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润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3401执166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昆明润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8)云34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昆明润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570000.00元。二、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昆明润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100000.00元及其应承担的律师费35800.00元。因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期未履行,昆明润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1、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本院签收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8月30日、9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5月21日本院到香格里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土地证号:DA-2-2),该块土地抵押在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查封,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轮候查封了该土地。5、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持有的香格里拉市天瑞阳光旅游文化有限公司60%的股权。6、2019年11月7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负债较多,资产均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无履行能力。7、2019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8、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9、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058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线索,认可法院调查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章志春
审判员吹批农布
审判员王建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梦霞
判决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