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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鹏
联系方式:0351-5681822
注册时间:2008-09-10
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数码西路3号西楼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基础电信业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和CDMA2000第三代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移动网信息服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演出剧(节)目、表演、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信息与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涉及、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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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武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122民初515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阳曲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耀武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太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耀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维、曹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耀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基站占用合同》,并支付从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的占用土地补偿费,共计32400元(10800元/年,计3年)及逾期支付占用土地补偿费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每年年利率24%,基数为32400元,期限从2016年6月2日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耀武与被告中国电信太原分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石槽基站占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被告)占用甲方(原告)土地120㎡,具体地点为南温川村西南1500米处。”第二条约定:“乙方(被告)占用土地的期限为10年,自2011年6月2日到2021年6月1日。双方约定乙方(被告)应支付甲方(原告)各类综合赔补费用10800元/年。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支票。支付时间:第一年支付时间为基站开通后一月内,从第二年起每年6月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支付一年占地费用。”第3.2.1约定:“乙方(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原告)支付补偿费。”第四条4.1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旦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南温川村西南1500米处土地120㎡交于被告占用,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逐年在本年度6月份左右将土地补偿费10800元以转账的方式给付于原告。但是2016年6月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补偿费给付于原告。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单位员工联系索要后续的土地补偿费,但被告均予以推诿,直至现今被告都没有支付后续三年的占用土地补偿费。被告逾期支付占用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19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国电信太原分公司辩称,1、被告2016年3月1日拆除基站,基站占用合同因政府的调整,合同已经解除,此事是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2016年3月1日后的占地补偿费用无需向原告支付。2、被告在拆除本案的基站,拆除的相关事宜与原告沟通过,被告在拆除基站后并未占用该土地,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2016年后的占地补偿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逾期支付占地补偿计算时间及计算利率不明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2年8月8日与阳曲县杨兴乡温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12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基站占用合同,协议中甲方为被告中国电信太原分公司,乙方为原告张耀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被告)占用甲方(原告)土地120㎡,具体地点为南温川村西南1500米处”。“乙方(被告)占用土地的期限为10年,自2011年6月2日到2021年6月1日。双方约定乙方(被告)应支付甲方(原告)各类综合赔补费用10800元/年(含税,其中10000元支付甲方,800元为乙方持有,用于代开发票的税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支票。支付时间:第一年支付时间为基站开通后一月内,从第二年起每年6月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支付一年占地费用。”第3.2.1约定:“乙方(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原告)支付补偿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到2016年6月。2016年3月后,被告对该基站予以拆除,也未通知原告亦未再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基站占用合同、固定资产入库明细表、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流水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耀武土地占用补偿费10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张耀武负担203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1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洪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权笏 书记员张海燕 书记员张海燕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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