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洲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7民初547号
判决日期:2019-11-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3150.41元及利息59967元(利息以333150.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算之日为599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货,提供钻头。2014年10月29日、2017年4月17日,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交易两次进行对账,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3150.41元。2017年4月17日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询证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洲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3150.4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33150.4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婷婷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曾巧婷
判决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