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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宝民
联系方式:010-83543811
注册时间:1990-01-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内白纸坊西街3号
简介:
编制出版社会需要的各类地图,出版测绘、地理专业图书和两专业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具书(有效期至2021-12-31);本版图书零售、本版图书总发行;餐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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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2民终12740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国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灵物业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图出版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测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家、程瑞昆,被上诉人汇灵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群、张冬成,原审被告地图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斐、张海洋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测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我方不用支付公摊电费51662.57元,本案诉讼费由汇灵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公摊电费51662.57元不予认可,公摊数额过高。二、分摊方案确定的水电费分摊方法不合理、不合法,我方对依该方案计算出的分摊金额有异议,并因此与汇灵物业公司长期存在纠纷。三、地图出版社并未向我方交付其全部房屋,汇灵物业公司却要求我方按照地图出版社全部房屋所占比例承担公摊水电费,一审对该事实未查清。 汇灵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国测酒店的上诉请求。诉争楼宇由六家单位办公使用,分摊方案依据各单位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分摊方案是六家单位通过多次会议确定的,六家单位都认可这个事实,且到现在也对收取方式没有异议。因计量表有误差,经过六家单位多次开会于2018年对所有计量表进行了更换。 地图出版社述称,国测酒店所提面积跟我方租赁面积不一致问题,一审并未提及,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我方已把所有面积都出租给国测酒店,并没有租给其他人,故产生的费用应都由国测酒店承担。 汇灵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地图出版社、国测酒店连带偿还汇灵物业公司2017年11月、12月为其垫付的水电能源费157078.03元、管理费3141.56元及水税费474.51元,以160694.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偿还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地图出版社、国测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4月29日,地图出版社作为出租方即甲方,秦皇岛伟师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师公司)作为承租方即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三里河南横街7号,建筑施工号为三里河一区12号地办公楼3号楼,西侧地上八层,地下三层(其中地下二、三层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安排管理),建筑面积6148.6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给伟师公司使用;租赁期内,甲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乙方承担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秦皇岛汇泓投资有限公司系伟师公司及国测酒店的投资方。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房屋一直由国测酒店租赁使用,地图出版社、国测酒店对于双方存在的租赁关系表示认可。汇灵物业公司系上述租赁房屋的物业服务提供方。 因租赁房屋所在物业由包括国测酒店在内的六家单位共同使用,关于水、电表改造及水电费缴纳、分摊问题,该六家单位于2010年7月6日召开会议协商并签署《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央国家机关综合办公楼公共区域用电量分摊方案》(以下简称分摊方案)。其中会议纪要内容记载如下:“会议时间:2010年7月6日下午2:00;会议地点:汇灵物业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汇灵物业公司;与会人员:北京宝瑞荔湾酒店有限公司:潘效德,核工业:李然、刘建民,北方阳光物业:薛唯、全胜旺,国资委机械机关服务中心:崔小平,台网中心:柳琪,北京国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郭胜贤,汇灵物业公司与会人员甘群、张冬成、张蕊、贾富云、谭兴华;会议内容:首先由汇灵物业汇报计量改造情况:1.2010年7月6日对六家单位的计量改造全部完工。六家人员共同参加了验收工作,并确定验收合格。2.公共部分计量改造按六家单位要求,完善了公共部分用电分摊,具体改造后的情况如下:总共加装53块电表。(1)按各自用电计量,各自交费部分共加装17块表;(2)按各家用量分摊:生活水加装1块表;中水加装1块表;直饮水加装1块表。(3)按机械车位数量分摊:共加装6块表。(4)按所占面积比例分摊:共加装27块表。(照明、动力、热风幕、热力站)(5)公共部分总用量与各表查验之和的误差,六家单位按1号、2号变压器用电量分摊。3.与会代表对上述汇灵工作汇报及分摊方法的说明表示认同,并决定自7月份的用电计算按新方法执行。6月份以前的(7月20日前交费)按原方法计算。4.计量改造53块表的每月查验,由六家单位委托汇灵查验并由六家单位签字认可。5.汇灵在计算电费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6.以上证明只针对公共部分用电分摊,1-4号变压器用电的计算仍按原来供电局建议的方法。7.关于分摊计算方法作为附件交六家单位签收。8.六家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能源费用,避免市政供电局停水停电或加收滞纳金。若产生滞纳金则由滞交单位承担。”该会议纪要落款处有地图出版社郭胜贤签字确认。 分摊方案内容记载如下:“根据5月25日12#地六家单位会议提出的对公共区域用电的分配原则,我公司受六家单位委托特制订以下分配方案。供水机房的用电量的测算及分配方案:1.中水供水系统的用电计量:在中水机房进线配电柜内加装3×3(6)有功计量表一块,100/5、0.5级的CT三组,用于计量中水系统的有功电量。2.自来水供水系统的用电计量:在自来水机房进线配电柜内加装3×3(6)A有功计量表一块,100/5、0.5级的CT三组,用于计量自来水系统的有功电量。3.直饮水制水供水系统的用电量计量:在直饮水机房加装3×30(100)A有功计量表一块,用于计量直饮水系统的有功电量。4.用电量的分配方案依据各家单位月的各系统的用水量比例进行分摊。各家单位每月的中水、自来水、直饮水用量分别除以六家单位中水、自来水、直饮水总用量然后再乘以100%即为各家单位中水、自来水、直饮水系统的用电分摊比例。各家单位中水、自来水、直饮水用电的比例乘以中水系统的总用电量即分别为各家单位的中水系统的分摊电量。二、排水系统电量的测算及分摊方案:1.在2#楼B3层机械污水泵房内(AC-B3-WB1)及热力站外(AC-B3-WB3)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各一块,用于计量机械的污水泵用电;2.在热力站内(AC-B3-WB2)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一块,用于计量热力站的污水泵用电;3.在2#楼B3层坡道出口处隔油池泵房内(AC-83-W134)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一块,2#楼B3层停车场污水泵房内(AC-03-WB5)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一块,2#楼B3层兵器污水泵房内(AC-83-WB6/7)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两块,用于计量兵器的污水泵用电;4.在3#楼地图出版社B3层(AC-B3-WB8/9/10)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三块,用于计量地图出版社的污水泵用电;5.在3#楼中科院B3层(AC-B3-B11/12/13)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三块,用于计量中科院的污水泵用电;6.在4#楼核工业B3层(AC-B3-WB19/20/21/23/25)安装3×10(40)A有功计量表五块,用于计量核工业的污水泵用电;7.各家单位依据本单位的有功计量电表实际发生的用电量缴费。三、机械车位用电量的测算及分摊方案:1.分别在停车场内的APE-B2-1;APE-B2-2;APE-B3-1;APE-B3-2;APE-B3-3共计六个回路加装3×30(100)A有功计量表六块,分别用于计量机械车位的有功电量。六块计量表相加即为机械车位系统的总用电量。2.用电量的分配方案依据各家单位占综合办公楼机械车位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各家单位机械车位系统用电量分摊比例如下:机械36、兵器75、地图出版社28、中科院40、台网中心39、核工业120;四、照明系统用电量分摊与案:1.分别在配电室内WL119/WP219;WL120/WP210;WL121/WP221;WL111/-WP211;WL102/WP202;WL107/WP207;WP240/WL140;WL137/WP237;WL138/WP238;WL141;WL142;WL143共计21个回路加装3×30(100)有功计量表18块,3×3(6)A有功计量表3块,150/5、0.5级CT三组分别用于计量公共区域照明的有功电量。21块计量表相加即为照明系统的总用电量。2.用电量的分配方案依据各家单位占综合办公楼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各家单位照明系统用电量分摊比例如下:机械10.07%、兵器20.08%、地图出版社9.55%、中科院13.22%、台网中心19.17%、核工业27.9%;五、公共区域动力供电系统用电量的测算及分摊方案:1.分别在AP-B2-l;AP-B2-2;AP-B2-3共计3个回路加装3×30(100)A有功计量表3块,分别用于计量公共区域动力供电系统的有功电量。3块计量表相加即为公共区域动力系统的总用电量。2.用电量的分配方案依据各家单位占综合办公楼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各家单位公共区域动力系统用电量分摊比例如下:机械10.07%、兵器20.08%、地图出版社9.55%、中科院13.22%、台网中心19.17%、核工业27.9%;六、热风幕系统用电量的测算及分摊方法:1.分别在2号楼B2层、4号楼B2层停车场配电箱处加装3×30(100)有功计量表两块,用于测算停车场出入口处热风幕的有功用电量。2.用电量的分摊方案依据各家单位所占综合办公楼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各家单位热风幕系统用电量分摊比例如下:机械10.07%、兵器20.08%、地图出版社9.55%、中科院13.22%、台网中心19.17%、核工业27.9%;七、热力站电量电费的收取:暂由六家单位按面积分摊电量,待与热力站签署协议后依据热力站内的有功计量电表按照协议单价向热力公司收取。八、变压器和线路的损耗与计量误差电量的计算及分摊:1.供电局总用电量减去212路/222路高压系统的用电量即为211路/222路系统的用电量。2.211路/222路系统的用电量减去五家单位动力、照明及空调的实际抄表用电量再减去以上公共区域的分摊电量及热力公司的用电量,即为变压器和线路的损耗与计量误差的电量。3.变压器和线路的损耗与计量误差电量的分摊用六家单位用电量占211路/222路系统的比例进行分摊(注:台网中心只用公共区域分摊的电量进行分摊)。九、六家单位的总用电量:六家单位现场抄表的电量加上分摊电量即为各家单位的实际用电量。”国测酒店员工郭胜贤在分摊协议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国测酒店对水费和电费的数额不持异议,但对汇灵物业公司其他主张持有异议,公摊费比例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已查明的事实,国测酒店自伟师公司与地图出版社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一直使用涉案房屋,并直接与汇灵物业公司进行水电费结算,根据地图出版社与伟师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与涉案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中除物业管理费由地图出版社承担外,其他费用均由伟师公司承担;结合国测酒店在2010年7月6日汇灵物业公司召集六家单位召开会议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均直接与汇灵物业公司进行水电费结算的事实,且国测酒店在上述会议之后至本案纠纷发生之前未与地图出版社就承担水电费的问题达成新的合意,因此,国测酒店与汇灵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水电费征缴权利义务合同关系,故国测酒店应当向汇灵物业公司交纳相关水电费用。有关水电费欠缴金额,国测酒店认可汇灵物业公司所述数额,法院亦不持异议。汇灵物业公司要求地图出版社连带支付欠缴水电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摊电费问题,国测酒店作为使用方之一与其他五家单位一同参加了汇灵物业公司召集的关于分摊电费的会议,国测酒店方代表郭胜贤亦参与了公共区域用电计量改造验收的整个过程并且在分摊方案上签字确认,且国测酒店在分摊方案确定后并未就分摊方案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提出异议,亦是按照汇灵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单据记载的内容执行,故国测酒店以分摊方案计量标准超过行业市场标准和价格为由抗辩主张分摊方案过高,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法院实难采纳。关于管理费一节,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汇灵物业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判决:一、北京国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至12月的水费15506.85元、电费89908.61元、公摊电费51662.57元。二、驳回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4650号民事判决认定:二审期间,国测酒店、伟师公司提供照片用以证实地下二层、三层实际交付车位状况。该照片显示地下车库中有4个车位为平面车位,剩余28个车位为立体车库。地图出版社对于上述照片显示的实际交付车位状况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北京国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孟龙 审判员刘苑薇 审判员何江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海鑫 书记员房依彤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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