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勇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8民初2596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勇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846.48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派发给其施工的基站工程项目交给原告陈勇施工,现被告方尚有工程款34736.16元未能支付,原告陈勇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已于2018年7月2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由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指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原告陈勇的起诉时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本案应移送至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启福
人民陪审员甘爱和
人民陪审员周丽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缪赟赟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