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丽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2民终1132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丽艳以与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丽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6.5元,减半收取1288.25元,由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98元,减半收取1631.99元,由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国民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崔玲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海晶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