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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栓堂
联系方式:0373-8895516
注册时间:2006-03-22
公司地址: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东段489号
简介:
建筑、电力、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钢结构、模板脚手架、建筑机电安装、起重设备安装、输变电、环保、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修理修缮;阴极保护;线杆加固;金属管道修复;化学清洗;设备维修、检修;建筑防腐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与工程相关材料的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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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121民初2318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防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大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超、孙志乐,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143872.6元,支付三年质保金利息22619元,共计支付原告166491.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施工方。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防腐保温工作,原告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结束后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支付决算金额的70%,剩余30%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5年满后,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付30%质保金及20%质保金3年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防腐保温工程,现质保期已满,且验收合格,但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及利息。 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保温保冷层的质保期为6年,质保期未满6年,付款条件不成立,且双方未验收,故原告所称质保期满且已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2、原告所提供的验收单全部为复印件,且没有领导签字。该验收表明确规定,没有领导现场签字视为验收不合格。3、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真实性无异议。4、对2019年5月30日的质保金评审单有异议。评审单为复印件,没有签署时间和评审时间,且领导未审核。另施工方的工程保质期未满,也未经共同验收,不满足付款条件。故原告的请求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验收单6份,建筑业统一发票,2019年5月30日质保金评审单。 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告河南防腐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公司(合同甲方)于2014年1月30日签订了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十一项显示工程质保要求,保温保冷外保护层质保期限为5年,保温保冷层质保期限为6年;合同第十四项显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为:(1)决算以实测工作量为准,按单价核算。(2)付款方式:均为半年内承兑汇票,提前支取贴息由乙方负责。工程完成一半时,付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20%;工程决算审计结束,施工方开具全额发票后付款到决算审计金额的70%,剩余30%决算审计额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付30%质保金及20%质保金3年利息(同期贷款利息)。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损坏的,乙方须无偿修复。防腐工程修复部分超过1%的,保温保冷及保护层工程修复部分超过2%的,超过部分以单价为准按2倍罚款。防腐、保温部分超过5%则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不再支付该工程保证金。项目完工15天内,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申请甲方公司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方15日内提交工程项目决算书。施工方提供决算书后甲方三个月内完成决算。2、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防腐保温款对账明细单显示,原告与被告所涉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96033.36元,其中河南金大地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14年5月6日支付50000元,2014年7月15日支付197223元,剩余款项为148810.36元未支付。对该148810.36元,经双方核算,原告对被告所述4937.40元原告未入账的事实,原告予以确认,但对被告所述8500元的事实,原告不予确认,被告亦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河南金大地公司工程项目验收单显示2014年4月12日双方对施工项目进行了验收,综合评定结果按合同要求执行,为外观合格,保温后测量温度符合合同要求。2019年5月30日质保金评定单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质保期5年,质保期满后,付30%质保金及20%质保金3年利息(同期贷款利息)。4、建筑业统一发票显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工程结算金额为496033.36元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166491.6元。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肖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亚伟 书记员李迎君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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