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恩贞与潍坊赫耳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9)鲁0705财保256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恩贞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3658374.1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恩贞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58374.1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恩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窦中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娜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