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固镇县第二中学> 固镇县第二中学裁判文书详情
固镇县第二中学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27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明
联系方式:0552-6013127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固镇县第二中学、田万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3民终2188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固镇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固镇二中)因与被上诉人田万阳、陈配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固镇二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1.2013年1月15日,田万阳与陈配云签订承包合同,2月25日新学期开学时食堂开始正式运营,至2015年5月9日,食堂实际经营26.5个月(扣除寒暑假),陈配云欠上诉人水电费7万元,月均3111元。从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食堂实际经营36个月(扣除寒暑假),期间上诉人安排学校总务处副主任姚永进及水电工多次催缴水电费用,但陈配云拒绝支付,并拒绝书面确认所欠费用。截至承包合同期满,已累计拖欠水电费106376.81元。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未能充分考虑食堂运营实际情况。 2.2017年5月24日,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学校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明确说明“……但你校称因与投资承建方协议约定等因素影响,学校食堂一直未落实装修整改,致使你校食堂无证经营至今。”告知书中同时说明调取的证据材料中就有食堂承包经营者陈配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材料。上述内容可直接证明陈配云、田万阳对食堂因硬件条件不达标而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是知情的。按照2007年12月26日上诉人与投资人朱斌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013年8月9日,上诉人与投资人朱斌、田万阳签订《固镇二中食堂超市经营转让协议》,其中第五条明确要求:丙方(田万阳)在经营期间应依法经营,自觉配合固镇二中管理,接受学校监督,确保食堂超市正常经营,不得无故停业。如因不能正常经营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因餐饮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由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依法提出终止协议。 鉴于被上诉人在接受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期间已经知晓由于硬件不达标而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上诉人多次催促整改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6月9日,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导致上诉人损失十五万元。之后,为尽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诉人多次约谈两被上诉人,要求其尽快完成整改。直到2018年2月初寒假开始后,被上诉人才开始按照要求对食堂进行整改。在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上诉人才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按照相关约定,上诉人15万元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田万阳辩称,1.固镇二中要求解除与朱斌签订的《协议书》与田万阳无关。2013年8月9日,田万阳、固镇二中及朱斌三方协议,朱斌将《协议书》中的学生服务中心的经营权和相关义务转让给田万阳。2.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固镇二中应赔偿田万阳违约金、经营权届满前的损失和期待利益,田万阳对此保留诉权。3.固镇二中要求田万阳赔偿损失1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2007年12月26日固镇二中与朱斌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固镇二中承担办理卫生等相关执照的办证义务。因此导致的罚款主体也是固镇二中。如果法院认定应赔偿罚款损失,田万阳已经将食堂、超市的经营权承包给陈配云,应由陈配云赔偿。 陈配云辩称,1.2007年12月26日,固镇二中与朱斌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固镇二中承担办理卫生等相关执照的办证义务。因此导致的罚款主体也是固镇二中,要求陈配云赔偿损失15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如果法院认定赔偿罚款损失,应当由田万阳赔偿。因田万阳与陈配云在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固镇二中食堂、超市承包合同书》约定,田万阳应向陈配云提供卫生许可证等。2.陈配云不欠固镇二中的水电费。陈配云承包经营食堂、超市期间的水电费已全部支付给固镇二中,固镇二中未向陈配云出具收条,陈配云给固镇二中出具的欠条也未收回。3.固镇二中要求解除其与朱斌签订的《协议书》与陈配云不具有关联性。 固镇二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田万阳、陈配云赔偿损失15万元;2.陈配云支付电费176376.81元;3.解除固镇二中与朱斌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2月26日,固镇二中与案外人朱斌签订关于固镇二中新校区学生宿舍和学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及管理的《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朱斌垫资2000万元建设学生宿舍和餐厅等,项目建成后朱斌拥有餐厅、超市、浴室等后勤经营项目的经营权23年(经营期2008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1日);朱斌投资的2000万元及利息固镇二中分期返还;固镇二中必须为朱斌办理好《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并及时年检;朱斌必须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朱斌必须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等内容。该协议经固镇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项目工程实际于2009年9月交付使用。2010年12月26日,朱斌与田万阳签订食堂、超市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将固镇二中食堂、超市、浴室的经营权及相关义务转让给田万阳。田万阳的经营期限自2011年2月1日到2031年8月31日。固镇二中作为见证方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2013年8月9日,固镇二中、朱斌、田万阳三方共同签订固镇二中食堂、超市经营权新转让协议,约定:由田万阳负责履行投资《协议书》中学生服务中心经营权相关条款,并承担相关责任。2013年1月15日,田万阳与陈配云签订《固镇二中食堂、超市承包合同书》,将固镇二中食堂和超市租赁给陈配云经营,期限自2013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共6年。约定:田万阳于2013年2月10日前向陈配云提供卫生许可证;承包经营期限内食堂、超市的水电费由陈配云按月上交固镇二中财务部门等内容。固镇二中作为见证方在上述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陈配云按约定实际经营食堂、超市至2019年2月14日承包期满。陈配云在经营期间于2015年5月9日给固镇二中出具7万元水电费欠条。2017年5月2日,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固镇二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6年4月17日到期,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基础条件不符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标准要求。该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固)食药监食罚字[2017]315号〕,以固镇二中食堂违法无证经营为由,决定对其罚款31.95万元。该决定书生效后,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固镇二中于2018年3月14日缴纳罚款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按相关约定,陈配云在经营食堂、超市期间使用固镇二中户下的水电,相关水电费用应当支付给固镇二中。2015年5月9日之前陈配云欠固镇二中水电费7万元,陈配云辩解已经支付仅欠条没有收回,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固镇二中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固镇二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15年5月9日到2019年1月27日期间陈配云所欠水电费具体数额,故固镇二中关于106376.81元水电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余7万元水电费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固镇二中的约定义务,固镇二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田万阳、陈配云拒不配合其办理该证且导致其缴纳罚款15万元。故固镇二中要求田万阳、陈配云赔偿15万元罚款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朱斌将《投资协议书》中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田万阳,《新转让协议书》是一个新的合同,《投资协议书》和《新转让协议书》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固镇二中要求与田万阳、陈配云解除其与朱斌签订的《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陈配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固镇县第二中学水电费7万元;二、驳回固镇县第二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固镇县第二中学负担2398元,由陈配云负担7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固镇二中向本院提交了该中学食堂超市水电费用统计表7张、照片1张、缴纳水费记录4张。 两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4张缴纳水费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水电费用统计表和照片三性均有异议,是其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 本院认证意见:缴纳水费记录4张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水电费用统计表系单方制作,无当事人签字确认。照片亦不能明确反映出处,故本院不予认定。 固镇二中申请证人姚永进作证。针对其证言,两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人系本案一审中固镇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不具真实性。 本院经审核,姚永进系固镇二中总务处副主任,且是该中学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两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固镇二中虽提供了《关于固镇县第二中学食堂建设及运营情况的说明》《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但是固镇二中属事业单位,王振系该校法定代表人,系该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因该校食堂承建承包及转包而改变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6元,由上诉人固镇县第二中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国强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王朝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尚春丽 书记员陈畅
判决日期
2019-12-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