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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国路
联系方式:022-27360576
注册时间:1997-11-21
公司地址:南开区长江道罗江路5号
简介:
市政工程施工;钢卷管及管件制造;机加工;器材租赁;电化学保护、管道防腐蚀;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专项专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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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04民初10903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祝长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浩天·天娇源”9、11、12、13、15号楼二次供水、热水、热力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320000元,工期15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截至目前,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将工程质保金51500元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发票及进账单各三份;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680号判决书。 被告浩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在都不在单位了,无法确认合同具体付款情况;第二、被告浩天公司因为特殊原因,公司财务章和公章都在天津高院,付款应该是由处理浩天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但是现在这个小组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没有渠道去付款。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8月2日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01-015),约定被告将“浩天·天娇源”9、11、12、13、15号楼二次供水、热水、热力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320000元,工期15天。原告依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已将项目交付被告,且被告已投入使用,但保修金51500元被告始终未予给付。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异议,且工程已在2007至2008年左右投入使用。由于公司的其他原因,现无法核实付款情况,因此对保修金无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5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尤江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辉
判决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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