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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其明
联系方式:0579-89116008
注册时间:2003-09-26
公司地址: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东路999号
简介:
家居用品、毛毯、地垫、地毯、床上用品加工、销售(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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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与阿斯坦卜力·奈迪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782民初18593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斯坦卜力·奈迪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盼晓、郑欢欢,被告阿斯坦卜力·奈迪木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丹俊、吴浪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阿斯坦卜力·奈迪木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6128.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毛毯生意,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8年1月2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35894美元货款未支付,按照2018年9月21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为246128.74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阿斯坦卜力·奈迪木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只是帮助原告与客户之间达成交易,收取佣金,被告也没有收取过原告的货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对账单两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2、护照及翻译件、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的身份。 3、原告公司员工郑欢欢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对上述欠款认可的事实。 4、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甲骨文翻译(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翻译的事实。 5、原告公司员工郑欢欢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买卖关系发生在原、被告之间。 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账单是由原告单方制作完成,并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被告也没有拖欠原告的货款。对证据2、4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对整个交流过程断章取义,被告并没有表示对欠款的认可。证据5中提到“我的客户希望与你达成一笔交易,请将客户的信息发给我;还有颜色样本,我需要确认颜色…;对不起,这真的是最低价格了,我们还需要支付佣金,所以价格不能再低了……”,这些均说明原告清楚有真实的买方存在,并且支付给被告的是佣金,原、被告之间不是买卖关系。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公司员工郑欢欢与被告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只是收取原告佣金的事实。 2、承诺书、银行跟单托收申请书一份,证明实际买受人是FUTUREFORMANUFACTURINGGLOTHES公司(以下简称Future公司),其中承诺书是2018年2月7日被告发给原告的,跟单托收申请书是同日原告发给被告的,原告知道实际买受人及付款人是Future公司。 3、Future公司员工ibraheemrasheed与原告在阿里巴巴下单时聊天记录,证明本案买卖合同是先由买受人Future公司在原告处下单,被告帮忙完成后续业务的事实。 4、Future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一组,证明本案货物的实际买受人为Future公司。 5、网上银行打印件一份,证明Future公司直接支付20800美元的货款给原告。 原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中承诺书有收到,但Future公司是被告指定的公司,且指定Future公司为收货人,并不能证明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该公司之间。跟单托收申请书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原件,无法达到被告证明目的,因为该聊天记录中的相对方只是询价,并没有下单,且询价毛毯的重量为5kg,原告与被告交易的为4.5kg;ibraheemrasheed当天确实在阿里巴巴询过价,但没有下单,原告不知道他是谁。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从汇款记录中看不出来是Future公司汇的钱。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3、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虽然将对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但从完整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客户何时支付货款,并称原告还须支付被告佣金,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对证据2、4,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本院在下文论述。证据3系打印件,被告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4、5均系打印件,被告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经营毛毯生意,被告阿斯坦卜力·奈迪木通过微信与原告洽谈毛毯交易事宜,原告按照被告指示交付了货物,但仅收到了20800美元定金,尚余35894美元货款未收到。原告遂以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2元,由原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翔峰 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人民陪审员王建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容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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