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825民初2207号
判决日期:2019-12-03
法院: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负责人周冶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0000.00元;2、判被告按同期银行利率0.0111元计算支付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借用原告公司的资质,进行其单位工程施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为王文金。被告在砌筑挡墙的工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被起诉至隆化县人民法院。被告因借用原告资质取得的委托手续以原告名义承担了给付工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5月8日,原告单位账户资金被扣划138000.00元。2017年6月17日,原告就扣划一事与被告协商,被告项目负责人王文金以被告公司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60000.00元的借据,承诺按同期银行利率(0.0111元)计算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欠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将其所属的事故池护墙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赵雷、于海军,二人又转包给杜文举。杜文举完成工程后,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未给付其工程款。2016年1月29日,杜文举为追索欠款,以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赵雷、于海军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以(2016)冀0825民初614号立案审理。诉讼过程中,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因其所属工程系借用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遂与案外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杜文举工程款160000.00元,经办人王文金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调解结案。经当事人申请执行,隆化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0825执659号立案执行,扣划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7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未向原告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原告向被告追索该款。2017年6月17日,经协商,被告项目负责人王文金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60000.00元的借条,按月息0.0111元计算支付利息。原告追索垫付款无果,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由被告项目负责人王文金出具的借据,本院调取的(2016)冀0825民初614号、(2017)冀0825执659号案卷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16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00元,减半收取计210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由德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计玉
判决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