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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静
联系方式:0813-5519002
注册时间:1999-01-07
公司地址:自流井区五星街天花井六组4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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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与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302民初2161号         判决日期:2019-12-03         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医药公司)与被告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医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明医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自贡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光明医院公司与自贡福世光明医院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2375.61元。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形成长期的药品买卖关系,约定货款回款周期为30天,被告以前在每次原告供货后尚能按双方约定及时付款,但后期逐渐不能按约定付款,并已形成长期拖欠。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拖欠货款32375.61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被告光明医院公司未答辩。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下列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公示信息报告;2.《医药商品购销协议》;3.《往来科目余额对账调节表》;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存在药品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医药商品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医药商品,被告所购商品品种、数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原告,原告依据双方当时商定的价格、品种开具销售凭证;货款回款周期为30天以内;交货地点为被告的仓库;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19年5月8日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375.61元。此后,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贡福世光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货款32375.6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0元,财产保全费343.80元,合计648.80元,由被告自贡福世光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罗耀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敏
判决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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