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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6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来敏
联系方式:0791-86162786
注册时间:2001-03-15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968、70号文苑华庭文化创意大厦13楼02、03、10、11、12、13、14、15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服务;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估价服务;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网上贸易代理服务;一般物品拍卖;环境评估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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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博物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302民初3760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银信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博物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银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被告莆田市博物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妹、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预算费和招标代理费人民币60649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预算费人民币60649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将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造价等交于原告进行工程预算编制,造价咨询费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2002]房457号规定标准的80%收取以审计审后的预算价为计费依据,钢筋抽筋不另计收取服务费;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原告提交编制的项目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误差率)不得大于+3%;否则原告应当承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造价咨询费用则仅按应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0%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项目各个分项的预算编制工作,被告也将服务成果交于送莆田市财政局审核(完成的各个项目的审后预算造价和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造价费详见附表),莆田市财政局作出最终的审核结论,根据审后的工程项目预算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被告应在原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和招标代理人民币169994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1093449元,其余606491元,被告以送审预算价与莆田市财政局审后预算价误差大于+3%,而拒绝付款。根据约定原告提交编制的项目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误差率)大于+3%,被告才可以按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0%支付给原告,但本案造成工程预算造价误差率大于+3%,并不是由于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的。所以,被告拒不全额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额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由,但被告仍拒不付款,现原告只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莆田市博物馆辩称,原告提供的工程造价预算差超过合同约定的3%,按照规定,其应承担市财政审核费用469291元(尚未含莆田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装饰工程、妈祖文化陈列厅装饰工程),且造价咨询费用按应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50%支付。被告已经按约支付了原告应得的造价咨询费。原告应得的总工程造价咨询费为1100018元(原告告知的已支付服务费124441元含2017.1支付的调概编制费133650元、变配电及高压新装项目代理费13342元,不在本案合同内),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原告的履约情况全额支付了原告应得的咨询费,且因市财政预算审核费469291元尚未抵扣,故还多付了462722元。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被告保留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赋予的职责,在与原告进行决算时,有权扣除预算审核费用469291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银信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 二、关于公开随机抽取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公告、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抽取结果的公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各一份,证明:1.原、被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将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交于原告进行预算编制的事实;3.被告应按《闽价[2002]房45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支付工程预算编制费;4.被告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应按中国人民银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莆田市博物馆新馆建设工程幕墙工程、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莆田市博物馆钢结构工程、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莆田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装饰工程(标准定额)、莆田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装饰工程(非标准部分)、莆田市博物馆工程(土建变更工程)、莆田市博物馆安防系统工程、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含二层大平台铺装)、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安装工程(不含安防、智能化)、莆田市博物馆智能化系统工程和莆田市博物馆变配电和及高压新2×1600KVA进线工程财政审核结论、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2002]房457号各一份,证明原告完成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各个子项目,并经莆田市财政局财政审核,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原告预算编制费1699940元(具体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的附表)的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莆田市博物馆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的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约定。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可以证实莆市财建审预【2015】64号文件外,其他由原告制作的预算均与莆田市财政局的审核结论误差达到正负3%以上,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全额付款。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证实原、被告双方约定本案使用莆田市相关付款标准的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莆田市博物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关于随机抽取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公告一份,证明该公告约定工程造价预算误差不得超过3%,否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造价咨询费用按应付费用50%支付。原告制作的预算除幕墙工程外,其余均超3%。只能按应付费用的50%计算咨询费。 二、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5号)一份,证明该文件第31条规定: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故原告应承担审核费用。 三、《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预算审核费用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应按证据一文件的规定,在与原告进行决算时,直接抵扣预算审核费用469291元。 四、《莆田市博物馆关于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经莆田市审计局审计本案预算价误差超过正负3%,莆田市审计局要求被告按照应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0%支付相应款项的事实。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根据该份公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只有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误差率)大于小于+3%,被告才可以按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0%支付给原告,但本案造成工程预算造价误差率大于+3%,并不是由于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份证据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将该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要求原告根据该文件承担审核费用与该文件中规定的应由编制单位承担审核费用的不符。原告未在预算编制中弄虚作假,审核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办法认证。附条件质证:因为该份文件系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才颁布的,且不是合同组成部分。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不清楚。原、被告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当根据文件擅自扣除原告的预算费,原告的部分预算编制超过3%,并不是因为工程量预算导致的,原告是没有责任的。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9月22日,莆田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随机抽取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公告》,就莆田市博物馆拟公开随机抽取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项目名称: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莆田市博物馆;项目服务范围: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以及材料、设备等咨询、调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造价咨询费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规定标准的80%收取,以审计审核后的预算价为计费依据,钢筋抽筋不另计收服务费。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领取到施工图纸后,在20日历天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编制工作。工程预算价及工程量清单须等送达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认真负责编制好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误差率)不得大于+3%;否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造价咨询费用则仅按应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0%支付,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莆田市博物馆作为委托人、江西银信公司为咨询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服务类别:预算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以及材料、设备等咨询、调查)。委托人应在咨询人提交咨询正式报告10日内支付咨询费。咨询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规定标准的80%收取,以审核后的预算价为计费依据,钢筋抽筋不另计收服务费。 2015年5月25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5)64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新馆建设工程幕墙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65808901元,审定额64031565元,净核减1777336元,净核减率2.70%。” 2015年1月19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5)11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5962480元,审定额5262324元,净核减700156元,净核减率11.74%。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6月30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5)107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15139889元,审定额12449013元,净核减2690876元,净核减率17.77%。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0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5)12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72896263元,审定额66744718元,净核减6151545元,净核减率8.44%。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2月25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7)30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装饰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11260862元,审定额10892877元,净核减367985元,净核减率3.27%。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7月3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5)89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土建工程变更)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4920837元,审定额4675655元,净核减245182元,净核减率4.98%。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5月3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6)36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安防系统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7664310元,审定额7275064元,净核减389246元,净核减率5.08%。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1月17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7)9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含二层大平台铺装)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41833278元,审定额32516752元,净核减9316526元,净核减率22.27%。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2月25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7)31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安装工程(不含安防、智能化)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49015699元,审定额46313998元,净核减2701701元,净核减率5.51%。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5月31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6)51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智能化系统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23133941元,审定额16151731元,净核减6982210元,净核减率30.18%。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9月20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市财建审预(2016)99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变配电及高压新装2×1600KVA进线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该项目送审造价4742109元,审定额4027970元,净核减696139元,净核减率14.74%。现将其审核结论通知你单位。若误差率超过+3%,请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莆政综(2009)11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7日,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莆田市博物馆出具《关于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预算审核费用的复函》一份,载明:“截至目前,贵馆共送审查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预算工9个,分别为: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莆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不含安防、智能化)、建设工程土建变更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安防系统工程、变配电及高压新装2×1600KVA进线工程等,送审金额合计22420.5513万元,以上工程预算审核工作均已完成。按照莆田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付费的规定,计算上述9个工程预算审核费用共469291元。相关工程预算审核费用数据仅供参考。 被告答辩中对莆田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装饰工程(非标准部分)该部分原告应得的造价咨询费为人民币451013元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对其主张的莆田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装饰工程(原设计妈祖厅标准部分)、(妈祖厅非标准部分)、莆田市博物馆妈祖文化陈列厅及临展厅装饰工程(标准定额部分)、莆田市博物馆妈祖文化陈列厅装饰工程(非标准部分)四个部分未经审计审核的事实无异议。2018年7月18日,原告以被告未全额支付造价咨询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莆田市博物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人民币399446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5元,减半收取计4932.5元,由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83.5元,被告莆田市博物馆负担3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淑萍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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