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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晁力
联系方式:15615140000
注册时间:2003-07-14
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毅德商贸物流城B3区11号楼02-01030
简介:
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热力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塑胶跑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及技术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劳务施工;房屋拆除;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电力生产供应、电力销售;电线电缆、电力机具、电力设备、电力工具、电力试验设备器材、电力设备辅材、管材管件的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管理;环保工程设计、运营;温室大棚建设;管道安装;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农业喷淋、喷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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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树民、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113执875号         判决日期:2019-12-01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肖树民与被执行人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011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以(2019)鲁0113执875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不服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2019)鲁民再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鲁0113执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昌阳 人民陪审员张春法 人民陪审员张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庄健
判决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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