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琼9030财保19号
判决日期:2019-12-02
法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为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06596元。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来担保,保单号:xxx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596元,开户名为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港支行,账号为×××,冻结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53元,由申请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二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吉桂莹
书记员邓纳
判决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