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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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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贵兰与南京市规划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苏8602行初1115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贵兰诉被告南京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第三人孙福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通知孙福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贵兰,被告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滢、金维,被告省住建厅的委托代理人石杰,第三人孙福堂的委托代理人杜金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7年12月26日,市规划局作出建字3201062017167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规划许可证)。2018年3月11日,徐贵兰不服涉案规划许可证向省住建厅申请复议,省住建厅经复议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苏建行复(决)字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涉案规划许可证。 原告徐贵兰诉称,原告是南京市鼓楼区闻涛公寓23号的业主,增设电梯公示方案不适合本小区九幢的具体情况,该方案破坏了本小区唯一一条主通道,损坏道路的宽度达68%,破坏小区道路总长度的30%,破坏小区的绿化面积达20%,也同时破坏了小区每家每户房产证的宗地图。申报增梯过程中造假行为较多。首先宣传有假,关于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至今没有向业主宣传,且各楼层平均分摊也不合理;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也沒向业主宣传,且各楼层平均分摊也不合理,至今也未对小区的任何业主给予补偿;附件的表格签名造假;公示时的关于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其中201室户内成员本姓金或姓毕,这里是签了別人的名字,且被借用姓名的人也未必知晓;公示报告造假,原告在公示期间受其他几户业主委托,向街道分管的刘主任亲手递交了两页的书面异议书,也向赵剑英等代表说明反对意见,签名时也写明了不同意见,但被告于当月12月12日,仅时隔八天,出具了虚假的公示报告;建设者上报的十张公示图片不真实,因为公示期间,原告在公示图纸上用红色笔书写了异议,该图片并未能反映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申请人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原告向省住建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涉案规划许可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南京市规划局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建字第320106201716779号规划许可证;2、撤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苏建行复(决)字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徐贵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房产证; 证据2、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3、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证据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证据5、魏纯校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证明其对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的附件的内容根本不知道,也没有签过字; 证据6、10月22日业主签字的材料。上表中的签字,都不是业主本人签字; 证据7、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证据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证明201室是假签名,公示时又划掉。401室本该是空白未签,但上报时也有假签名; 证据9、2017年12月4日原告向江东(负责增梯建设审批办公室)提出的意见书; 证据10、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报告。原告表明增梯方案不合适,在公示时的图纸上写明,也于2017年12月4日及时向街道递交了书面异议书; 证据1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照片,原告在公示图纸中书写了意见; 证据12、光盘。原告到江东送异议材料时的核实材料录音、施工录音及原告与建设者代表赵剑英交流的材料及相关图片; 证据13、叶树兴证人证言。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市规划局的法定职责。2017年12月20日,鼓楼区闻涛公寓23号业主向市规划局提交加建电梯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条件,于2017年12月26日核发涉案规划许可证。 被告市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证据2、涉案规划许可证。证据1-2证明市规划局核发涉案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 证据3、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申报表及委托书; 证据4、闻涛公寓23号业主的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证据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证据6、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证据7、增设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证据8、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 证据9、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及相关事项的约定; 证据10、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初审意见通知书; 证据11、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报告、公示照片; 证据12、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图纸一套。证据3-12证明第三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市规划局核发涉案许可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 被告省住建厅辩称,一、省住建厅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二复议程序合法有效。2018年3月13日,省住建厅收到原告当面送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于3月15日通知市规划局进行行政复议答复。由于案情复杂,省住建厅决定召开案情调查会,于4月23日向案涉规划许可的相关方发出《关于参加行政复议案情调查会的函》,并于5月3日下午召开了调查会。5月9日省住建厅向原告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6月11日至12日,就复议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省住建厅分别通知案涉小区的业委会主任薛裕才、业主赵剑英、魏纯校进行补充调查。6月12日,省住建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寄送原告;三、复议决定内容适当。经审查市规划局提交的当初作出涉案许可证的证据和依据,并通过省住建厅在复议审理期间进行的案情调查,市规划局作出涉案许可证的行为过程中,除存《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申报表》中201户业主姓名记载错误的瑕疵外,该许可中同意增设电梯意思表示的数量已满足双三分之二的实质性条件,市规划局依据申报材料作出案涉许可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省住建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内容; 证据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证明办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3、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办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复议决定内容的根据; 证据4、关于参加行政复议案情调查会的函。证明办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5、行政复议案情调查会签到表。证明办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6、案情调查会笔录(5月3日)。证明作出复议决定内容的根据; 证据7、二次调查会笔录(6月11日、12日)。证明作出复议决定内容的根据; 证据8、延期审理通知书。证明办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9、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作出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证据10、复议决定书的邮寄快递单。证明依法办结了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第三人孙福堂述称,闻涛公寓9幢一直是公开化的征求大家意见,是以单元为单位,逐一逐户的按照要求,给业主进行开会,后面也有人多次到现场进行核实,才申请到了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孙福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市规划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房产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规划许可证同举证意见;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分摊方案及补偿方案实际是双方的一个民事补偿约定,不影响规划许可合法性;对证据5复印件上签字是作为魏纯校证人证言,证人理应到庭作证,其没有到庭作证,对其表述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计算双三分之二时候没有算魏纯校,在运营协议上魏纯校名字是划掉的,在既有住宅协议书上其写的是不要,也表明了其不要电梯的内容,全部资料已经反映出魏纯校本人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事实,没有被伪造和造假;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在这里魏纯校本人关于增设电梯意见是不要;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街道提交,并且由街道接受的事实证据,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向街道提交了书面异议;对证据10中公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公示照片上无原告字迹,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何时将上述文字签到公示纸张上。即使原告有不同意增设电梯的意向,按照相关规定也应当向建设者提交书面的异议。从照片上看不出有任何原告本人名字的字样,不能证明是原告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的异议;对证据13叶树兴的证人证言,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从内容上看,如果是叶树兴本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证明2017年8月表格中其明确签写的同意字样,签名是叶树兴本人的真实签名,其事后的意思表示对不影响之前的规划许可行为。 被告省住建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5关于魏纯校的证人证言,被告专门约请魏纯校进行了询问,在增设电梯协议书中202户业主签名,是魏纯校的真实签名,意见是不要。但是附件三,运行管理协议中的202的魏纯校签名是假的,魏纯校本人始终认为方案不合适,不同意增设电梯,对于该事实在被告2复议决定书中也作了详细阐述;对证据9向江东提交异议材料,原告在复议环节没有提交,在2018年5月3日的调查会形成笔录中,江东经办人也没有明确的承认收到过异议材料;对证据13从内容和向规划局报批材料可以看出,当初叶树兴是没有明确反对增设电梯,现有声明可以理解成事后有翻悔意思表示。 第三人孙福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徐贵兰对被告市规划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申请表不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证据3委托书签名不全,关系混乱;证据4应该提供全体业主的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证据6-7分摊方案不合理,签名造假;证据11原告提出过异议,公示图片上没有原告的字迹,真实性不认可。 被告省住建厅对被告市规划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中金梅的签名问题经调查会核实,确实非本人签字;对证据1-2、4-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第三人孙福堂对被告市规划局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 原告徐贵兰对被告省住建厅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9行政复议决定书按规定是要有本单元业主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属复印件,且附件签字都不是本人签字。 被告市规划局、第三人孙福堂对被告省住建厅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0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徐贵兰、被告市规划局、省住建厅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徐贵兰为南京市鼓楼区闻涛公寓23号的业主。2017年12月20日,市规划局收到鼓楼区闻涛公寓23号楼部分业主的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申请建设闻涛公寓23号增设电梯工程,并提交了业主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授权委托书、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图纸、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市规划局于2017年12月26日核发涉案规划许可证,认定闻涛公寓23号增设电梯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018年3月13日,徐贵兰不服涉案规划许可证向省住建厅申请复议,并于2018年5月9日向原告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复议审理期间,省住建厅组织有关案件调查会和向本案相关住户、小区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当面核实,查明关于申请材料中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的附件3《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中202室业主魏纯校的签名非本人签署的问题,经向魏纯校及该单元增设电梯事宜代表赵剑英当面查证,魏纯校承认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的签名为本人签署,其意见为“不要”增设电梯,原因是其认为电梯设计方案不合适,且其“不要”的意见一直未变,但是附件3《协议》中魏纯校的签名非本人所签署,另据赵剑英称上述协议均是魏纯校本人签名,其“不要”增设电梯的意见也未计入双三分之二同意的数量中。省住建厅经复议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涉案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闻涛公寓23号内共有12个专有部分房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贵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贵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窦开 人民陪审员岳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房雪筱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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