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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幸福路支行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罗成
联系方式:0817-5522864
注册时间:2011-12-19
公司地址: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幸福路三中红绿灯口幸福公寓一楼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按权限和程序提供信用证服务担保;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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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均、李鹏安等与李晓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1321民初3104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银均、李鹏安、张桂珍、李某、南部县诚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江、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均、李鹏安、张桂珍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洪、被告李晓江、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南充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855651.6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李晓江驾驶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号挂车由德格往甘孜方向行驶,行至G317线来马乡境内时,因被告李晓江在弯道内未确保安全行驶,车辆在下坡时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尾部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原告李银均驾驶的川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号挂车头部碰撞,造成原告李银均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晓江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银均无责任。后原告索赔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李晓江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后其已垫付部分费用,事故车辆已投保相关保险,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已投保相关保险,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以及被告的事故车辆已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部分费用过高、部分费用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鉴定费、诉讼费、自费药品费用、停运损失等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寿财险南充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以及原告的事故车辆已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的事实无异议,但在本案中,原告李银均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故被告人寿财险南充支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赔偿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被告李晓江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号挂车由德格县往甘孜县方向行驶,行至G317线来马乡境内时,因被告李晓江在弯道内行驶未确保安全,车辆在下坡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尾部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原告李银均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川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号挂车头部碰撞,造成原告李银均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1日,甘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甘公交认字(2016)第(513328201601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晓江驾驶机动车在弯道内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李晓江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银均无责。事后,原告李银均先后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2016.11.18—2016.11.18),支出门诊费7032.90元、住院费3775.74元;后转院至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16.11.19—2016.11.30),支出门诊费7547.20元、住院费45846.17元;最后回到南部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11天(2016.12.1—2017.3.22),支出门诊费847.80元、住院费22681.67元,原告李银均在该医院的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逐渐锻炼肩关节功能。2、出院时头颅CT报告血肿未完全吸收,建议出院后每隔1月来院复查头颅CT,适当休养3月。3、术后1年来院取出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用大约需要8000—10000元)。原告李银均事故后因治疗需要,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地另行支出中药费等门诊费共计3347.30元。原告李银均共计住院124天,其医疗费总额为91078.78元(门诊费7032.90元+住院费3775.74元+门诊费7547.20元+住院费45846.17元+门诊费847.80元+住院费22681.67元+门诊费3347.30元)。2017年3月30日,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受原告李银均委托作出南通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0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一)、李银均右颞顶部脑错裂伤伴血肿、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等,遗留之后遗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二)、李银均的续医费、康复费计叁万肆仟(34000.00)元。(三)、李银均的护理时限及人数:住院治疗期间(三次住院时间连续计算)及出院后以及再次住院治疗取出内固定期间每天给予1人护理,共计算150天。(四)、李银均的营养时限(营养费)酌定肆仟(4000.00)元。(五)、李银均的误工时限酌定为240天。原告李银均支出鉴定费3500.00元。诉讼中,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中原告的伤残等级及续医费、康复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2月26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作出川求实鉴(2017)临鉴855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李银均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被鉴定人李银均的后续医疗费共计需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整)。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支出重新鉴定费2130.00元。原告李银均支出重新鉴定检查费400.00元、交通费600.00元、住宿费200.00元,合计1200.00元。 另查明:1、原告南部县诚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川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号挂车的登记车主,原告李银均系该车的事实车主,该车挂靠于原告南部县诚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其运输证号为:川交运管南字0091970号,经营许可证号:5113214407;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号挂车的登记车主,被告李晓江系该车的事实车主,该车挂靠于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其运输从业资格证号为:5112231978××××××××、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运输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2、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号挂车在事发时其行驶证的有效期均为:2017年6月。3、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号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2016年6月23日—2017年6月23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4、2016年6月16日,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为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号挂车投保上述保险时,双方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同时,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章的《签收单》及《投保人声明》。5、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川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R×××××号挂车的财产损失如下:(1)、吊装费4000.00元;(2)、吊车费800.00元;(3)、拖车租赁费2700.00元(事发地至;(4)、事发后,被告李晓江用其车辆将原告事故车辆上的货物从事发地运至甘孜州,然后由原告自行找其他车辆将其货物从甘孜州运至西藏昌都市,为此原告称其支出货物转运费12000.00元;(5)、拖车租赁费7000.00元(甘孜州至成都市);(6)、车辆维修费85504.00元;(7)、2018年4月8日,四川昕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方的事故车辆从事故发生之日即2016年11月17日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即2017年4月7日之间的停运损失作出评估鉴定为:234300.00元;(8)、原告李银均支出上述评估鉴定费6000.00元。6、事发后,被告李晓江垫付的费用有:现金48000.00元、门诊费2510.00元(甘孜医院门诊费)、吊装费4000.00元、拖车租赁费2700.00元(事发地至甘孜州)、吊车费800.00元、拖车租赁费7000.00元(甘孜州至成都市、住宿费740.00元,合计垫付65750.00元。 又查明:原告李银均长期从事长途货运工作,其原籍四川省南部县烈女坟村4组7号,2015年1月14日以后,原告李银均及其父母、子女均租房居住于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172号1栋1单元3楼2号。原告李银均与其妻婚后于2009年8月1日生育原告李某。原告李银均之父母即原告李鹏安、张桂珍婚后共生育了包括原告李银均在内的3个子女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李银均伤后的医疗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交通费9000.00元、护理费22366.44元、残疾赔偿金68633.56元、车辆维修费2000.00元,合计1220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李银均赔付; 二、原告李银均伤后其余的医疗费67416.97元(91078.78元—10000.00元—自费药品费用13661.81元)、续医费6000.00元、其余的残疾赔偿金118393.77元(187027.33元—68633.56元)、误工费41935.33元、营养费4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00元、车辆维修费83504.00元(85504.00元—2000.00元)、吊装费4000.00元、拖车租赁费2700.00元(事发地至甘孜州)、吊车费800.00元、拖车租赁费7000.00元(甘孜州至成都市、货物转运费5000.00元,合计344470.0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李银均赔付; 三、原告李银均伤后的鉴定费9500.00元、重新鉴定检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00.00元、自费药品费用13661.81元、停运损失234300.00元,合计258661.81元,由被告李晓江向原告李银均赔付,此款由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支出的重新鉴定费2130.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负担630.00元、被告李晓江负担1500.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品迭,扣减被告李晓江已垫付的费用65750.00元、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垫付的重新鉴定费1500.0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银均赔付464970.07元(122000.00元+344470.07元—1500.00元)、由被告李晓江向原告李银均赔付194411.81元(258661.81元+1500.00元—65750.00元),此款由被告重庆途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银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169.00元,由原告李银均负担1169.00元,被告李晓江负担50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李晓江直接向原告李银均支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董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兴春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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