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与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1002民初4817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4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购买强力定眩胶囊等药品。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根据供货情况向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1040元。此后,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未付任何款项
判决结果
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10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计算,原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楚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