 书记员申明明
判决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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