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云商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6民初47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美兰机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向原告支付《航空货运仓储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五期租金3650088.62元和第六期租金3650088.62元;2.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项下利息共计330333.02元;3.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231000元;4.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793元;5.被告海口美兰机场公司与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签订《航空货运仓储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物航空货运仓储设备的详细信息、租赁本金为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支付周期每3个月为一期,共12期,每期租金为3650088.62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18年2月15日,之后每三月支付一次。合同对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救济措施、争议解决均有约定。2017年11月14日,被告海口美兰机场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的全面履行,被告海口美兰机场公司应被告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的要求,自愿为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导致对原告产生的债务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也均有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支付了租赁本金40000000元,取得了设备所有权,并依约将租赁物交由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使用。但天津云商智慧物流公司在支付第一期至第四期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至今逾期未支付的租金共计7300177.24元。2019年6月21日,原告向二被告发送律师函,催告其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但二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孙长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亚雪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