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联营(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索登武
联系方式:029-85291456
注册时间:1993-05-22
公司地址:长安区韦曲街办青年路
简介:
--
展开
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16民初12556号         判决日期:2019-12-03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3月28日至2019年7月5日非法占用人民币1638062.61元的原告工程款项长达2291天的同期银行利息人民币563823.4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在XX大道XX号的长安汽车营销维修中心的改扩建项目,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目标以及工程结算依据、方式均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工程进度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500万元以及9万元工程进度奖励,但被告却无力独自履行,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聘请了相关施工单位实施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完成的工程,工程基本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进行结算时,被告却以一些明显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要求原告事后进行补充签订,试图加大工程结算数额以牟取不正单利益,致使双方无法结算。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该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2014年8月1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解决纠纷,历经两级法院两次审理,于2019年6月14日拿到终身判决,对于原告恶意长期占用原告生产经营资金的问题,均已“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工程款一致未能确定”的原因未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占用其经营资金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天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38元原告已经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范建锋 人民陪审员刘武强 人民陪审员张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院印) 书记员张瑞葭
判决日期
2019-12-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