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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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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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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中医医院与伍佳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0323民初1126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灵川县中医医院与被告伍佳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灵川县中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其的生活津贴27299.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大学毕业,因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无法从事执业医师工作,为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从事执业医师工作,自愿到原告单位接受有关临床医疗实践的培训。为明确见习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双方于2017年7月5日签订了《灵川县中医医院新毕业见习期协议》(以下简称《见习协议》),《见习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安排乙方在甲方临床科室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第四条约定:“乙方培训学习期间,甲方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1份,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津贴本科生以上1600元,……。”第七条约定:“乙方取得执业资格后,一个月内应当在甲方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并与甲方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承诺在甲方工作服务6年以上;……”第八条约定:“乙方在见习期辞职或取得执业资格后不在甲方注册执业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培训期间的所有生活津贴和培训费用。”后经原告培训,被告在见习培训期间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被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未按上述约定在原告单位注册执业医师,于2018年8月15日直接离开了原告单位。在被告见习培训期间,原告为被告进行了临床医学理论、实践培训,并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每月支付其生活津贴等,至2018年8月15日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原告已实际支付给其生活津贴及其他津贴共计27299.8元。被告离开后,原告曾多次与其沟通,希望被告能继续履行《见习协议》或者全部返还原告已支付给其的生活津贴,但均遭到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灵川县中医医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苏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廖蔚霞 书记员苏娅妮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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