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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元
联系方式:0394-8706016
注册时间:2002-06-04
公司地址:周口市七一路西段
简介:
电力生产、销售、开发、电力投资、建设;火力发电副产品生产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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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602民初4434号         判决日期:2019-12-03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橡胶)诉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隆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橡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灿辉、被告周口隆达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谊、张云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南橡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7428.80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合计746143.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款248714.40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欠款746143.2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经协商,原、被告双方签订《输煤系统皮带机胶带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皮带机胶带,合同总价款为2487144元,该合同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约定:“1、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日期起一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本合同总价10%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以及收据,需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即248714.40元)作为预付款;(2)供方将每台套机组设备运到交货地点,需方验明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供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70%(即1741000.80元)作为到货款;(3)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实验运行168小时,需方签发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后30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即248714.40元)”;(4)每台套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即248714.40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台套合同设备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需方已经签发该台套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一个月内支付;2、质保期为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后又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来替代履约保函,2017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48714.4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输送胶带,原告履行了全部的交付义务,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且原告交付的输送皮带不存在质量问题,1年质保期也早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向原告付清全部的货款2487144元,并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只支付了1989715.20元(合同总价的80%),还欠497428.80元货款尚未付清,并且履约保证金也未退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索,但至今未付。据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周口隆达辩称:一、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在投标时谎称曾向多家600MW及以上机组提供过胶带设备,致使周口隆达错误判断,原告的中标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也无效;二、退一步,即使合同有效,因原告提供的输煤胶带不符合合同要求,答辩人有权拒付货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1、原告提供的一部分输煤胶带绝对不能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原告诉请的货款、质保金均未达到支付条件。截止目前,因性能验收试验没达到性能保证值,原告也没有采取修理、调换等措施,至今没有取得周口隆达签发的初步验收证书,不应支付设备款。因性能验收试验中发现胶带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还质保金的条件,质保金不应退还;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至第二套机组出具最终验收证书。该最终验收证书未签发,履约保证金没达到返还条件;三、因诉请的货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都没达到支付或返还条件,不存在原告所称利息损失问题,第二项诉请无依据;四、因原告的皮带问题致使我公司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我公司花费138万元采购新的皮带,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完成《输煤系统皮带机胶带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皮带机胶带,合同总价款为2487144元,该合同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约定:“1、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日期起一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本合同总价10%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以及收据,需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即248714.40元)作为预付款;(2)供方将每台套机组设备运到交货地点,需方验明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供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70%(即1741000.80元)作为到货款;(3)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实验运行168小时,需方签发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后30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即248714.40元)”;(4)每台套合同设备总价格的10%(即248714.40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台套合同设备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需方已经签发该台套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一个月内支付;2、质保期为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后又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来替代履约保函,2017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主要内容为: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委托宜昌金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输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由周口隆达的工作人员当场按运单清点验货后收货,并在《货物运输清单》上签收。2017年7月13日,中南橡胶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总额为2487144元。2017年8月28日,周口隆达2*660MW超超临界(上大压小)燃煤机组扩建工程皮带机胶带设备竣工。2017年9月20日,17条皮带机胶带调试结束。2017年10月10日,经生产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师共同完成该设备验收。在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的质量保证期(合同约定)经过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及履约保证金,被告以原告所供胶带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遂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关于胶带质量问题,被告自2017年10月10日完成初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案向原告有效主张权利,而以未向原告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为由拒付下余货款及履约保证金
判决结果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97428.8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合计746143.20元。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款24871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止;以欠款74614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6元减半收取5758元,由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莉莎
判决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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