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威
联系方式:15048227448
注册时间:2016-12-23
公司地址:阿尔山市林海街老二中院内建设局一楼116室
简介:
热力供应、管道维护维修、供热设计施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销售蒸汽、热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五金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水暖配件;石膏、煤炭、粉煤灰、灰渣销售和综合利用;混凝土粉煤灰砖、面包砖加工与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服务;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清洗和保养;热力设施检修、维护、改造、运营;清洁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锅炉房及辅助设备改造、维修及安装;热力管网、热力站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维修。
展开
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丽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2民终1132号         判决日期:2019-12-0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丽艳以与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丽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6.5元,减半收取1288.25元,由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98元,减半收取1631.99元,由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国民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崔玲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海晶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19-12-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