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桂林
联系方式:0556-6516666
注册时间:2010-04-20
公司地址: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101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廖荣界与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524民初1572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荣界与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荣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祥、被告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廖荣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696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248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2日,被告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后,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2017年8月28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账户转入该项目的69600元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上述项目现已竣工,经审计工程价款为622964.93元,发包方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并且发包方也将69600元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到被告账户中。但被告迟迟未把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给原告,未支付原告126248元工程款。 紫来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多项工程的结算关系,但至今没有办理全部工程的结算,原告的起诉尚不具备条件,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的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廖荣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7年8月22日,被告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银行交易明细、工程签证单、工程验收意见书,证明被告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告账户转入69600元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竣工决算书、金审基(2018)91号《审计报告书》、金审基(2018)72号《审计报告书》,证明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已竣工,审计工程价款为622964.93元,被告应当返还69600元履约保险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支付原告126248元工程款。 紫来公司对廖荣界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1-2号证据没有异议;3-5号证据均只能反映被告和业主方签订合同以及就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相关情况,无法反映原告方参与了工程的实际施工,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进行结算的事实,所以原告在本案中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第三页承包人处加盖了公章,系原告伪造被告的公司公章,被告方就此事向金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现正在侦查中,根据以上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起诉,缺乏相应的依据,银行转账69600元真实性没有异议,最终工程没有结算。 紫来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小额工程承包内部责合同书》,证明与原告有多项承包关系。 廖荣界对紫来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小额工程承包内部责合同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廖荣界申请证人万某出庭作证,证明廖荣界为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针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对廖荣界出具的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廖荣界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工程签证单、工程验收意见书,上述证据均系原件,证据之间彼此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与证人万某的证言相互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廖荣界出具的竣工决算书、金审基(2018)809号《金寨县审计局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只能证明涉案工程现已竣工,且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与紫来公司进行了竣工决算,不能证明廖荣界与紫来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对紫来公司出具的《小额工程承包内部责合同书》,本案所涉工程不在该合同范围,故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8月22日,紫来公司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紫来公司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廖荣界。2017年8月28日,廖荣界将该项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计696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紫来公司,并在转账过程中明确备注“汤汇镇上畈村履约和农工资保证金”。涉案工程竣工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已经按照审计价款金额向紫来公司支付工程款622964.93元,廖荣界向紫来公司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要求支付下余的工程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廖荣界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廖荣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履约保证金合计69600元。 二、驳回原告廖荣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2108.5元,由原告廖荣界负担1308.50元,由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伦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杰 书记员王璨
判决日期
2019-12-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